服务民众心得体会及感悟服务人民的心得体会(2篇).docx
-
资源ID:85686441
资源大小:26.41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服务民众心得体会及感悟服务人民的心得体会(2篇).docx
服务民众心得体会及感悟服务人民的心得体会(2篇)最新效劳民众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新郎:_联系人:_ 新娘:_ 地址:_地址: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效劳的详细状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底上,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礼庆典根本状况 进行时间:_年_月_日_时_分 进行地点:_市_区_路_弄_号(饭店)_厅 婚宴:共_桌 其次条 定事项 各详细工程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工程前打,未选择工程请划去): 总体筹划价款:人民币_元 婚礼主持价款:人民币_元 婚车使用价款:人民币_元 化装效劳价款:人民币_元 纪实摄影价款:人民币_元 纪实摄像价款:人民币_元 其他效劳工程价款:人民币_元 各工程的详细商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商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_元。 条四条 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商定事项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_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工程,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筹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_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工程,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筹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元 (三)完成全部效劳工程后付清余款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_元 (四)如需增加效劳工程,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双方全部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完毕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第五条 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根据双方商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准时地完成各商定事项。 第六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商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方违反第五条的商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担当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赐予赔偿. 第九条 方违反第六条的商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担当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依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赐予赔偿。 第十条 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详细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一条 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行抗力大事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担当责任,但该方应实行必要的措施以削减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方如遇不行抗力大事,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局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患病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担当。 第十三条 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爱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向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_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_ 第十四条 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展商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同附件 以下附件与第五条的商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工程前打,空置工程请划去): 附件一:总体筹划商定附件二:婚礼主持商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商定附件四:化装效劳商定 附件五:摄影效劳商定附件六:摄像效劳商定 附件七:其他效劳工程商定附件八:补充商定 附件九:效劳变更商定附件十:效劳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详细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新郎:_婚庆单位:_ 新娘:_法定代表人:_ 联系地址:_联系地址: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日期:_年月日日期:_年月日 最新效劳民众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宅: _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力量或者无民事行为力量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常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_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_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用条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供应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安慰、文化消遣等养老效劳;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承受甲方供应的专业养老效劳,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状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承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意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治理方法等法律标准,本着诚恳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养老效劳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效劳地点及效劳设施 1.1甲方供应养老效劳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详细门牌号)。 1.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状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双人间 三人间 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其他 。 1.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详细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值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意。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全都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全都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商定房间履行。 1.4甲方供应的效劳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详细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其次条 效劳内容 2.1依据乙方供应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展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护理等级和效劳工程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效劳工程。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假如选择护理等级与效劳工程以外的其他效劳工程,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全都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效劳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效劳费用 3.1.1甲方供应的各种效劳工程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展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依据本合同第一条、其次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效劳工程,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效劳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承受甲方除本合同商定外的其他工程效劳的,应依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商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供应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根据本合同商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商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效劳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押金(合同中有押金商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商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效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消失突发状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消失押金缺乏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押金计利息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效劳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假如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全都,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全部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根据本合同商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治理制度并根据公示的治理制度对乙方进展治理。 5.1.3为了乙方的安康和安全,在乙方消失紧急状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实行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担当。 5.2.4有权依照本合同商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商定向乙方供应符合效劳质量标准的养老效劳。 5.2.2按合同商定供应各项效劳设施,确保效劳场所、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 5.2.3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承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意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敬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状况时准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状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准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状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觉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安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状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效劳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视、检查需要)供应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供应便利,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效劳或治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当安置乙方。 5.2.9承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视。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根据商定的效劳工程获得甲方供应的符合效劳标准的养老效劳。 6.1.2对甲方的效劳有批判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安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供应效劳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供应效劳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状况下有权获得准时、必要的医疗帮忙。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效劳有批判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安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供应效劳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供应效劳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效劳或治理。 6.2.5遇紧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丢失、身体安康状况消失紧急状况时,有权准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照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安康状况、药品使用状况等信息,并照实填写安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协作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协作甲方定期参与体检。 6.3.3协作甲方治理,并遵守甲方的治理制度,爱惜甲方供应的各项效劳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供应的养老效劳期间,因疾病消失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协作治疗。 6.3.6根据商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效劳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协作甲方供应的符合合同商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效劳。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照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状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安康状况和药品使用状况等,帮助乙方照实填写安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承受治理,爱惜甲方供应的各项效劳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供应的养老效劳期间,因疾病消失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协作治疗。 6.4.5根据商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效劳费及相关费用。 6.4.6常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意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准时帮助甲方处理乙方消失的紧急状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准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准时进展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安康状况、享受效劳状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商定的紧急状况,有权准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效劳或治理。 7.1.5在本合同商定的紧急状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常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意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准时通知甲方。 7.2.3准时帮助甲方处理乙方消失的紧急状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供应本合同商定的养老效劳的资格和力量。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展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工程包括:精神安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工程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安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依据乙方安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效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全都,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效劳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承受甲方供应的相应效劳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商定的效劳工程的变更达成了全都,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根据新的效劳工程支付相应的效劳费用。 假如依据乙方安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效劳工程将导致乙方的安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效劳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承受实际效劳,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治理、效劳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风格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风格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连续根据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依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原收费标准收取已供应效劳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以下状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担当违约责任: (1)甲方供应的效劳不符合合同商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峻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缘由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存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治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效劳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以下状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担当违约责任: (1)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恳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效劳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效劳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严峻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效劳,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损害或现实性损害危急的。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安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相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发生不行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甲方因丢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缘由暂停、终止效劳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效劳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前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效劳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殊商定 10.1突发疾病或消失事故等紧急状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损害事故,甲方应准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准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准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状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状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担当。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状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准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效劳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效劳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准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担当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准时联系殡仪馆,妥当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担当。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供应的联系地址、方式不精确或不具体或变更后未准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缘由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准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非因甲方缘由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担当责任 。 10.5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但拒绝接收甲方供应效劳,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担当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商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的,受到不行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情形发生后准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担当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准时接回并妥当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留意上述特殊商定内容,根据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殊商定内容进展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殊商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仔细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11.2甲方效劳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商定供应效劳或者供应的效劳不合格,甲方应担当的违约责任为:。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担当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供应的养老效劳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11.4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缘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缘由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担当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准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缘由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效劳器视为送达。 13.2.4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准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担当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全都的其他内容 (商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以下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安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力量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效劳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效劳工程 (10)甲方供应养老效劳的各种效劳工程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_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局部,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专用条款 丙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3.1.4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支付养老效劳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效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消失突发状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消失押金缺乏时,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时返还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7.2.4准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准时进展善后处理并支付全部费用。 8.5丙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款项担当支付责任。 9.1合同的变更 9.1.1依据乙方安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效劳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经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协商全都,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效劳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承受甲方供应的相应效劳的,视为甲、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三方就合同商定的效劳工程的变更达成了全都,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义务根据新的效劳工程支付相应的效劳费用。 假如依据乙方安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效劳工程将导致乙方的安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效劳方案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承受实际效劳,甲方与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治理、效劳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风格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对价风格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连续根据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依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原收费标准收取已供应效劳的费用。 9.2.1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以下状况下,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担当违约责任: (1)甲方供应的效劳不符合合同商定,经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峻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缘由离院的,但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存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治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效劳费用的。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状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准时清偿。 11.5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支付违约金 元。 11.6因乙方缘由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缘由造成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自行担当全部后果和责任。 丙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7.2.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根据本合同准时支付款项的,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 日内代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向甲方支付。 7.2.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去世的,准时进展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8.5丙方保证系具有供应保证担保的民事行为力量之人,自愿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全部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8.6丙方为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供应保证的期限为 。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应当准时通知丙方。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状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应准时清偿。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供应的联系地址、方式不精确或不具体或变更后未准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缘由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准时联系,此种状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的保证责任。 11.8甲方有权选择起诉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各方或任意一方。 丙方为合同履行联系人的,应增加或替用以下专用条款: 8.5丙方保证担当本合同履行过程的联系人,接收甲方的通知。 9.2.3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单独解除合同或者甲乙或乙方监护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甲方均应当准时通知丙方。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供应的联系地址、方式不精确或不具体或变更后未准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缘由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准时联系,此种状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新的联系人担当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