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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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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年2022年)的通知.pdf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 号】黄府办发2018048 号 【施行日期】2018.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8048 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8 日 黄浦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 年2022 年)为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大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遏制臭氧(O3)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指导,坚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力打造“四个标杆”,努力实现“四个前列”。营造绿色生态,着力优化城区环境品质。强化管理能力和制度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积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油烟、油气监管,加强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的规范处置,切实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推动黄浦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的更大发展。二、行动目标 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要求,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臭氧(O3)污染控制,以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为治理重点,推进各项大气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减排;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生活污染源的防控,确保市下达我区各项任务目标完成。到 2020 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37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AQI)力争达到 80%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到2022 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35 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进一步提升。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氮氧化物(NOx)排放深化治理 1.完成全区锅炉减排改造。实施燃油锅炉“油改气”、“油改电”,2018年,完成 50%中小燃油、燃气锅炉的提标改造;至 2019 年底前,全面完成 331 台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提标改造。同时,控制准入,对新建、改建或更新锅炉要求使用低氮排放的燃气锅炉或电锅炉,全面达到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新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2.加强燃油、燃气锅炉单位监管。定期监察燃油锅炉运行和油品使用情况,确保使用清洁能源,杜绝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对全区锅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的锅炉,要求提标改造。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加强对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燃油锅炉冒黑烟情况的发生。(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3.巩固“无燃煤区”成果。加强对农贸市场、小餐饮及路边摊分散燃煤回潮集中整治,禁止将木柴和煤作为燃料使用。(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委、区城管执法局)4.强化高污染燃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严格禁止煤炭、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和钢铁冶炼窑炉以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禁止社会码头销售和转运煤炭、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区建管委)(二)产业结构优化和调整,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污染企业淘汰。开展黄浦江沿岸高污染企业、堆场、码头摸底调查;到 2020 年,完成黄浦江两岸产业结构调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发改委)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开展拉网式排查,实施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产业升级和合理布局,2018 年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违法建设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市场监管局)2.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行业控制,遵循“控制总量、削减存量、减量替代”的原则,涉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按新增排放量的 2 倍进行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3.实施低 VOCs 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2018 年,禁止生产高 VOCs 含量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新、改、扩建项目,现有生产项目鼓励优先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料。到 2022 年,涂料和油墨生产行业全面推广低挥发性产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实施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制定区印刷行业环保管理要求。对辖区内注册涉及印刷业务的企业进一步排查油墨使用情况,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倡导绿色包装,推广非溶剂型印刷、涂 XXX 复合工艺,到 2018 年,低 VOCs 含量油墨的使用比例达 70%以上,到 2019 年,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积极推进金属制品、交通设备、电子元件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推广低VOCs 含量涂料产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三)加快绿色交通建设,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 1.加强绿色慢行交通体系建设。贯通外滩滨江公共岸线,配套建设滨江自行车道、步行道,建设风光互补绿色照明示范带和光伏发电充电一体化示范项目。结合苏州河岸线贯通配套建设慢行交通配套设施。完善自行车出行路网,在部分自行车道推广彩浆封尘。推动租赁式自行车系统、慢行过街设施、慢行道路设施等慢行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持续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到 2020 年,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重达到55%;到 2022 年,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比重达到 60%。(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公安分局)2.加快新能源车推广。按照市级相关单位部署,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大于 80%。加大环卫新能源车、邮政等行业新能源车推广力度。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中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 2020 年,建设 1300 个公共充电桩,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 0.9 公里。到 2022 年,公交、环卫、邮政、市内货运等行业新增车辆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机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3.深化老旧汽车淘汰和治理。严格执行更严格的高污染机动车限行、管控和淘汰措施;根据市里出台的相关标准推进老旧车淘汰补贴延续工作,进一步扩大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加大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机管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4.加强在用车排污监测监管。加大路检执法和污染整治力度,建立年度检测、路面监管、停放地抽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大对自检车辆单位的监督与抽查。强制报废已到使用年限且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体系,通过遥测和人工检测方式完成每年不少于5000 辆次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并开展每月公交车目测、大卖场班车冒黑烟情况季度检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公安分局)5.加强油品质量检查。加强对本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的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严格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现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6.按照市级部署,配合做好内河码头(包括游船码头)岸基供电设施配套建设,完成苏州河和黄浦江市区核心区域码头船用岸电保障。(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7.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市级统一部署,提升非道路移动新机械准入门槛,适时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落实市里将出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技术规范。推进老旧机械淘汰和治理。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按照市局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高污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加强对建筑工程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租用或自有的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符合本市标准的柴油油品;未达到油品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区使用。对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满足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II 类排放限值的超标机械进行治理或替代改造,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加强对辖区内备用发电机油品质量的监管与检查,全面提升备用发电机油品品质,要求使用等同于车用柴油国六标准要求含硫量的车用柴油。制定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区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和使用者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日常监管与联合执法检查,将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合规使用情况纳入文明工地评选范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四)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化发展,强化扬尘污染控制 1.大力推进绿色节能建筑。持续推进本区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工业建筑全部按照装配式建筑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装配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 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 60%。推动建筑用能绿色化发展,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发改委)2.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和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除特殊性能要求外,建筑内外墙全部使用水性涂料,逐步淘汰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黏剂使用。推进地坪涂料、防腐涂料、道路标志涂料、建筑胶黏剂等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的应用,2020 年达 80%以上。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铺装沥青稀释剂或乳化剂。加强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绿色、环保材料的应用,在材料应用监测的基础上,加强新材料监测与引领的能力建设,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3.巩固提升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提升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工地和堆场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全面加强建筑、市政、拆房等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扬尘移动式监测。加大工地扬尘执法力度。到 2020 年,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到达 100%,拆房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 100%。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全覆盖。推进符合条件的拆房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全区所有大型土建工地的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围网封闭率、工地沙土物料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施工区洒水除尘、渣土车密闭运输、暂时不开发的空地增加绿化布置,实现绿色工地的创建。(责任单位: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深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建立联合整治机制,加强道路扬尘执法监管,规范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开展对渣土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中整治行动,强化对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的监督检查。针对各工地分 XXX 晚上渣土清运时间不同的现状,确定重点检查整治区域,在其周边道路和有关线路上设立整治点。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从严取消其营运资质。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保持现有作业模式,机械冲洗模式结合人工冲洗,一级道路实行一天 6 次冲洗,二级道路实行一天 4 次冲洗,三级道路实行一天 3 次冲洗。如遇突发情况,增加应急冲洗频率。争取 2018 年道路冲洗率达到 100%,实现全区道路冲洗全覆盖。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推进道路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4.持续推进区域绿化建设。至 2020 年,累计完成新建公共绿地 4 万平方米,林荫道建设 1 条,立体绿化建设 4 万平方米,形成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墙面绿化、沿口绿化、桥柱绿化等主体绿化;结合滨江贯通和慢行步道建设,完成绿道建设 3 公里。(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五)深化生活源整治,强化餐饮油烟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治理 1.深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在巩固辖区内大中餐饮单位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全覆盖的基础上,对 987 家小餐饮单位开展规范化整治,2018 年完成 500 户的整治工作,2020 年全面完成小型餐饮规范化整治。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小餐饮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继续推动采用高压静电净化装置的餐饮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小型餐饮单位标准化管理,规范提升小型餐饮单位经营水平,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整顿和检查,逐步形成具有黄浦特色的小餐饮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发挥在线监控监管作用,落实市里将出台的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和维护保养技术规范。全面推行餐饮油烟污染第三方治理,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保障油烟净化装置的有效运作,提高油烟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净化效率;形成市场运作、专业运维、政府监管的治理运维服务和监测监控模式。(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2.巩固汽修行业和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执行即将出台的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在汽修行业的应用,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分涂料,到 2020 年,力争全面完成。制定区汽修行业环保管理要求,加大辖区内汽车维修保养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喷涂、干燥作业规范,禁止露天喷涂和露天干燥。巩固干洗行业专项整治成果,加强干洗设备全封闭监管。建立和完善本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推进开展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3.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制定区加油站管理要求,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长效管理,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结合常规监督性监测,每年抽取 20%的加油站开展密闭性、液阻比、气液比的检测。按规定要求推进辖区内汽油年销量在5000 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在线监测。建立收发油设施的视频监控。严格控制成品油的零售罐装,严禁零售罐装汽油,严格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油品。(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委、区安监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4.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控管理。持续推进二级生化设施设备物业单位纳入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控平台工作,通过不断完善,优化系统的日常运行,确保监控系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责任单位:区安监局)5.加强垃圾臭气治理与监管。督促落实垃圾中转站现有除臭措施的正常使用,探索负离子装置等新型技术应用,实现臭气有效治理。(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六)实施季节性污染调控,有效实现污染削峰。制定重点企业秋冬季(10 月-3 月)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修订并完善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和实施细则,确保黄、橙、红三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对应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总量的 10%、20%和 30%。(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明确责任 依托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推进平台,协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部门间协调、上下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发挥城区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12345 市民服务热线等资源优势,形成协同推进工作的良好局面。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评估评价和跟踪考核机制,将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实行问责制。(二)加强执法,严格监管 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重点加强对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扬尘产生源和社会污染源的监管。推动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超标排污、非法排污。加大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提高执法震慑力和推动力。结合扬尘在线监控管理系统、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和有毒有害气体实时监控平台,集成各类在线监测数据,完善区域扬尘、油烟气、臭气等综合性在线监控网络,动态监控排污情况,加强过程控制,开展扬尘移动监测,扩大监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探索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制度。对网格内违法建设项目、小茶炉小炉灶、扬尘污染、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按照市相关要求,做好包装印刷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实施工地春冬季污染物排放控制,强化减排管控措施。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加强非法经营加油点排摸,严厉打击非法加油行为。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执法监管。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开展年度工业、交通、扬尘和生活源等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三)加大投入,强化引导 坚持以环保标准执法为主,经济支持政策为辅,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政府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小燃油燃气锅炉“油改气”、“油改电”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治理、高污染老旧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新能源车推广等项目推进。加强对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科技支撑,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管新技术的投入。进一步健全全社会责任和投入机制,开拓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大气环境保护。落实绿色发展配套政策,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水性涂料等环境友好型产品,引导绿色消费。(四)技术支撑,科学推进 强化区级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监管,拓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测能力,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测。落实黄浦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方案,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应对方案的实施和监管,切实做好重污染应对工作。持续推进大气监测能力建设,深入完善区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五)社会动员,广泛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深入持久地开展绿色创建、环保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建设和完善环境宣传和科普教育基地。推动区内企业参与开展绿色供应链等实践,开展行业交流和总结培训,跟踪、完善、提高已完成的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扩大示范效应,进一步拓展延伸创新型环保管理理念。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环境违法等信息的公开。落实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各类新媒体宣传作用和舆论监督,推动全社会共抓环境保护。加强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扩大环境领域社规民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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