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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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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docx

    木业加工厂规章制度【篇一:创美木业工厂管理制度 20110517】创美集团木业工厂管理制度创美木业公司2011 年 5 月 13 日目 录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一、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 二、员工待遇 三、员工培训制度 四、考勤和请假制度 五、奖惩制度六、试用期员工考核规定 七、考核内容及标准 八、考核流程及处理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规定 二、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三、餐厅管理制度 四、食堂管理制度 五、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六、值班室管理制度第三章 木业工厂安全管理准则 第四章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五章 机械设备维护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木业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木 业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木业工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第四条 本厂管理人员编制在集团公司的,参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创美集团公司所有。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第一节 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4、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5、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6、未满十六周岁者; 7、精神病患者;8、经济犯罪者。第二条 木业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七天向综合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再调岗仍未胜任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处理,提前期为 1 天, 且用人部门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厂长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并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 试用期后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 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厂长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未经逐层领导审批的辞职书均 视为无效处理。(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 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部申请由厂长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和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三次后仍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应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 提出辞退理由,经综合部核实,经由厂长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综合部核实和由厂长批准的,不得辞退。辞退员工,公司须提前 30 天通知被辞退者。第八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可与公司续约或终止合同手续。第九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三次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辞退处理。第十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离开公司以前, 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力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并延发工资直至交清后为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等额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协议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员工原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向员工发出书面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需在通知发出后及时到综合部办理合同续签手续;若员工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合同期满前一天,仍不提出与公司续签合同, 则合同期满后视为该员工自愿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视为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员工办理合同期满的离职手 续。第二节 员工待遇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需依本章各条办理。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月工资/计件工资。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1、车间生产员工的工资结算方式为:按每个月生产完成的产品记件数量核算工资,如果记件工资达不到基本保底工资水平要补齐发放, 前提是在公司订单满足不了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订单能够满足生产需求,生产员工没有按计划时限完成生产任务的,按照记件数量核算工资,达不到基本保底工资水平不予补齐发放。2、管理人员工资按月发放。 3、员工工资每月 15 日发放。【篇二: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宁波市金柏森木业有限公司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木材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 高度不能超过 2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 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第四条 木材加工车间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 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木材加工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2 米以上。(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六条 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 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第九条 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加工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金柏森木业车间安全制度【篇三: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 高度不能超过 2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 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 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 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 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2 米以上。(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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