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资源ID:86069748       资源大小:257.83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4.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4.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21 【字 号】武政办202191 号 【施行日期】2021.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219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8 月 2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 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四章 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国有企业,下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验收、监管、评估评价等有关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升级等)、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应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集中采购的办公设备和楼宇智能化项目(含会议、视频等系统)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范畴。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国家和省级对口业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统筹本行业信息化相关规划与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化工作。第六条 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本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对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论证,统筹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建设任务或者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路径,形成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立项。市委、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确属情况紧急的项目,可以申请补充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50 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投资 5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 可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信息化系统硬件设备、专项设备以及成套软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学校、医疗机构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自建自用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的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一,直接编报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需实行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具有咨询资信、设计资质或者具有同等能力水平的机构编制申报方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项目申报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当确保申报方案的建设内容、总体架构以及投资规模符合实际业务需求,并对申报方案及项目建设效益负责。第十二条 除涉密系统外,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不得新建机房、专网等基础设施,应当依托武汉云、市电子政务网、市级智慧城市基础平台等信息化设施进行建设和运行。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当优先使用市级智慧城市基础平台提供的身份认证、地理信息、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统一基础服务能力。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对内办公、对外服务的移动端入口应当向市级统一入口集中。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和密码应用方案。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和密码应用的评估意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和密码应用情况的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确需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含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的经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列支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第十五条 核定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将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单位进行第三方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评估报告负责。项目审批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形成项目审批文件。第三章 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项目监理、测评评估、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者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以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之前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成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决算审计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与市级大数据能力平台等系统对接,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组织验收。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产入账,并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责任。投入运行后12 至 24 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备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第四章 分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验收评估的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政务和公共服务数据的管理、应用、共享、开放等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开展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拟订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组织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信息化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备案审核,开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绩效评估,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项目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初审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的统筹安排。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市委机要保密和档案局负责对涉密项目、密码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管。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部门会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管。发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市委网信办和市公安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市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相关服务的利用效率情况,应当纳入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当明确本区政务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本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做好与市级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第三十条 各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本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为本站会员(g****s)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