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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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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pdf

    第 1 页 共 22 页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与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 急救援预案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号:_交通运输部令_年第 3 号 发布单位:_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_-02-13 实施日期:_-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_年_月 11 日经第 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年_月 16 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 _年_月 13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_民用航空法 _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 2 页 共 22 页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第 3 页 共 22 页(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_月 15 日前及次年_月 15 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 第 4 页 共 22 页 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_面:(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六)安全生产_应急预案、应急_、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 第 5 页 共 22 页 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_应急预案。第四节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_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 6 页 共 22 页 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三)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二)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第 7 页 共 22 页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_等;(二)事件调查;(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五)飞行品质监控。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1.安全立法框架;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4.执法政策。(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监督;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四)安全促进,包括:第 8 页 共 22 页 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包括:(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二)具体运行规章。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五)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六)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 第 9 页 共 22 页 空活动。(七)监察。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八)解决安全问题。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 第 10 页 共 22 页 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第四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_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_对相关人员进行安 第 11 页 共 22 页 全生产培训的。第五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_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依法妥善保护资料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民航行政_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涉及相关定义如下:(一)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_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经营人、飞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等单位。(二)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的一套完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活动。(三)安全管理体系,是指管理安全的系统做法,包括必要的_机构、问责制、政策和程序。第 12 页 共 22 页(四)安全绩效,是指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效果,用一套安全绩效指标衡量。(五)安全绩效指标,是指用于监测和评估安全绩效的以数据为基础的参数。(六)安全绩效目标,是指安全绩效指标在一个特定时期的计划或者预期目标。(七)行动计划,是指为了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而确定的一系列活动及其实施计划。(八)安全数据,是指为实现安全管理目的,用于识别危险源和安全缺陷,而从不同来源收集的事实或者数值。通常采取主动或者被动方式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数据、不安全事件强制报告数据、自愿报告数据、持续适航报告数据、运行绩效监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审计结果或者报告数据、安全研究或者检查数据或者安全管理的任何其他监管数据。(九)安全信息,是指用于安全管理共享、交换或者保存为目的的、经过处理和整理过的安全数据。(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是指以安全绩效目标和安全绩效指标表示的,按照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中规定的,或者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其安全管理体系中规定的安全绩效的最低水平。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_年_月 16 日起施行。第 13 页 共 22 页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_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处置工作正确、快速、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类民用航空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_”。1.2 编制依据 依据 _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4机场、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_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民航_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 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航空紧急事件。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4)依靠科技,依法处置。充分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依法做好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第 14 页 共 22 页 2 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分级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飞行事故,或民用航空地面设施紧急事件,根据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四级。2.1 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3)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4)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5)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6)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巨大影响或损失。2.2 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起火、爆炸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2.3 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第 15 页 共 22 页(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较大不安全紧急事件。2.4 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级):(1)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2)民用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发生一般不安全紧急事件。3 _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省_设在省机场管理公司,其成员由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成员组成。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民用机场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指挥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省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消防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先期调查组、航空器搜救、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专业救援工作组。4 预警与报告 4.1 预警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民用航空_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 第 16 页 共 22 页 报告、早处置。42 报告 民航_空中交通管理中心、所在地机场在获悉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事发地政府在获悉民用航空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同时报告省政府、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省_;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向_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省_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告。4.2.1 报告内容 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的类别、型号、国籍和登记标志;机长姓名、机组人员、旅客(乘员)人数;任务性质及航班号;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航空器损坏程度;事故发生地区的物理特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4.2.2 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2 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并在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5 应急救援程序 5.1 预案启动发生级、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并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请求国家应急力量支援。发生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视情启动本预案。第 17 页 共 22 页 发生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启动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事发地市政府应急预案以及事发地机场和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本预案启动时,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子预案以及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急预案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机场、民航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5.2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省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省各有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各专业组立即赶赴省_或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职责要求,具体实施救援。事发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事发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发生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实施救援。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5.3 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政府和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5.3.1 现场指挥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掌握失事航空器的基本情况,包括航空器国籍、型号、所属航空公司(代理人)、航班号、飞机号、失事的准确时间和地点、机组及乘客人数、重要旅客人数、载荷量、燃油量、危险物品等情况。第 18 页 共 22 页 5.3.2 消防和救生 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时,首批消防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并开始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在机场飞行区以外时,消防队伍在接到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应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现场救生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5.3.3 医疗救护 事发地医疗_部门负责_开展现场紧急医疗和卫生处置工作;医疗救护部门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展开救伤员工作。5.3.4 现场警戒 公安现场警戒人员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布置警戒,保护现场,并保持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通畅,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通行。5.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制度。5.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_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协调_部门_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第 19 页 共 22 页 5.3.7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_调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支援工作。5.4 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民用航空紧急事件中涉及、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或有_台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_及有关部门。5.5 应急结束 5.5.1 应急结束条件(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4)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保护措施。(5)民用航空紧急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6)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7)受影响的民用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8)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现场及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5.5.2 应急结束程序 第 20 页 共 22 页 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决定;、级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结束,由省领导小组决定。5.6 调查与评估民用航空紧急事件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的要求进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别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评估和总结,由省_汇总整理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航空紧急时间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质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长我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设备等情况,以便预警和应急处置时随时调用。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_提供通信保障设备,作为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与事故现场救援沟通的主要工具。在通信保障设备抵达现场前,由_采取必要手段,保持有效通信联络。现场指挥部与各专业救援队伍间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各专业队伍与救援队伍间应保持有效通信联络。6.2 经费保障 民用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预算。6.3 物资装备保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民用航空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物资装备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航空器搬移物资设 第 21 页 共 22 页 备,满足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宣传 各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民用机场应加强对民用航空事故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民用航空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4.2 培训 各市、县(市、区)政府、各民用机场应_相关人员对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和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技能水平。6.4.3 演练原则上应每两年_一次民用航空紧急救援的综合演练,适时_桌面演练或单项演练。7 附 则 7.1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市、县(市、区)、机场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子预案。7.2 预案的更新 随着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民用航空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国务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_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第 22 页 共 22 页 7.4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 处置劫持民用航空器事件,按照 _省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执行。7.5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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