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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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方法(2023修正)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市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3月13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彬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市政府规章的打算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2325号)要求,市政府打算:废止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方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修改本溪市档案治理规定等7件市政府规章。 . 四、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132号)修正案 1第十四条第(一)项:“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顿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修改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顿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四条第(二)项:“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修改为:“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第十四条第(三)项:“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转变外墙立面颜色、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修改为:“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转变外墙立面颜色、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改正。” . 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干净美观,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和本溪市城市房产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我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及其治理应当遵守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的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是指使用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粘结材料和增加材料等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外墙进展保温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三条 本溪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立、工商、公安、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协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治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遵循统一有序、安全美观、节省能源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房屋外墙保温设计应充分考虑外墙装饰的内容和需要; (二)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标准和材料选择应与建筑物的性质、功能、标准及其所处城市环境相适应,施工工艺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三)外墙不得随便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和四周环境以及荷重等担心全因素的内容,保温装饰装修应与周边建筑外墙立面颜色、造型保持全都,与城市景观协调; (四)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房产治理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按以下规定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未竣工验收但已入住使用的房屋,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自管房屋,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三)市直管公有房屋,由房产修理单位提出申请; (四)实行物业治理房屋,由物业治理企业代为提出申请; (五)其它拟实施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的住宅,以整栋楼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在全部业主(包括全部权人或使用人,下同)达成统一意见并告知房屋修理单位后,托付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办理申请手续。前款规定的房屋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必需以整栋楼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房产修理单位或者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帮助装饰装修人提出申请,并告知住宅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制止的行为和事项。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市公共行政效劳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赐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 第七条 申请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填写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托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请;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方案; (六)工程质量监视托付书。 第八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保温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由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展施工,制止夜间(19:00?次日7:00)进展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城市主干路两侧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施工现场治理,保持四周市容环境卫生干净,并在装修活动完毕后准时撤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竣工后7日内,由装饰装修人告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条 本方法施行前实施的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由开发建立单位、产权单位或房产修理单位和物业治理企业进展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查,对不符合本方法第四条 规定的,责令装饰装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其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消失危急征兆的,应准时加固或撤除。因房屋外墙保温材料脱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据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商定,由装饰装修人或施工企业担当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房产修理单位或者物业治理企业,对治理范围的住宅应开展常常性巡查,发觉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应马上制止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权限予以惩罚: (一)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正在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的,责令停顿施工,并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二)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三)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转变外墙立面颜色、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四)依法强制撤除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撤除费用由装饰装修人担当,并根据装饰装修的立面面积对装饰装修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五)房屋修理单位和物业治理企业不履行监管义务,造成严峻后果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未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展施工的,赐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