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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真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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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真题.docx

    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真题1.【单项选择题】(江南博哥)甲、乙、丙三人夜间喝了少量啤酒后相约去洗澡,因浴室在夜间停止营业,故丙提议去丁公司管理的公园水塘里游泳。三人避开丁公司巡视人员的巡视,不顾禁止游泳的警示标识,翻越护栏进入水塘游泳。后甲、乙上岸后喊叫丙没有回应,见丙的衣物仍在岸边,甲提议再等等,因乙着急回家不同意,故甲、乙拿上丙的衣物径直回家,次日将游泳情况告知丙的家属。后丙溺水死亡。丙的遗属要求索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提议去公园水塘游泳应当自负其责B.丁应负侵权责任C.乙应负侵权责任D.甲没有过错,不负侵权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甲乙丙三人相约喝酒的行为引起了互相负有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甲、乙对丙有保护义务,发现丙没上来还有衣服,却直接回家,构成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责任。甲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公园没有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2.【单项选择题】胡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胡某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胡某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胡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依职权撤销该婚姻B.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C.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D.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当事人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可向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不能依据职权撤销婚姻。本题中虽有胁迫,但是法院不能依据职权撤销,A错误。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案件通常由当事人及相关近亲属向法院申请;重婚的,基层组织也可以申请。法院审案过程中,发现无效的事由,也可以依据职权进行宣告,但是本题中,不具有婚姻无效的理由,故B错误。既然李某提起了离婚之诉,如符合离婚的条件,可以判决离婚,因为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符合离婚条件的,起诉离婚,法院也可作出离婚判决,故C正确,D错误。3.【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分别欠乙银行借款三笔。第一笔数额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其150万元的设备对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第二笔借款数额为50万元;最后一笔借款数额为90万元,也以该机器设备抵押并登记。三笔借款现均已到期,2009年5月12日,甲公司持90万元向乙银行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优先清偿第一笔借款90万元B.优先清偿第二笔借款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三笔C.优先清偿第三笔D.优先清偿第二笔50万元,剩余的40万元清偿第一笔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题中三笔借款没有约定清偿顺序,且均已到期,故优先抵充没有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第二笔50万元没有担保,应当优先清偿,第一笔有充分的担保,对于第三笔债权进行担保的,是在机器设备上设定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故不够充分,因此,优先抵充第二笔后,剩余的40万元应当优先抵充第三笔,故B正确。4.【单项选择题】2013年5月10日,A地的甲小学与B地的乙服装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由甲小学提供样品,乙公司自备原材料,为甲公司加工校服,2013年8月10日交付货物,甲小学货到付款。以下说法何者是正确的?A.如果2013年7月10日,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此时,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B.如果2013年7月10日,乙公司将其厂房、加工设备转让给丙公司,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待2013年8月10日后,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C.如果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D.如果甲小学订购该批校服,是为了在2013年8月11日迎接国家领导人的典礼上使用则若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法典563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的事实,并未导致甲、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地震为由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处置厂房、设备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履行,甲小学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甲小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预期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待债务到期后,追究乙公司的现实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小学需经催告后,方能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在甲小学需要校服用于接待工作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小学可立即解除合同,D选项正确。5.【单项选择题】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B.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C.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D.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本题中,甲乙夫妻共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有。甲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符合善意这一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B错,不选。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达不到市场价值的70,本题中80万价格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而且丙虽知情,但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何清偿仍需要双方协议,甲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不能混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故C选项错误。6.【单项选择题】甲向某电脑公司购买一批电脑送给母校。甲指示电脑公司将电脑交给学校,并将订货情况通知了学校。后电脑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至学校,运输过程中两台电脑毁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有权要扣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学校有权要求电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学校有权要求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与电脑公司约定,由电脑公司直接向学校履行,在电脑公司向学校履行不合约定时,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甲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的前提,故B错误。本题中,电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将电脑运送至学校,此种情形应认定为送货上门,在将电脑交付给学校之前,学校并没有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此,不能主张侵权责任,故C、D错误。7.【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因继承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变更登记前不属于支配权B.合同因欺诈撤销后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请求权C.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请求权D.合同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后履行一方无权再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登记、交付。A选项中,登记前王某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选项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选项正确。只要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撤销权人撤销合同无需相对方同意,撤销后合同从有效变为自始无效,故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C选项错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据此,只要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无论基于何种缘由,后履行一方均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8.【单项选择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据此可知,商业广告一般不构成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说明了标的物及其价格,且有有效期,说明在此期限内相对人只要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正确,当选。9.【单项选择题】张老将自己的汽车赠与李四,但要求李四每月花一天时间带自己出去兜兜风。李四得到汽车后总是推诿,半年没有带张老出去一次。张老每每想把车要回去,但总是下不了决心。夏天的某夜,张老不幸中风去世。张老的孩子认为李四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撤销这一赠与。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老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B.张老继承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C.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则张老无权撤销D.该赠与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受赠人李四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赠与人张老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由此可知,仅在张老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张老的继承人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即使该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张老行使法定撤销权不受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的影响(限制的仅仅是任意撤销权),故C选项错误。综上,D选项正确。10.【单项选择题】甲演出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1个月内完成旗袍50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旗袍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旗袍;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75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因此,乙不应自行更换布料,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行为,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83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法条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者承揽人提供为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承揽人对承揽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1.【单项选择题】甲到乙家做客,离去时将提包遗忘在乙家。乙翻看提包,发现里面有1瓶茅台酒及3万元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乙返还茅台酒及3万元现金B.如果乙将茅台酒喝了,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瓶酒的价值C.如果当时茅台酒单价市值为1000元,乙将该瓶茅台酒以1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1000元价金D.如果乙将3万元现金中的1万元存入银行,另2万元投入股市。1个月后,甲寻到乙处,请求乙返还。此时,投入股市的2万元已经获利1000元,存入银行的1万元已获得利息200元。乙应向甲返还现金31200元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乙占有甲的3万元现金,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的法律属性乙根据占有取得了3万元现金的所有权,故乙对3万元现金构成有权占有,甲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仅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系债权请求权;乙占有甲的茅台酒,并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故乙对该瓶茅台酒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甲可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乙返还该瓶茅台酒,性质为物权请求权。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如果乙占有该酒,而未饮用,则乙并未取得该酒,即其对该酒构成无权占有,而非不当得利。一旦乙将该瓶茅台酒喝完,乙即取得了该酒的无形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甲此时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该瓶茅台酒的价值。故B选项正确。不当得利的制度目的在于去除不当利益,所以当获得的利益大于受有的损失时,返还以实际损失为准;当获得的利益小于所受损失时,返还以获得的利益为准,即“取低者”。其次应结合不当得利人的主观恶意考虑,如不当得利人是善意的,应当适当倾向于不当得利人的利益;如果不当得利人是恶意的,则应当倾向于保护利益受损方的利益。例如,乙将不当得利取得的货物对外出售。如果是高于市场价售出,且乙为善意,可以按照市场价作为返还标准;若乙为恶意,则可以实际收益作为返还标准。本题中,如果当时茅台酒单价市值为1000元,乙将该瓶茅台酒以1500元的价格出卖给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1500元损失。故C选项错误。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在这里,“孳息”是指不当得利之原物所生的利息、租金、中奖、天然孳息等。据此,乙应向甲返还3万元本金和1个月的利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这里,“其他利益”是指不当得利之原物的商事投资、经营收益。据此。乙所取得的本金、利息应向甲返还,乙所取得的1000元收益,应予收缴。故D选项错误。12.【单项选择题】甲公司因乙公司不支付到期货款,遂通知乙公司留置租借给甲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当日即同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宽限一段时间,甲公司表示同意,并在达成谅解备忘录中声明“留置乙公司的机械设备,乙公司应尽快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留置权因谅解备忘录的签订而设立B.虽然谅解备忘录约定不明确但甲公司仍应给乙公司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C.谅解备忘录实质上不能约束甲公司。故甲公司可以随时拍卖该机械设备D.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无权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的规定,可知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需债权人占有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行使商事留置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甲公司留置机械设备后,应当给乙公司六十日以上的履行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453条的规定,甲、乙可以约定乙公司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故D选项错误。13.【单项选择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588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BC选项错误。乙选择定金,有权请求甲双倍返还8万元,此时乙所得利益为4万元。乙选择违约金,有权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此时乙所得利益为2万元。由此比较,A选项能获得最大利益。14.【单项选择题】甲因出差,故把自己的珍藏多年的古董花瓶交给自己的好友乙,让其帮忙保管。据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若在保管期间,该古董花瓶在乙家中被小偷盗走,乙应承担赔偿责任B.若在保管期间,乙因出差将古董交给自己的好友丙保管,后该古董在丙家中被盗,乙应承担赔偿责任C.若在保管期间,乙未在台风天气将窗户关闭,致使花瓶被风吹倒打碎,乙应承担赔偿责任D.若双方约定保管期限为甲出差的3个月,后甲提前归家,乙无权要求甲提前将花瓶取回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A选项中,乙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A错误。在C选项中,乙明知有台风天气而未关窗,亦未妥善对该易碎花瓶进行妥善保管,存在重大过失,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894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将花瓶转交给第三人丙保管,致使花瓶被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899条规定第2款规定,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故D选项正确。15.【单项选择题】林某聘请张某负责照看小孩,王某聘请钱某做家务。林某和王某为邻居,张某和钱某为好友。林某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张某联系不上林某的亲属,急将林某送往医院,并将林某的小孩委托给钱某临时照看。钱某疏于照看,致林某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将林某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钱某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王某应当承担林某小孩的医疗费D.张某和钱某对林某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张某虽受林某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张某送林某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当选。钱某照看林某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王某虽为钱某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王某聘请钱某的职责范围,故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为了林某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钱某,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钱某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16.【单项选择题】赵某欠丁某的10万元已届期,但赵某无力清偿。某日,丁某得知赵某要出卖自己的二手车,但因该车曾被水浸泡而难以找到买主。此时,丁某找到林某,极力劝说林某购买赵某的二手车,以便要回借款。丁某曾向林某许诺该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赵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林某觉得其中可能有猫腻,故拒绝购买。后丁某以揭发林某嫖娼一事相要挟,迫使林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赵某亦不知丁某胁迫一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若林某因丁某的欺诈而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则林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B.林某无权撤销该买卖合同C.林某有权向丁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D.林某有权向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当第三人实施欺诈时,只有当表意相对人为恶意时,表意人(受欺诈方)才可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若表意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受欺诈方)无权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丁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赵某和林某而言,为第三人,若该买卖合同因丁某的欺诈而签订,则林某能否撤销取决于赵某是否知道丁某实施欺诈行为,而题干中已经交代,赵某对丁某欺诈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林某无权以丁某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在发生第三人胁迫时,不管对方知不知情,受胁迫方均享有撤销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行为中的受胁迫方在行使撤销权时,要遵循相对性原理,即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本案中,赵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是因第三人丁某的胁迫而签订的,虽然赵某对丁某胁迫一事并不知情,但是这并不影响林某对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D。17.【单项选择题】为增加资金周转,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提供6000万元贷款,甲公司董事长杨某用自己的4套独栋别墅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乙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独栋别墅的抵押权(受理案件法院管辖范围为标的额3000万以下的案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本案由审判员汪某独任审查B.乙银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C.杨某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D.审查发现当事人有实质争议,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据此,本案的标的额肯定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法院,应由合议庭审查。A选项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申请书。据此,乙银行应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B选项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据此,抵押人杨某也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做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0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应告知乙银行另行起诉,而非转人诉讼程序。D选项做法错误。18.【单项选择题】甲、乙、丙3人合伙筹办一家餐厅,在店面装修过程中找同乡丁帮忙卸砖。丁不慎将砖堆弄倒,砸伤了路过的戊。因赔偿协商无果,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戊应起诉丁,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戊应起诉丁,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戊应起诉甲、乙、丙,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D.戊应起诉甲、乙、丙,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接受丁劳务的是甲、乙、丙3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甲、乙、丙。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纠纷中过错要件倒置,即应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综上所述,D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19.【单项选择题】因租户张某拖欠房租,房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租及违约金。李某委托刘律师作为“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刘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本案的诉讼标的未发生变更B.刘律师无权变更诉讼请求C.若刘律师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则该诉变为变更之诉D.诉讼中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交纳房租和违约金变为解除租赁合同,仅为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标的并未改变。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中刘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他无权变更诉讼请求。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要求对方支付房租和违约金属于给付之诉,但本案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其诉的类型变为变更之诉。因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张某是该诉的被告,其无权变更诉讼请求。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20.【单项选择题】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问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中,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中,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21.【单项选择题】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一批木材,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后乙公司在D区完成木材交付,因为木材质量问题,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应当由哪些(个)法院管辖()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区法院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中不存在专属管辖,进入第二步协议管辖,“双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因合同纠纷,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有效,故原告应向管辖协议约定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即D区法院起诉。既然存在协议管辖,则无需进入法定管辖的判断,即无需考虑被告住所地以及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问题,故D正确。22.【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乙公司B.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乙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C.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D.甲公司和乙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甲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23.【单项选择题】张三、李四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李四将张三打伤,张三的表弟陆某(32岁)、路人陈某(34岁)以及其子陈小(11岁)目睹了整个案件事实;后张三起诉李四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申请法庭通知陆某、陈某以及陈小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上陆某陈述李四无端寻衅将张三打伤,而陈某陈述张三与李四推搡过程中李四失手将张三打伤。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且应当承担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B.法院应当要求以上证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的,不得作证,并且自行承担费用C.陆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陈小是未成年人,不得作为证人D.陆某的证言证明力小于路人陈某的证言,且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首先,关于证人出庭问题,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如果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故A选项中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表述正确;但关于证人出庭的费用,包括交通、就餐、住宿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而不应当由申请方当事人承担,故A选项关于证人出庭费用补助的表述错误,A选项表述错误。其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书,法院应当责令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且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本案中陆某、陈某应当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如其拒绝签署则不得作证,且应当自行承担费用,而陈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签署保证书,故B选项关于法院应当要求本案三名证人均签署保证书的表述错误。再次,关于证人资格问题,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义务作证,故一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能够正确表达亦能作为证人,二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只是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C选项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错误。最后,关于证明力的问题,首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提供的证言证明力较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其次关于证明力大小的比较问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出具的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言证明力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本案中证人陆某作为张三的表弟,其提供的证言对张三有利,其证明力小于路人陈某的证人证言,故D选项关于证言证明力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24.【单项选择题】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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