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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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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3篇.docx

    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3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性别:联系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 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为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根据公益性岗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我县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我县经批准开发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使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书。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批准的公益性聘用岗位安置乙方工作,也可将乙方安排在本单位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工作,聘用期为一年,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位于。 三、劳动报酬: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 四、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乙方工资待遇,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若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六、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做好本职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协商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如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聘用关系。 七、乙方在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无缺旷、迟到和早退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属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若有事不能到岗须向甲方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九、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超过、下班早于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的,计为迟到或早退一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以上的,本人需作书面检查,用人单位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用人单位可以解聘或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协议。 十、乙方应忠于职守、履行工作职责,因乙方本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乙方无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甲方可以解聘或不再续签聘用协议。 十一、甲乙双方因正当理由需要提前解除聘用协议,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解除聘用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解除聘用协议的通知,并 将解除协议通知报一份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协议期满,甲乙双方若需要继续合作,需在协议到期前一月续签聘用协议,并对协议期内聘用人员履行聘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和续签聘用协议报一份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聘用协议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 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名:天涯招考网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大力度稳岗扩岗,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帮扶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提供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岗位开发 全市统一规划开发35个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详见附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均配置到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劳动关系服务窗口,明确其承担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管理合规指引等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三、岗位招聘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或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人员管理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市本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作为区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招考、聘用、调配、考核等工作;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下达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人社部门应根据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绩效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劳动关系协调员配备落实情况列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考评标准,各地人社部门不得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抽调至其他无关岗位。 五、岗位薪酬待遇及岗位社保补贴标准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381号)精神,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列为A类公益性岗位。拟参照我市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按2023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12.67元)的50%计算公益性岗位补贴,即3706元/月(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收入约为3317元/月,低于城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目前薪酬待遇。 2.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单位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不予补贴。 3.新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试用期与正式录用后报酬标准相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七、工作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劳动关系服务窗口负责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以及培训指导、合规指引、矛盾调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指导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任务,并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各类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八、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广泛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为2023年6月1日6月15日。 (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1日6月15日(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2.报名方式: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各县(市)区、高新区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动员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近报名,经初审后将报名材料及时上报本人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自行到应聘就业意向的各级人社部门报名。应聘就业意向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可直接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名。 3.提交材料:报名人员应提交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资格审查:各级人社部门根据应聘就业意向分别负责对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面试 经审核后,市、县(市)区、高新区人社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情况,各自负责组织对报名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面试,具体安排考场及相关考务工作。 (四)聘用公示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报名人员面试及困难程度等综合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后,应在6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和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公示期间,若发现拟聘用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聘用及备案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县(市)区及高新区人社局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委托其依规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2.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报名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就业中心备案。 九、资金来源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381号)精神,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向市劳动就业中心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经市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公益性岗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派遣费等其它费用,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统筹安排从其他资金渠道中按规定列支。 十、其他事项 1.鉴于相当部分申请报名公益性岗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时未及时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请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已就业创业对象和失业一年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认定工作的通知(榕人社就202367号)规定,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于报名时间截止前给予办理失业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劳动关系协调员公益性岗位在招聘中未能达到满员的,以及其后出现人员离岗的,人社部门可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空缺情况,按照以上招聘程序再自行组织补充招聘,做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24号)和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年度开发计划逐级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发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设置要求的及时予以批复。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十条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并在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录,对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到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基层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办理聘用手续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实行"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确定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作为支付劳动报酬、岗位补贴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核查属实的,停发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金额。 (一)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违规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四)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后续扶持。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的具体办法,明确程序,确保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期间,出现工伤、生育、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的,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章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以安置乡村就业困难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第二十三条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从事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岗位。 第二十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就业补助资金以及扶贫、林业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80%以上的收益用于开发公益性专项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培训、聘用及安排上岗等程序进行岗位安置。指导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期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无法缴纳的,应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岗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所有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岗位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取消其岗位资格,由财政部门停发其岗位补贴,不再作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益性岗位要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凸显公益性岗位的"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 第二十九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其它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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