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讲义.pdf
-1-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讲义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 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4 号)。二、政策规定(一)缴纳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缴纳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2-特别注意: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 号)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该文件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政策变动的依据是 2014 年 2 月 26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其第三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二)征费范围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3-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三)费率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 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四)应缴费额的计算 1.一般费额计算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扣缴费额计算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五)计费销售额及减除项目(1)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4-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2)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六)缴费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应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七)费额减免 1.起征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即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小微企业优惠(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5-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八)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登记事项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2)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3。申报事项-6-(1)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2)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3)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