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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docx

    • 资源ID:86123956       资源大小:18.91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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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docx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年工作要点(原党办发202*72号)精神,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范围和责任主体(一)范围*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责任主体*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自治区和*市驻*区机构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主体”)。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依据和措施清单(三)政策依据责任主体要以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目录和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以及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四)措施清单责任主体要在有关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具体措施,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包括激励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惩戒措施、实施依据、实施单位)。三、守信联合激励行为认定和联合激励措施(五)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激励的行为包括:1、自治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组织、中央驻宁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自治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3、自治区各级文明办、团委评选的优秀志愿者;4、县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六)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守信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将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表现突出的激励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2、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选择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激励对象,加大扶持力度;4、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中的激励对象采取信用加分、简化手续等措施;5、市场监管部门(单位)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6、有关部门(单位)联合金融机构为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激励对象开发和提供“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七)对应予守信联合激励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守信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1、对符合入党、提干、参军等条件的守信个人,同等条件上优先支持;2、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优先照顾;3、在就业、资格评定、职称评定等方面对守信个人予以加分或优先支持;4、优先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5、守信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在授信、发放贷款时采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利率优惠措施;6、对于守信个人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少检查次数或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7、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守信个人优先成为发起人;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四、失信联合惩戒行为认定和联合惩戒措施(八)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受到守信联合惩戒的行为包括: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5、严重失信行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九)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惩戒企业”),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4、限制或禁止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5、限制或禁止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融资;6、限制或禁止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7、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8、限制或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9、限制或禁止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0、限制或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1、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12、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十)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实施联合惩戒: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2、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自然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3、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4、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担任的责令有关企业进行变更登记;5、限制其作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股权投资、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管理类企业发起人;6、限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提出联合惩戒申请的部门(单位)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公示,并列入诚信建设“红黑榜”名单集中对外发布;8、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9、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职业(执业)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10、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报送(十一)责任主体报送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证号码等;2、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行为的事实、依据及认定日期等;3、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4、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品牌等信息的书面依据。(十二)责任主体报送的联合惩戒对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联合惩戒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证号码等;2、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日期等;3、有关机关和组织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4、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联合惩戒对象的书面依据。(十三)各部门(单位)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时,应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查询。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实施案例情况在“信用*”网站进行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单位)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十四)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情况、措施清单报送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计汇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政府。六、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异议投诉处理(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当事的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和社会公众对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异议,可以向提出名单的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相关部门(单位)应尽快核实处理并反馈。核实期间相关部门(单位)应向自治区发改委告知,暂时屏蔽公示信息,暂不执行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守信联合激励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七、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十六) 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单位)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八、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宣传(十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十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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