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3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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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 3 节 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注意啦!下面是小编为你分享的2017证券基本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第 3 节,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继续关注证券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 Ctrl+D 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于 2013.6.29 修订并施行。采取属地注意确定适用范围。证券法所调整有价证券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入场券、提单、汇票、支票不受证券法调整 二、发行和交易三公原则 三、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 禁止证券欺诈 四、公开发行证券有关规定 1.股票发行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 35%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 25%,员工认购4 亿股:公开发行10%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 万,有限公司6000 万,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40%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利息 五、证券承销 承销:代销 包销(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承销团:发行的证券的票面总额达到 5000 万须组成承销团 主承销人:主要负责人仲三分之二的人员有 3 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 5 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70%以上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 2 年以上。3 年内未因承销过程受到处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股票代销30%继续收购,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予以报告,报送 15 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 3060 日,不得撤回,变更报告并公告。终止上市:75%股票退市 90%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股票给收购者,收购行为结束后 15 日内收购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十二、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停止发行,退换资金+利息,处非法募资 5%以下罚款,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公司的,监管机构会同县级以上政府佢地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担 3-30 万。2.不符合条件、欺骗取得核准,尚未发行 30-60 万,已发行募资1%-5%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负担 3-30 万 3.券商承销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魔兽违法所得,处以 1-5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30 万,处 30-60 万罚款。连带赔偿责任。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 3-30万罚款。4.券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30-60 万罚款,严重者展厅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 3-30 万,严重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5.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没收业务收入 1-5 倍罚款,严重者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直接主管或直接负责人3-30万 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6.违反信息披露 30-60 万罚款,直接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3-30 万 7.擅自改变募资用途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负责人 3-30 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