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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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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篇.docx

    2022涉外货物买卖合同5篇涉外货物买卖合同1合同号:_签字日期:_卖方:中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买方:_国_公司地址:_电报挂号:_电传: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2)数量。(3)单价。(4)总值(5)装运期限:_(6)装运口岸:_(7)目的口岸:_(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_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或集装箱运输的已装船提单)、发票、品质证明、数量/重量鉴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cif/cf)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船、允许集装箱运输。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与数量、质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生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甲方:乙方:日期:涉外货物买卖合同2摘 要 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关键词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固定价格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价格变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本文将对此进行探析。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既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约定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本文讨论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以适用中国法律为前提。一、固定价格作价方法的特点所谓固定价格作价是指买卖双方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把货物价格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并约定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的作价方法。采用固定价格作价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价格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地约定在合同里,这使它区别于订约时不确定价格的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的作价方法;二是价格的不可变更性,订约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即使订约后市价有重大变化)均按合同确定的价格结算货款,不允许变更合同的价格;三是价格不可变更的明示性,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订约后价格是不能变更的,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价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价格”等等。采用该作价方法,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双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时价格剧烈变动的风险。但是,上述“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如果包括,合同关于固定价格的约定是否违反了法律对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变更合同价格?二、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的法律特征关于不可抗力的含义,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不能预见的情况,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或变更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情事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该原则已经成为当代债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由于情事变更原则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各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指合同订立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该变动既可以是经济情况的变化,也可以是非经济事实的变化,如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货币严重贬值、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第二,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第三,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这使它区别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如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遇见到的价格在合理幅度内的涨或跌)。第四,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第五,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发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它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如价格暴涨或暴跌(变动幅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只是动摇了合同所依赖的基础,合同仍能够继续履行,只不过是履行代价过高。因此,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暴涨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属情势变更。第六,当事人要援用情事变更原则救济自身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见,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各国对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规定均为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适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约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当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并且变更合同也仅限于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而不会涉及变更价格问题。所以当采用固定作价时,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约后遭遇了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价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或变更交货数量。即固定价格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四、当事人不能以发生情事变更为由变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固定价格1.我国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1)国内法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现了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但是在现行国内法中一直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学者们努力呼吁下,1993年开始制定的统一合同法草案中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但是因为诸多原因在最后通过合同法时却删掉了此项原则。造成了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国内法中的缺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变更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合同法进行扩张性司法解释,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实上,目前我国国内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许多人认为此规定是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但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是对不可抗力的规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规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这正是情事变更区别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标准之一。因此,公约第79条应属于不可抗力违约免责制度,并不是情事变更原则的依据。1994年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6.2.1条6.2.3条规定了艰难条款。根据通则第6.2.1条6.2.3条的规定,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在艰难情形下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见,通则所规定的艰难条款是情事变更原则在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法渊源。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根据通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法律管辖时,应当适用通则;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时,应当适用通则;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因此,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由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中都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我国的涉外合同关系中,经常会适用通则中的情事变更原则解决问题。(2)通则和公约一样,是任意性规范。根据通则的规定,除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与此同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强调情事变更原则具有补充性,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在当事人自由约定之外对合同关系进行干预的措施,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能在本质上违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对有关情况的发生及其处理方法做了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结论。因此,在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固定价格方法作价时,当事人实际上已经用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综上所述,在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采用固定价格作价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当事人均不能变更合同的价格。参考文献:1李 雁:情事变更原则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03)2朱广东:情事变更原则国际法渊源辨析兼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的性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05)3贾建华 阚 宏:新编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3买方:_ (下称甲方)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卖方:_ (下称乙方)地址:_邮编:_电话:_传真:_电子邮箱: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名称、品种、规格: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1)按照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_。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第四条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_。2.交货地点:_。3.运输方式: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4.保险: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第五条验收:1.验收时间:_。2.验收方式: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检验机构按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4合同编号:_买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卖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委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鉴于买方为_需要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 买卖标的1.名称:_2.品种:_3.规格:_4.质量:按下列第_项执行:(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根据提供样品者的不同可分为: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a.凭规格买卖: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b.凭等级买卖: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c.凭标准买卖: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d.凭说明书买卖: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量要求:_.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_.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理商定。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2.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1)毛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2)净重: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3)公量: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4)理论重量: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量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5)法定重量: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量为征税的法定重量。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第三条 包装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机场;(3)收货人;(4)货物名称、规格;(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7.包装费用由_方承担。第四条 运输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项执行:(1)海洋运输:按经营方式不同,又分为以下两种:a.租船运输: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b.班轮运输: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2)铁路运输:运行速度快、载运量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3)航空运输:运送迅速;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安全准时。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4)邮政运输:简便、快捷。2.运输单据:(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4)_.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第五条 装运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天内予以装船。2.装运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3.目的港(地)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5.装运通知:(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_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_天,向买方提供_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_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_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_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_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6.滞期和速遣费用: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第六条 保险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_平安险,或_水渍险,或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第七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1.计价货币:_;单位价格金额:_;总价:_.2.付款方式:(1)信用证。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的价款,即_.银行保函有效期到:_装运回后_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_天;_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_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月。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2)信用证-即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的_即期付款信用证_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3)信用证-延期付款。买方应于_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_日,_合同签订后_日内,通过_银行,以_电传,_swift,_信函,_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_即期_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_提示单据,进行_承兑_延期付款_议付。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_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4)托收-凭单付款(d/p)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5)托收-承兑交单(d/a)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_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6)汇付。买方应于:_收到所需单据后_天内;_提单日后_天内,以_电汇,_信汇,_票汇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3.有关单据。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1)汇票。向_(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_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_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_空白抬头;_空白背书,并注明_运费已付或_运费待付。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_预付;_已付或_待付,通知_c.多式联运单据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e.铁路运输单据f.信使及邮递收据(3)其它单据:需要原本_份和副本_份。a.商业发票b._保险单_保险凭证c.由_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d.原产地证明_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e.装箱单f.重量单g._发货通知书_装船通知(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4、银行费用。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_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_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_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第八条 检验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_天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b.在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_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检验机构对货物检验后,货物运抵目的港/地,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2.在进口国检验a.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_天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_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卖方应予负责。b.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后的_天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_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3.检验标准和方法(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第九条 索赔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最终目的地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列出索赔理由。2.索赔期限:(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日;(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周内。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第十条 税收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支付。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 终止合同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书信、传真、电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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