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T-TJCA 0004—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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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T-TJCA 0004—2020).pdf
T/TJBZ tj 团体标准 T/TJCA 00042020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2020-11-10 发布 2020-11-10 实施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发 布 T/TJCA 000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颁布的技术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室内空气净化治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归口修订。本标准起草人:高亮、马英彬、王伟伟、王冰、王娜娜、王超、刘月、刘婉雨、齐兆政、齐康、苏爱辉、杨凤慧、张义丞、张中、张赟城、陈晓燕、庞凯午、徐涛、郭来君、黄永田、董彦(除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日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景环境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翼飞检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华丰环境科技服务中心、天津绿博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泽地科技有限公司、苏叶(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博创志成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洁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T/TJCA 00042020 1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处理剂对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的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处理剂要求、服务质量要求、配置要求、治理验收要求、后期服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办公等民用建筑室内空气的净化治理服务,其它功能的建筑物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服务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服务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和有修改单的,适用于本服务规范。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T 436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T/CAQI 18 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 GB/T 27870 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处理剂 对室内空气中的一种或几种有害物质起到减少或去除作用的材料。3.2 民用建筑 一般指非生产性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的住宅和办公建筑。例如:居民住宅楼、普通平房、别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等建筑。3.3 空气污染程度评估 一般指对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既有建筑的室内空气有明显的异味,开展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估,可同时对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定性、定量检测。T/TJCA 00042020 2 3.4 空气污染净化治理 对上述建筑可选在装修期间或装修完毕后,所进行地净化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影响程度开展消除,分阶段地采用净化治理技术。4 服务机构基本要求 4.1 社会信用情况 4.1.1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具备法人资格。4.1.2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得有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协会、促进会的不良记录。4.1.3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熟悉室内空气污染治理技术、相关标准准则和相应的操作程序,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与相关指标进行工作。4.2 工作原则 遵循安全操作、经济有效、合理规范的工作原则。4.3 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就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事项应与净化治理服务机构(乙方)签订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方可开展净化治理服务工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宜按照本规范附录 A 合同示范文本签订。4.4 检测能力 鼓励净化治理服务机构配备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的人员、设备,制定相关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净化治理服务机构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科学,可定期开展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数据比对活动,并将比对结果进行分析、存档。5 处理剂要求 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应采用不燃、无腐蚀、无毒害的水性处理剂,其净化性能宜满足 GB/T 27870净化空气用光催化剂要求,禁止在室内净化治理过程中使用溶剂型处理剂。处理剂生产企业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6 服务质量要求 6.1 治理时间阶段 T/TJCA 00042020 3 6.1.1 一般情况下,如果安排在装修期间做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工作的,称为装修阶段。该阶段施工操作方便,净化治理彻底。首先进行必要的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估,结合装修设计,编写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方案,评估该阶段空气净化治理效果。6.1.2 装修工程完毕后,准备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治理工作的,称为装修完毕阶段。首先将房间内的家具摆放完全,进行必要的室内空气污染程度评估,并编写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方案,评估该阶段空气净化治理效果。6.2 客户咨询 凡是客户来电、来访咨询净化治理事项,应详细记录客户的基本需求和联络信息。接待来访客户须安排专业咨询人员与客户沟通,记录装修时间、材料品种及使用量、装修工艺等基本信息。如果需要到现场勘查环境,预约到现场时间。6.3 现场勘查、采样 6.3.1 依据客户的要求进行现场空气污染程度评估,认真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装修工艺等基本信息为编写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做准备。6.3.2 如需在实施治理检测前进行检测,应约定好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机构,确定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点位,可作为了解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和净化治理的依据。6.3.3 可参考国家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污染物的种类。6.3.4 进行空气污染物现场采样,应记录检测点位、通风换气情况、房间封闭时间、环境气象参数、采样设备型号、采样设备工作状态、采集样品数量等信息。6.3.5 进行实验室采样分析的还应记录,检测设备、检测方法、检测数据、计算过程等信息。6.4 编写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 6.4.1 应描述室内现场的空气异味程度、影响特征描述、分析污染因素来源。6.4.2 确定重点治理对象、验收标准和评估治理效果。6.4.3 确定采用的净化治理服务流程。6.4.4 确定使用的净化治理处理剂产品。6.4.5 确定净化治理工艺、工具设备、辅材、工作人员安排。6.4.6 确定净化治理周期,评估对正常使用的影响。6.4.7 编写好净化治理方案,写明服务后质量承诺,可作为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 的技术细则。T/TJCA 00042020 4 6.5 治理效果质量标准 6.5.1 室内空气质量团体标准定为二级,即:级、级,级代表优良的室内空气质量,级代表合格的室内空气质量。6.5.2 室内空气污染物经过净化治理后,应达到本团体标准规定的指标,具体见表2指标。表2 室内空气分级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分子式 级质量 级质量 单位 1 甲醛 HCHO 0.08 0.10 mg/m3 2 苯 C6H6 0.06 0.11 mg/m3 3 甲苯 C6H5(CH3)0.14 0.20 mg/m3 4 二甲苯 C6H4(CH3)2 0.14 0.20 mg/m3 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0.40 0.60 mg/m3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委托方可与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协商进选择则。发生争议时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监测技术和检测方法应按室内空气质量GB/T18883-2002附录 A 规定进行,其中监测技术采样方法应按室内空气质量GB/T18883-2002附录 A 中 A.4.1筛选法采样规定进行。6.6 现场施工要求 6.6.1 依据室内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配备处理剂、工具设备、辅材和配齐现场施工人员。6.6.2 装修阶段的净化治理,须与委托方约定好施工时间,保证不影响装修进度和治理效果。6.6.3 装修完毕阶段的净化治理,施工前需要对现场的电器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6.6.4 按净化治理工艺要求,对现场的门窗、箱柜、抽屉等施工面进行清洁卫生处置,再进行施工。6.6.5 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流程,细致操作,安全文明施工。6.6.6 净化治理完成后清除工具设备、清理现场卫生、恢复原貌。6.6.7 为保证净化治理施工质量,应按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约定的验收标准检测合格后,向客户签发递交完工告知书。6.7 施工安全要求 T/TJCA 00042020 5 6.7.1 因施工使用电力、处理剂、工具设备,现场属于易发事故场地,为保证相关人员安全,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安全标志牌,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6.7.2 为保证净化治理区域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随意接拉有裸露的电线、电源。6.7.3 施工现场应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按照操作工艺特点制定防爆、防火、防毒措施,建立施工过程的应急预案,建立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6.7.4 施工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前,应配备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7 配置要求 7.1 人员能力要求 7.1.1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设专业咨询人员,负责接待客户来电、来访的咨询服务,建立客户信息清单,为客户做好详细的情况记录,并予以妥善保存。7.1.2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设专业分析人员,根据客户提出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和检测结果,做出影响因素分析、制定相应空气污染净化治理方案,并到现场指导施工操作。7.1.3 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设专业施工人员,依据净化治理方案组织现场施工。7.1.4 鼓励净化治理服务机构配备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检测人员。7.1.5 质量管理人员制定质量管理体系,跟踪现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确认净化治理效果。7.2 设备辅材 施工过程中采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及辅助材料,应包括以下设备:固定保护设施、喷涂器械、清洁用具、辅助设施等工具。7.3 使用产品清单 7.3.1 处理剂产品应具备以下信息: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产品名称、型号、批次、规格、执行标准,适用范围、注意事项。7.3.2 处理剂产品说明、净化治理处理剂产品成分、使用方法、贮存方法及用途、出厂合格证。7.3.4 施工现场作业指导书、施工操作程序文件、施工质量管理手册。7.3.5 施工现场作业时采用的安全措施和防控设施。8 治理验收要求 T/TJCA 00042020 6 8.1 一般验收要求 8.1.1 竣工验收工作宜在工程施工完工 7 天以后,工程交付客户使用前进行。8.1.2 检查净化治理施工记录、处理剂用量记录、工具设备进场记录等文件。8.2 验收检测 净化治理服务验收检测应包含6.5.2 表2中的全部指标,以及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指标。8.3 质量判定 8.3.1 当服务验收检测结果符合的6.5.2 表2中的全部指标要求时,则判定为服务质量合格。8.3.2 当服务验收检测结果有一项目不符合6.5.2 表2中的指标要求时,则判定为服务质量不合格。8.3.3 如果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按服务合同约定方式处理。约定进行治理整改的,应该对整改周期、整改费用、整改后验收要求、整改检测费用等情况加以明确。8.4 判定方式 服务质量判定可采用净化治理机服务构自检声明或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方式进行,发生争议时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为准。9 后期服务 9.1 质量报告 验收工作结束后,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为客户出具服务质量报告,按照净化治理效果,进行工作记录作为客户档案保存。9.2 耐久性承诺 验收工作结束后交付客户使用前,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应对其净化质量耐久性作出具体承诺。承诺应涵盖净化治理范围、质量耐久性的周期,并对后期客户使用条件改变造成的治理效果影响加以评估说明。9.3 其他服务 在耐久性承诺期内应定期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治理的满意程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鼓励净化治理服务机构引入第三方保险机制,为客户提供权益保障。T/TJCA 00042020 7 附录附录 A A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治理方(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并支付相应服务报酬,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第一条 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标的物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标的物 (一)标的物地点:天津市 区 街 号 (二)治理标的物类别(请在选择项中打“”):家庭 办公楼 其他 (三)标的物净化治理范围及项目 1.净化治理范围:2.净化治理项目:(四)标的物净化治理前的描述:1.标的物装饰装修完工日期:2.治理前室内装饰、陈设描述(附图片 不需附图片):。3、净化治理前检测情况:是否经过检测 否 是 检测时间 4、检测报告编号及检测依据标准:5、净化治理前检测委托方:6、净化治理前检测机构名称:7.净化治理前检测结果(摘要):第二条第二条 标的物的净化治理标的物的净化治理 (一)净化治理方案:(二)净化治理产品名称及产品标准:(三)净化治理服务标准及等级: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级 第三条第三条 净化治理施工期限净化治理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年 月 日;竣工日期:年 月 日。第四条第四条 净化治理验收净化治理验收 (一)验收日期:年 月 日。(二)验收标准:室内空气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T/TJCA 00042020 8 (三)净化治理后检测方法:(四)净化治理后检测机构:(五)检测费元由 方承担。(六)净化治理不满足验收的解决方式:整改:治理整改期限 ;治理整改及检测费用由 方承担。其他:第第五条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价款按 元/平米,施工面积为 平米,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此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含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运输费、治理整改费、税金。(二)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净化治理结束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 元,待净化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余款,定金抵做价款或返还。其他:(三)结算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支票 转账 现金 其他:第六条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治理施工场所供水、供电正常。(二)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治理施工的工艺及操作要求,不擅自改变治理施工场所的密闭或通风状态;不擅自变动治理施工场所内的固定及移动设备。(三)甲方应当妥善保护乙方放置的治理设备,不挪作他用,不擅自移位,变更用途,关闭或启动电源。(四)甲方应当确保验收检测时室内空间物的名称、数量与治理施工时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五)乙方拥有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施工能力的相关证明,净化治理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六)乙方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治理产品,并向甲方出示该治理产品的合法检测报告。(七)乙方应当文明、安全施工,不损坏甲方治理施工场所内的固定装修,固定及移动设备。第七条第七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支付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治理施工未按期验收合格的(含超过整改期限),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施工直至完毕。因施工延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如治理延期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三)治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四)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的,由乙方予以赔偿。(六)其他违约责任:。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一)售后服务:T/TJCA 00042020 9 。(二)耐久性承诺:。(三)其他:。第九条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一)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