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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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docx
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聚焦群众服务需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方向,进一步推动专业社会工作进街镇、入村居,为基层群众提供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二、建设目标2021年9月底前建设完成全区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在辖区街道(镇)实施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2022年,进一步提升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能力,通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引领带动、孵化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的社会组织,实施一批民政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形成覆盖基层民政领域的专业服务体系,探索形成我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三、服务对象及内容(一)服务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城乡困难老人、留守老人、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妇女等困难群体,以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方向确定的其他民政服务对象。(二)服务内容1.社会救助领域。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2.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3.儿童福利领域。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于入户核查中确有困难的针对个案为其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援助、精神关怀等服务。建立数据库、档案建设等。4.社区治理领域。协助困难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组织等公益性组织,推动建立基层“五社联动”机制(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公益慈善资源),汇集社会公益力量资源服务辖区群众,在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5.社会事务领域。对困难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社工成长服务等。四、建设标准(一)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心)功能及配置1.功能定位。结合我区社会工作发展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依托,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搭建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以社会工作服务站为平台,链接资源进行项目实施,孵化社会组织。各街道(镇)可依托此平台,多方链接社会资源,开展多种社会工作服务。在区民政局设立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在街道(镇)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应购买社会组织进驻,配合区民政局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指导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的绩效考评等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站是街道(镇)指导服务项目实施的“指挥部”,是驻站社工和项目社工的“办公区”,是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孵化地”。2.建站方式。采取灵活适用设置方式,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在街道(镇)公共服务阵地(含民生服务中心)、中心社区内设置,也可依托辖区内养老、儿童等民政服务机构设置,项目实施期间由承接主体负责驻点运营。3.统一标识。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统一为“区XX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在区民政局挂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牌子。各街道(镇)服务站在室外设置引导牌、在室内挂设或布设标识牌和制度。4.硬件设置。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要配备必需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有条件的街道(镇)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5.人员配置。人员配置由驻站(中心)社工和承接项目社工两部分组成。在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由低保核查员驻站,具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协调、联络及相关业务工作;项目社工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派驻,应当根据协议规定的项目任务和规模,足额配备项目专业社会工作者,并设置项目专职督导员(持有中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社会工作专业资质)。6.制度建设。项目承接主体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财务、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等管理制度;有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承诺等。(二)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职责1.区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保障情况,统筹实施本区域内政府购买民政领域社会服务项目。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资金和服务监管,定期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抄送市民政局备案。2.各街道(镇)。加强对项目承接主体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依托街道(镇)现有服务设施,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和项目工作人员提供尽可能的便利。积极协调辖区各社区(村)、驻地相关单位及企业,做好所在街道(镇)的项目承接主体开展服务项目。3.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配合区民政局指导项目承接主体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做好各街道(站)项目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社工培训、监督实施、绩效考评等工作。4.项目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动态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培训计划,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周期内每月向区民政局、项目落地街道(镇)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政府购买服务机制1.购买主体及方式。区民政局、街道(镇)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73号)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项目服务协议由区民政局、街道(镇)、项目承接主体机构三方签订。区民政局、街道(镇)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服务协议原则上以1-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2.承接主体及资格。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向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主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当承接过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且项目审计评估结果应达到合格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条件可适当放宽;评为3A以上和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内部责任分工及承接项目所需的社会工作者数量;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人员、财务、志愿者、文书档案管理、服务承诺、评价监督等制度。3.购买资金保障。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从本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福彩公益金、财政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区民政局要统筹考虑本地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和购买服务资金需求,原则上安排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总量的3%(含低保核查员),从已有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结余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服务项目、区社会工作指导中心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各街道(站)项目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社工培训、监督实施、绩效考评等工作。无结余资金的不得用社会救助资金购买服务项目,本级财政应给予积极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街道(镇)社工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局要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整合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项目资金,推动街道(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街道(镇)要全力做好社会服务站项目建设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实施;承接主体要主动适应购买服务需求,不断增强承接服务的能力,积极参与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二)加强资金监管。区民政局、街道(镇)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通过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等多种渠道,足额落实社会服务项目资金,并做好项目跟踪、资金监管、评估验收。项目承接主体要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加强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要求,做好各站项目实施的指导、绩效考评等,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的参考依据。(四)加强宣传推广。各街道(镇)、项目承接主体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发掘亮点,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大力营造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