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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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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docx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六篇】 一、进一步落实危急废物治理主体责任 各机动车修理业户要进一步落实危急废物治理及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仔细学习并严格落实危急废物和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标准治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急废物,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组织构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废弃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修理行业危急废物类型 机动车修理行业产生的危急废物是指在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的危急废物。主要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等废润滑及油泥、清洗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油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展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废漆渣等,含有或沾染危急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吸附漆雾的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废弃抹布和劳保用品)等。 三、进一步落实危急废物治理各项要求 (一)健全危急废物治理制度。机动车修理业户要强化主 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治理责任制,根据危急废物治理制度手册制定本单位危急废物治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台账。机动车修理业户应当明确本单位危急废物底数,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台帐,照实记录各类危急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办人、贮存、转移等状况。治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互佐证,并保存10年以上。 (三)标准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及设施。机动车修理业户的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应满意以下要求:一是必需建立专用的危急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急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必需设置标准的危急废物标识标牌。二是贮存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三是贮存场所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实行防腐、防渗处理。危急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急废物的设施、场所,详细可参考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 (四)标准危急废物处置。机动车修理业户产生的危急废物应托付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机构转移、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转移、买卖、燃烧或利用。严禁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处置。动车修理业户在转移危急废物时, 应严格执行国家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照实填写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危急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承受单位等具体信息,并于转移完成后准时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环保部门备案,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 (五)开展危急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修理业户应根据环境爱护部门要求,于每年年初开展上一年度危急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定期向县环境爱护部门报告危急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状况。 (六)制定危急废物治理规划。机动车修理业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危急废物治理规划(详见环境爱护部公告2023年第7号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治理规划制定指南),并报县环境爱护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熟悉。环保工作是当前的重点工作,各机动车修理业户务必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全面落实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各项制度,做到干净、标准、有序,到达环保要求。 (二)完善软件资料。各种危急废物治理制度、预案等必需完备,危急废物治理的各类台账、登记簿填写要标准、精确,产生危急废物的原材料的选购台账、产生的危急废物的台账和转移的台账要相吻合。 (三)标准硬件设施。机动车修理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汽车修理行业开业条件标准,实行有效防治措施,选购环保设备,建立废弃暂存间等设施,废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明确责任人,做到进出有台账,使用有记录,符合环保要求。各修理业户要推广使用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削减废弃物的产生量。 (四)加强催促指导。局各相关股室要准时与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督查,对修理业户危急废物治理的软硬件建立进展督导;对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危急废物申报登记的汽车修理业户要责令尽快完善;对危急废物治理不标准的要严峻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其经营资格,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2 依据国家危急废物名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急废物包括: 1、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修理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2、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 3、未引爆的安全气囊; 4、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5、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 6、有机溶剂进展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7、含有或沾染危急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企业应仔细学习并严格落实危急废物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标准治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急废物,详细包括: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急废物治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制度,积极协作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根据环境爱护规定要求开展危急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危急废物产生、贮存、处置状况; 3、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台账,具体记录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暂存量、托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辽宁省危急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申报登记; 4、标准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建立。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急废物随便贮存、堆放、倾倒、抛洒; 5、设立危急废物标识标志。危急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急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需设置标准的危急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应参考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23); 6、标准危急废物处置。产生的危急废物应当托付有危急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展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规定。严禁将危急废物供应或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展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修理企业(一、二类机动车修理企业)应制定危急废物治理规划(详见环境爱护部公告2023年第7号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治理规划制定指南)和危急废物治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修理过程中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必需具有相应类别危急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需严格根据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殊要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急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严格标准危急废物收集贮存点建立和治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督导与效劳 西丰县环保局将于2023年3月末开头对全县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企业进展检查,对于不按标准设置危急废物标识、不根据规定开展危急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标准贮存危急废物或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急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惩罚,情节严峻构成严峻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3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及利用等环节的标准化治理,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危急废物污染环境,消退环境隐患,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4 一、危急废物类别鉴定 依据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修订稿)(2023年征求意见稿),机动车修理行业可能产生的危急废物主要如下: 1、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渣(HW12,900-252-12); 2、修理或拆解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HW08,900-214-08); 3、修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废机油的抹布手套等(900-041-49,列入危急废物豁免清单,废弃的含油抹布、劳 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急废物治理); 4、废油漆桶(HW49,900-041-49); 5、废润滑油桶(HW49,900-041-49); 6、喷漆工序产生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中更换下来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HW49,900-051-49); 7、废电瓶(HW49,900-041-49); 8、废滤芯(HW49,900-041-49); 9、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产生的浮渣和污泥(HW08,900-210-08); 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废物,均须根据危急废物治理,需要鉴别认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有: 1、废防冻剂; 2、废空调制剂。 二、危急废物治理要求及整改、惩罚规定 1、危急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x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急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照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实行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2、制止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贮存;制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急废物;制止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 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制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x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3年11月7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急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根据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急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危急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危急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根据国家规定填写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急废物的;(七)将危急废物混入非危急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急废物的;(九)将危急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退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实行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急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急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急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急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修理企业现场危急废物治理 1、危废暂存间设置:企业需在厂区内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有关规定特地设置危急废物临时堆放仓库,贮存场所必需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地面必需要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 2、危急废物常规治理:全部危急危废必需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堆放处,完善环保标志标识牌,全部危急废物必需经有资质的单位进展安全处置。 3、严格落实危急废物治理制度:做好危急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治理制度,记录上须注明危急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征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时间、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承受单位名称。在危急废物转运的时候必需报请当地环保局批准及填写危急废物转运单。 四、现场监察主要方面 1、重点对汽修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日常治理工作;危急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安全治理状况;应急救援工作预备等状况进展了检查。 2、对操作间、危废暂存间、易燃易爆品储存间等安全生产关键点的安全隐患进展全面排查。严禁企业将拆下来的汽车废旧电瓶、废矿物油等危急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企业进展处置。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范文本)3为落实中心环境爱护督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落实全市机动车修理保养与拆解行业危急废物安全处置,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修理保养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危急废物,应交由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禁违法销售、倾倒、收集或处置。 二、机动车修理保养与拆解单位,以及危急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制度,制定治理规划并依法进展申报登记;建立产生、贮存、转移台帐,标准设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急废物贮存场所。 三、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经济合作、市场监视等部门将加大综合惩办力度,严峻打击违法行为,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行为进展举报。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xxxxxx;公安机关举报电话:xxxxxx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机动车修理企业危急废物的收集、处置和治理,严控机动车修理产生的危急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爱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安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治理规划制定指南、天津市环境爱护条例、天津市环境爱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地方标准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以下简称修理企业),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危急废物是指修理企业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中的危急废物,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废物。(危急废物分类表见附件)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和市环保局负责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收集处置实施监视治理。 市机动车修理治理处、各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各区交通运输治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修理企业危急废物收集、处置工作进展指导、催促、检查。 第五条  修理企业对其产生的危急废物依法担当污染防治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必要的危急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实行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  修理企业应实行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危急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修理企业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危急废物因收集、贮存、处置不当,而造成危急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展举报。 其次章  监视治理 第八条  修理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属辖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修理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急废物治理规划,并向所属辖区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备案,治理规划应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 第十条  修理企业在提交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资料时,应提交有效的危急废物处置协议、电子联单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区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加强机动车修理危急废物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催促辖区修理企业积极参与环保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应与同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定期进展信息沟通。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修理企业要强化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本单位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行防治危急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四条  修理企业应当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台帐,主要记录各类危急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以及危急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贮存、处置、利用等状况。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  修理企业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应满意以下要求: (一)必需根据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的要求,建立危急废物贮存区域、设施。 (二)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三)贮存区域(房间)应有防渗的硬化地面,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废铅酸电池存放区域,地面须实行防腐、防渗处理。 (四)危急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修理企业产生的危急废物应托付具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处置或利用。 严禁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修理企业转移危急废物时,需按有关规定登陆天津市危急废物在线转移监管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年6月16日起施行。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的收集和安全处置,防止机动车修理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安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展备案,遵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治理对象】本方法所称的危急废物是指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急废物名录中的危急废物,或者依据国家规定的危急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急特性的废物。主要包括:废铅蓄电池、废包装物及容器(包括机油桶、机油罐、油漆桶等)、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等)、染料涂料废物(包括废油漆渣、油漆抹布等)、喷漆作业房尾气收集装置更换的过滤棉和活性炭等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责任】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对其产生的危急废物依法担当污染防治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建立必要的危急废物收集、贮存设施以及实行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源头掌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实行符合环保、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污染物特殊是危急废物的产生量。 第七条【社会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急废物不当行为进展举报。 其次章监视治理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修理行业监视治理工作,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施监视治理,指导和监视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机动车修理业开业备案、企业诚信评价、机动车修理档案监管等工作,并对诚信初评结果进展审核和公示。 各园区、镇(街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详细实施辖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的监视治理,受理机动车修理行业备案申请,开展诚信评价工作,催促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建立机动车修理档案、执行危急废物治理制度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未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危急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实行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急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各园区、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危急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治理,负责审核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注册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信息,指导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使用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完成危急废物治理规划备案、申报登记、台帐及使用危急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标准转移危急废物等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宣传培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修理行业的危急废物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危急废物治理培训,组织辖区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参与培训。 第十一条【信息互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强化信息沟通。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主体责任】机动车修理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本单位危急废物治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治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为第一责任人、专职人员组成的危急废物治理机构,明确主管机构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急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危急废物治理、流向负总责,协作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第十三条【准入要求】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新建、扩建或改建产生危急废物的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工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建立工程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开工建立前组织编制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环境爱护设施竣工后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条例、建立工程竣工环境爱护验收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展环境爱护验收。 第十四条【准入要求】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执行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执行相关环境爱护治理制度。 第十五条【建立台账】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危急废物治理台帐,具体记录各类危急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急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托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急废物治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互佐证。 第十六条【治理规划】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危急废物治理规划,并向所属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治理规划应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流向、贮存、处置措施等有关内容。危急废物治理规划内容有重大转变的,应当准时申报。 第十七条【申报登记】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申报上一年度危急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贮存、处理处置等有关信息。申报内容有重大转变的,应当准时申报。 第十八条【档案治理】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当包括:修理合同(托修单)、修理工程、修理人员及修理结算清单等。 第十九条【危废贮存】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危急废物贮存应符合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GB18597-2023),并按规定设置危急废物警告标志和危急废物标签。 其次十条【标准处置】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急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严禁将危急废物供应或者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其次十一条【依法转移】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须按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固体废物治理信息平台使用危急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急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急废物的,应当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前方可转移。 其次十二条【危废运输】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托付运输危急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具体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依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急废物专业运输资质,应当停顿运输交接活动,并马上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十三条【应急预案】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危急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突发环境大事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应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四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9月30日。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指导性文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指导性文件为准。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7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全市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有效防范机动车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危急废物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国家危急废物名录(20-年版)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机动车修理企业作为危急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急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急废物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标准治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急废物,不得非法排放、倒卖、处置危急废物。 (一)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机动车修理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等相关规定,依法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建立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制度。机动车修理企业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治理责任制;建立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组成的企业危急废物治理机构,明确主管部门及责任,指派专人负责危急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调整时,要准时做好危急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交接与监管工作,确保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治理台账。机动车修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急废物治理台账,具体记录危急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转移、出入库状况以及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信息,并按月汇总填写危急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治理台账保存五年以上。同时,机动车修理企业要准时注册并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电子台账,确保治理台账与电子台账数据相符。 (四)标准危急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机动车修理企业必需根据危急废物贮存污染掌握标准要求,建立专用的危急废物贮存设施或专用贮存区域,做到危急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并设置危急废物标识标志,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五)标准危急废物转移处置行为。根据2023年底前“危急废物不出市,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原则要求,机动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危急废物应当交由有危急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展处理,转移过程中必需严格执行危急废物转移联单治理方法的规定;跨省转移危急废物的,应当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批准前方可转移。切实强化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落实转运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控长距离运输,防止二次污染。危急废物不得非法自行处置、供应或者托付给无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急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 (六)开展危急废物申报登记。机动车修理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利用等有关资料(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同步申报);制定危急废物治理规划,并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详见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7号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治理规划制定指南)。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转变的,应当在发生转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并调整危急废物治理年度规划。 (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应急治理。机动车修理企业应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污染防治措施和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急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 二、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协作,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把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危急废物治理现状,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危急废物标准治理工 作的监视治理,参照生态环境部工业危急废物产生单位标准化治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危急废物治理水平进展抽查考核评分,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危急废物标准治理状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峻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倒卖、处置危急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把危急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单位和个人非法收集危急废物、不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要加大对危急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标准其经营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是机动车修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修理治理规定汽车修理行业开业条件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严格加强修理企业备案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修理行业的日常监视治理,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机油)、染料、涂料废物(如废油漆、废漆渣等)、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滤芯、废机油壶等危急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治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重要内容,指导和催促修理企业标准危急废物的治理;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修理企业危急废物标准化治理的相关培训;将危急废物治理状况纳入机动车修理企业年度考核内容,根据机动车修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法(试行)严格考核,对危急废物治理不到位的修理企业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峻、涉及危急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准时移送环境执法和公安等部门,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于未经备案的修理企业责令改正,已备案但超范围经营的修理企业责令改正,严峻的则责令停业整顿。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和企业充分熟悉危急废物的危急性、标准治理的重要性,催促企业将产生的危急废物准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急废物经营单位安全处置;实施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鼓舞公众参加,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联合对辖区内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开展危急废物专项检查,准时订正机动车修理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机动车修理企业全面落实危急废物标准治理,推动全市机动车修理行业环境爱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本文件自20-年10月2日起正式实施,原金华市环境爱护局 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我市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金环发20-40号)自实施日起自动废止。 机动车修理行业危急废物治理制度8块上墙制度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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