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一 据调查报告负责人周洪美介绍,为了能够更全面地反映网购行为发展的全面情况,本次调查覆盖了两个层次,既有中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居前四位的全国中心城市,代表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网上购物发展状况,也有代表我国中西部区域中心城市的网上购物发展状况,调查报告国内网上购物调查报告。调查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cati)方式进行,共完成有效样本2600个。 调查结果显示,在京沪深穗四大城市,网上购物用户总数超过1000万人,网上购物金额超过250亿元人民币;在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网上购物用户总数253万人,网上购物金额50亿元。上海市以超过400万人的网上购物消费者、118亿元的网上购物金额和50%的网上购物渗透率,成为全国网购最发达的城市,相当于平均每位上海人每年的网络购物消费为634元。 与20xx年底相比,20xx年年底京沪穗三地的网上购物渗透率增加13.3个百分点,达到44.2%;武汉、成都两地的网上购物渗透率增加6.1个百分点,达到30.8%。京沪穗三地网上购物人数超过了900万,比20xx年底增加了122.6%,而武汉和成都两地的网上购物人数也达到180万,比上年增加46.1%。 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淘宝继续在网上购物市场占据领先地位。从20xx年网上购物金额看,淘宝在全国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分别占据约3/5和3/4的市场份额,拍拍、易趣和卓越的市场份额均不足5%。 同20xx年相比,20xx年淘宝在京沪穗和武汉、成都的市场份额分别上升9.6和12.7个百分点。其他四家网站除了拍拍的市场份额分别小幅上升1.7和0.4个百分点之外,易趣、当当和卓越的市场份额§范文中国§均有不同程度的下滑。 调查数据还显示,淘宝用户选择购物网站时的品牌单一度或黏度非常高。多数网上购物用户只在一个购物网站购物,其中只在淘宝购物的用户占淘宝购物用户的69.5%,占全部购物用户的48.9%,这一比例大幅高于其他网站用户中单一用户的比例。 报告指出,淘宝对中国网上购物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20xx年的网购新用户中,超过六成(64.5%)首次购物都选择了淘宝,其中淘宝在京沪穗深吸引的网购新用户为63.1%,在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吸引的网购新用户比例更高,达67.0%。 淘宝历年吸引的网购用户虽然仅有3.4%和3.8%分别在拍拍和易趣上购物,但他们各占拍拍和易趣20xx年度网购用户数的30.7%和22.2%。此外,淘宝还为b2c购物网站输送了17.8%的网购用户。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二 甲方: 乙方: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药品购销新秩序,维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提高基本药物配送率,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根据合同法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 甲方责任 (一)甲方保证通过河南省医院招标采购网从乙方采购双方协商约定的药品采购目录内的全部药品,非经乙方同意,不得从其他公司采购。 (二)甲方根据用药情况,每月采购计划一般不超过两次,同一品种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品规。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药品。 (三)甲方提供建立药品周转库的场所及工作人员,乙方分担基础设施及必备的办公用品费用,每公司五千元(5000元),甲方保证在资金到位后按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建立药品周转库。 (四)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乙方配送的合格中标产品,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 (五)甲方自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结算药款。 (六)甲方对乙方配送药品数量、规格、金额、及时性有考评的权利。 二、 乙方责任 (一)乙方保证按照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挂网目录下双方协商约定的药品采购目录及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中标药品。 (二)乙方需向甲方药品周转库提供相应的库存药品,以满足药品周转为原则,使甲方能够及时领取到所需药品,库存药品所有权归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提出库存药品的付款要求。合同终止时库存药品撤回。 (三)乙方应具有满足提供甲方双方协商约定的药品采购目录内全部药品的能力,保证及时足量供应,因市场供应或药品生产企业原因,无法配送的品种,要提前一月通知甲方,停止网上采购,双方协商解决。同一品种不同产地或规格调换的双方签订x公司与x卫生院基本药物配送调换备忘(附件1)已协商约定的药品终止配送的双方签订x公司与x卫生院基本药物配送终止备忘(附件2)新增加药品配送的双方签订x公司与x基本药物配送新增备忘(附件3) (四)乙方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或紧急情况用药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五)乙方全权负责中标药品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药品资质文件。由于药品质量出现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合同履行保证金贰万元(20000元)甲方在乙方合同履行期满30个工作日内依合同约定退还给乙方(不记利息) 三、 其他 (一)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基本药品配送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5),共同监督甲乙双方责任履行情况,协调处理双方药品配送及付款中存在的问题。 (二)药品周转库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方应保证药库的安全、设施及设备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乙方应保证药品库存量满足甲方临床需求,定期查看库存药品效期,及时更新,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出现。对于滞销药品超过两个月的品种由配送公司调配收回。 (三)乙方根据当月药品配送金额的比例分担每月四千元(4000元)的运行管理费用,甲方负责医院及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工作。 (四)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告知甲方且未签定备忘协议,药品配送不到位(含配送数量、质量、时效),每品种、每次罚款一百元(100元),另罚当次配送不及时药品金额的10%.罚款从乙方所交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扣完后将自动解除合同关系(见附件6)配送情况最差的公司,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 (五)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x年 月 日至20x年 月 日至。 四、 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后附6个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三 一年一度的我国传统节日清明节有来到了,为了缅怀革命先烈,继承革命烈士的光荣传统,按照我校工作安排,本周我校开展了“我们的节日清明节网上祭英烈”活动,现对活动情况作如下总结: 本次活动学校领导很重视,3月31日升旗仪式召开师生共同参与的动员大会,对本次活动进行统一布置,要求人人参与。 一、具体活动完成情况: 1.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我校在全面部署活动的同时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学校利用红领巾广播、班级黑板报等媒体向学生进行宣传发动。 2.进入相关网站,进行祭奠活动。这次活动采用学校集中组织活动与同学分散在家活动相结合,在学校里,同学们利用电脑信息课时间在教师指导下上网,家里有上网条件的同学利用课余时间在家访问。学生们可以自由点击自己想要了解的相关内容,并向烈士们献上鲜花、鞠躬,在留言栏上留言,表达自己的缅怀之情。 3.阅读有关革命英雄故事的书籍。为了更好的让学生缅怀革命先烈,学习先人、先贤的崇高精神,清明节三天的假期中,我校让所有的同学观看一部爱国主义影片或阅读有关革命英雄故事的书籍,通过观看影片或阅读,激发学生对革命先烈深切的怀念和无限的哀思,表达了现代学生对革命先烈满腔热爱,立志学习先烈的高尚情操,通过学习四月中旬开展少先队中队会。 二、本次活动效果明显,体会深刻 在活动中,同学们进一步了解了烈士们为祖国为人民抛头颅、洒热血,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的感人事迹,更深刻地体会到了先烈们那种坚贞不屈、英勇无畏的高贵品质和革命精神。他们纷纷表示要向英烈们学习,沿着先烈足迹,接过先烈手中的接力棒,继承先烈的遗志,勤奋学习,奋勇拼搏,勇敢地挑起建设祖国的历史重担,本次活动是一次震撼学生心灵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求我们少先队员以后一定要心怀爱国之情,胸装报国之志,刻苦学习,立志成才,踏着先辈们的足迹,努力拼搏,为振兴中华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四 我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系列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年度工作要点,推行网上信访、推进积案化解、推开信访改革、推动业务提升,群众诉求表达的渠道更加优化畅通、事要解决攻坚化解的行动实现精准发力、信访制度革新的举措逐步斩获成效,全市群众和信访工作在打通服务联系信访群众 最后一公里问题上取得了更大进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教育局深刻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网上信访是党和国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党和政府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在县信访办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以xx大精神为指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利用网络资源,扎扎实实地做好网上信访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系统建立面向群众的网上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逐步将网上信访建设成为群众信访活动的主渠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按照新津县网上信访工作的要求,成立以一把手挂帅、相关科室配合的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建立网上信访工作机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确保我局网上信访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宏权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则 网上信访工作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网上信访试点工作四项原则和四个因地制宜要求,结合教育局网上信访的现有基础和实际情况,抓好了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一)依托现有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应用软件,做好与全县信访信息系统的对接。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面向广大群众,简化操作流程,方便群众利用网上信访渠道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增强工作透明度,力争把大部分可以公开的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快捷高效的原则。立足于解决问题,建立健全适应网上信访特点的工作机制和方便群众网上信访的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提高工作效能,在第一时间内向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四、建章立制,规范程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网上信访的特点规范了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研究建立了领导阅批网上信访事项制度、网上信访答复制度、网上信访督查督办制度、网上信访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制度,实现网上信访规范化和制度化。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五 甲方(开户人):_ 乙方: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唯一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账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账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账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账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账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账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账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账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账户、股东账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码,须立即到证券经纪商处办理冻结账户并重新办理遗失证件的一种弥补行为。 第九条?甲方在申请开设网上交易业务前,有义务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_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风险揭示书进行必要的解释,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第十条?甲方必须是在乙方下属之合法营业部依法开户的投资人,方可选择在乙方柜台或乙方代理机构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甲方在办理网上交易开户手续时,必须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够证实乙方身份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甲方在乙方开立交易账户的同时,应取得乙方指定的ca认证机构颁发的ca证书。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机构提供的开户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成分,甲方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资料发生变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机构开立的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泄密,致使甲方蒙受经济损失,乙方对此应负赔偿之责。乙方应证券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在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乙方会给甲方一个初始交易密码。为了安全起见,交易密码应由甲方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中重新设定。甲方必须牢记密码,并对密码有保密义务。乙方无权利、无义务对甲方的密码进行修改或查询。甲方应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以免泄密,如不慎泄露或遗失了密码,由此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均不承担责任。同样甲方对自己的ca证书也存在以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在乙方开户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接受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即时执行甲方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发出的有效买卖委托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交易成交后的资金清算和交割,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并代理甲方交付证券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甲方委托买入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资金支付;在委托卖出证券时,交易账户内须有足额证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如果甲方要办理上海证券指定交易撤销手续和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一旦甲方的有效买卖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报,本项交易即为完成。甲方应及时审核清算交割单的内容,如有疑义,须及时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条?甲方提出的撤单请求仅仅在甲方的报单未被交易所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被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资金账户卡、股东账户卡、交易密码及ca证书不慎遗失,乙方将只接受甲方的当面挂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挂失请求。在挂失之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以随时撤消在乙方的证券交易账户,但须在乙方工作日内在柜台亲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也有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力,终止委托代理关系不会影响终止日前(含终止日)双方的委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承诺定期或应甲方明确要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或与之同等形式的对帐单或交割单。 第二十七条?有些证券可能给持有者有价值的权利,但持有者不采取行动,这种权利可能过期,这些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配股权、股票购买权、可转换债券转换权、债券兑付权等。甲方有责任了解所拥有的所有证券的权利;乙方会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此类权利的信息,但没有必须提供这种信息的义务,在没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会以甲方的名义采取行动,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投资利益,并尽可能通过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向甲方提供适宜的证券咨询服务。乙方郑重声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都只不过是包含了不同信息量的建议,甲方应以自己的_判断进行操作,乙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投资风险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项交易规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股份有留置权。 第三十条?乙方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乙方网上交易系统信息发生以下异常以致影响甲方的正常交易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经开始,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资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 3.当交易所已开市,甲方发现有价证券余额有异常; 第三十二条?当甲方发现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异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应改用电话委托系统进行交易和查询。 第三十三条?为了安全起见和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需要,凡在乙方网站进行证券交易的客户均要求使用inter_e_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软件或其它设备进入银河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与乙方无涉。 第三十四条?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间信息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将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务。通过e-mail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如果甲方有异议请与乙方联系或到乙方当面查询。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审查和确认从乙方发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电子方式的所有与交易、资金往来有关的单据,包括交割单、对帐单、转帐清单等,这些确认单据的信息(除未被确认的)将有法律约束力。所需确认单据在送达后五日内,如果甲方不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确认,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有权修改异议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提请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条?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至本协议甲方销户为止。 甲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有关网上信访工作总结范文范本六 编号: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95559向交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e贷通”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1.1“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的最高额。 1.2“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3“贷款总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取得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4“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后的金额。 1.5“提款有效期”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 1.6“电子银行/渠道”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手机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及与其业务/功能相关的网页、软件,下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自动存款机cdm、自动存取款机crs、自助通,远程智能柜员itm、自助发卡机、电子银行体验终端,下同)等服务渠道中的一种或多种。 第二条 额度使用规则 2.1本合同项下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具体见本合同第18.2条约定。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每次额度使用即为发放一笔贷款。如是循环额度,贷款余额不超过额度。如是一次性额度,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额度。 2.2借款人可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多次申请使用。申请使用的额度仅限用于发放人民币贷款以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具体见本合同第18.3条约定。 2.3本合同所述“网上支付”指借款人在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务购买价款。“特许商户pos刷卡”方式下特许商户的范围、“网上支付”方式下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以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布的商户名单为准。 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使用贷款资金的,布放该等pos机具的商户不应属于禁贷商户范围。禁贷商户范围由贷款人确定并适时调整。 2.4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本条及本合同第18.5条约定的全部条件为前提: (1)贷款余额(适用于循环额度)或贷款总额(适用于一次性额度)未超过额度; (2)使用申请及放款日在提款有效期内;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办妥依法应当办理和贷款人合理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 (5)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6)本合同生效后,没有发生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7)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2.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单据及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是额度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三条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3.1利率的确定 3.1.1“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1)“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3)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3.1.2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放款利率按如下规则确定: 贷款利率在每笔贷款的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用于确定每笔贷款放款时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1.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数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19.2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数,日利率的换算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 3.1.4计算利息时,以该笔贷款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浮动后,按合同约定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3.2利率的调整 3.2.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签订后、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2)借款人应前往贷款人营业网点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其中,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2.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该笔贷款的利率在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该笔贷款放款时的贷款利率执行。 3.2.3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该笔贷款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3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时,自本合同第19.3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本合同项下贷款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被替代的,自本合同第19.3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将按调整后适用的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第十九条约定执行。前述“替代”是指人民银行以合并、拆分利率档次或其他方式对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基准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3.2.4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该笔贷款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3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 3.2.4.1自本合同第19.3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以贷款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贷款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2.4.2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当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3.2.4.3如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取消额度并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3双方可在每一个贷款利率调整日经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贷款利率的浮动水平和浮动方向。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规则 4.1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的,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放款账户对应的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或在贷款人认可的网上商户支付商品/服务购买价款时,如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的先决条件和放款前提条件,贷款人按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全额放款。如该等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大于额度余额的,贷款人按额度余额全额放款。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按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执行,自放款日起,计至放款日的对应日止。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在每笔贷款发放至放款账户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连同所扣划的太平洋借记卡备用金账户内款项(如全部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次pos刷卡或网上支付金额的)通过该借记卡账户支付给相应的商户,使相关pos刷卡或网上支付交易实时完成。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就前述贷款用于在相关商户进行pos刷卡或网上支付事宜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4.2借款人以“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电子银行/渠道转账”或“取现”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的,应在贷款人公告的电子银行/渠道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交易指令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借款人在贷款人公告的业务办理时间外发送的交易指令,贷款人不予执行。交易指令是否发送成功及其发送时间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贷款人有权调整前述业务办理时间,并提前在电子银行/渠道发布公告。 4.3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任一种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每笔贷款的期限不应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过默认贷款期限的,第4.1条和第4.2条所述“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默认贷款期限;截至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一次或多次成功调整过默认贷款期限的,第4.1条和第4.2条所述“放款时适用的默认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前最近一次按贷款人规定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的默认贷款期限。借款人是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成功调整默认贷款期限、借款人成功调整后的默认贷款期限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本合同约定的及借款人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调整的默认贷款期限均不长于本合同约定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 4.4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相应额度使用方式下贷款支付的具体方式以前述条款约定为准。 4.5定向支付(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如按本合同约定“不采用定向支付”的,不适用本款) 借款人以“pos刷卡”或“网上支付”的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如按本合同约定采用“定向支付”且贷款金额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额上限”的,支付对象限于本合同约定的“pos定向支付对象”、“网上支付定向支付对象”。如按本合同约定采用“定向支付”但贷款金额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的“非定向支付金额上限”的,支付对象不限定于本合同约定的“pos定向支付对象”、“网上支付定向支付对象”。 4.6借款人以“pos刷卡”、“特许商户pos刷卡”、“非特许商户pos刷卡”、“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渠道转账”和“取现”中任一种方式申请使用额度发放贷款的,具体额度使用方式、贷款金额、放款日、到期日、用途以电子银行/渠道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记录为准。 4.7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第五条 还款规则 5.1还款法说明 5.2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计划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