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设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pdf
教学设计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链接:备注:标红出代表强调特别注意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本质要求):(一)漫画创作企业;(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五)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六)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 FLASH 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四)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五)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六)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第七条 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建设和管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台;(四)负责对已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 据情况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对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行政区域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认定 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工作;(二)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四)受理、核实并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举报,必要时向办公室报告;(五)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制订本辖区内的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规程,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认定工作机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认定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注意数据比例):(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的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漫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 万元(报刊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销售l0 万册(报纸 1000 万份、期刊 100 万册)以上的,动画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产品销售年收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动漫舞台剧(节)目演出年收入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演出场次 50 场以上的;(二)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年收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获得国际、国家级专业奖项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思想内涵、艺术风格、技术应用、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产品。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 1 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一)注册资本 l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 2 年不亏损的;(三)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 30%以上的;(四)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向省级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省级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办公室。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省级认定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并附其本年度动漫产品列表;并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动漫产品列表中,对动漫产品属性分类以及是否属于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等情况予以标注.动漫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在企业法人注册地进行申报。第十五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产品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并附每项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获奖证明复印件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产品文书”。第十六条 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并提交下列材料:1.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复印件;3。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或版权出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版权出口收入证明;有关机构的推荐证明;4。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标准的,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名单,并由办公室颁发“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级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省级认定机构应将对动漫企业的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并由办公室对外公布。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省级认定机构进行年审。第十八条 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复核决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省级认定机构应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其“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重点动漫企业,由办公室直接撤销其”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终止其资格。动漫企业更名的,原认定机构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后,重新核发证书,编号不变.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各项财政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和已认定的动漫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认定机构停止受理其认定申请,或撤销其证(文)书,终止其资格并予以公布:(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从事制作、生产、销售、传播存在违法内容或盗版侵权动漫产品的,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四)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撤销证书的企业,认定机构在 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二十三条 对被撤销证书和年度认定不合格的动漫企业,同时停止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由办公室责令整改。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产品文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等证书、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监制。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及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范围、具体内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字的规定,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字在内。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