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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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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pdf

    第 1 页 共 15 页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 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 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 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 第 2 页 共 15 页 成长的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第 3 页 共 15 页(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后由运营单位自愿申请认定(备案)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 2 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满 2 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孵化器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在孵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企业的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第 4 页 共 15 页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配置专业的设备设施,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通过自建或引进合作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四)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 3 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五)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个的投资案例;(六)运营单位应为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 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 第 5 页 共 15 页 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七)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第八条 认定综合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二)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第九条 认定专业类市级孵化器应同时满足(一)应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二)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第 6 页 共 15 页(三)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四)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 8 家以上。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三)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 7 页 共 15 页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基本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当是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的企事业单位,运营单位实际注册时间满 1 年(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且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满 1 年(以首个团队或项目入驻时间计算)。(二)众创空间具备明确服务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服务主体之间具有良性互动机制。(三)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3 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第 8 页 共 15 页(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需提供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证明),聘请创业导师 3 名以上,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五)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创新、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6 家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六)运营单位面向创业企业(团队)设立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基金,额度不低于 200 万元,实际投资入驻创业项目 1 个以上。(七)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八)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第十三条 备案综合类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一)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15 家。(二)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5 家,或每年不低于 3 家获得融资。第 9 页 共 15 页 第十四条 备案专业类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满足(一)应能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 50%以上。(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 8 家。(四)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 3 家,或每年不低于 2 家获得融资。第四章 认定(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第十六条 认定(备案)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登录宁波创新云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网络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第 10 页 共 15 页(二)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并完成本辖区内市级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予以提交上报。原则上推荐专业类平台占比不低于 50%。(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作。(四)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平台,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告形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统计数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火炬统计调查数据和科技企业培育绩效,每年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 2 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重要依据。第 11 页 共 15 页 第十九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资质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取消其市级资格,并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省级、国家级认定(备案)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取消其省级、国家级资格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国家、省认定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宁波市众创空间”。第 12 页 共 15 页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 2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四条 初次备案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 2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五条 获得年度绩效评价 A类省级孵化器给予不超过50 万元补助,年度绩效评价 A 类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不超过 100万元补助。第二十六条 获得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第六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七条 引进专业人才。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第 13 页 共 15 页 第二十八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第二十九条 开展区域布局。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新材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 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三十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异地双创载体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甬发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 2013117 号)同时废止。第 14 页 共 15 页 附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权重)服务能力(15 分)1.1 孵化器孵化基金总额(万元)5 1.2 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家)5 1.3 孵化器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孵化绩效(70 分)2.1 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收入增长比例(%)5 2.2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3 孵化器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4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5 孵化器在孵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在孵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 2.6 孵化器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授权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 2.7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10 2.8 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被并购或销售收入超过 5000 万元的企业数量(家)5 2.9 孵化器在孵企业吸纳大专以上人员就业人数占在孵企业总人数的比例(%)5 2.10 当年毕业高新技术企业数(家)10 2.11 在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10 可持续发展(15 分)3.1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6 3.2 孵化器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的比例(%)5 3.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4 加分项指标(30 分)4.1 毕业企业当年有上市(挂牌)企业 10 4.2 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当年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10 4.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10 第 15 页 共 15 页 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权重)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20 分)1.1 提供工位数(个)4 1.2 当年服务的创业团队的数量(个)6 1.3 当年服务的初创企业的数量(家)6 1.4 创业团队人员数量和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人)4 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情况(20 分)2.1 众创空间的服务和投资收入(万元)5 2.2 当年获得技术支撑服务的团队和企业的数量(个)5 2.3 常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指数(注:指数=1非发明专利数+5发明专利数)10 提供创业融资服务情况(20 分)3.1 累计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5 3.2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累计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5 3.3 当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个)5 3.4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当年获得投融资总额(万元)5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和活动的情况(15 分)4.1 创业导师队伍(人)5 4.2 当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次)5 4.3 当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次)5 创业成长服务绩效(25 分)5.1 当年新注册企业数量(家)5 5.2 当年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家)20 加分项(30 分)6.1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0 6.2 初创企业中当年有中国创新触感也大赛获奖企业 10 6.3 其他加分项(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广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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