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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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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docx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项目指标考核评价内容权重评分细则考核对象指标认定部门一、突出“两个重点”,布局“三个领先”(125分)水环境质量全面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有效改善(125分)持续保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国领先、水环境质量全国领先,力争水生态修复工作全国领先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50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类以上水质比例×50计分;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类以上水质比例×50×0.8计分。加扣分:参照2020年国家污染攻坚战考核细则,设置断面提升加分项。2020年基准年水质现状好于类(含)的国控断面实现升类的断面个数占各国控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10分进行加分,S加=D升/D总×10;国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类的,类市每月扣2分。国控断面年均水质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个断面扣5分。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30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类以上水质比例×30计分;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类以上水质比例×30×0.8计分。 扣分:省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类的,类市每月扣1分。各县(区)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10按当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赋分。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得10分,但交接断面考核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分别扣0.5分、1分;交接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交接断面达标率×10×0.9计分;交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得5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5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的5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90%至100%之间的得分按公式计算:得分=(达标率-90%)10%×5。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20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年度任务完成率70%以下不得分,70%以上按比例得分。“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和生态修复10按照“八大水系”生态修复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所涉水系分别开展水生态健康评价的,得10分;评价内容涉及水系不完整的,每少一个扣1分。二、聚焦数字化改革,树立“四大新标”(50分)树立“四大新标”(50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新标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样板完成情况。“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范围。21项或者1个类别未覆盖扣1分,2项或者2项以上不得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质量21个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元未达标优秀扣1分,2个或者2个以上不得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成效1污水厂进水水质未明显变化、区域内水质无明显改善或者有V类及以下水体、黑臭水体、排水口有排水等情况的,不得分。建设档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长效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情况:“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档案完成情况。2遗漏1条,扣1分,资料不完善按遗漏处理,遗漏3条及以上不得分;各县(区)、功能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2制定运维制度、落实运维单位、完善运维台账、体现运维效果四部分缺1个扣1分,缺少3条及以上不得分。“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构建情况。县级“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情况。2.52.5分×完成条(个)数/县(市、区)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县级“污水零直排区”数字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2.52.5分×完成条(个)数/县(市、区)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树立“四大新标”(50分)“美丽河湖”建设新标杆“幸福河湖试点县”建设完成情况5列入“幸福河湖试点县”建设并完成年度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得4分,未列入得4分。河(湖)长制新标杆河(湖)长制做到有名有实,日常履职及河(湖)状况在线评价机制情况。市级河(湖)长日常履职与河湖状况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评情况。10根据市级河(湖)长综合考评积分标准,按照100分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10分计入总分。依照各县级河(湖)长综合考评平均积分排名顺序酌情赋分。排名1-2名的得10分,排名3-5名的得9.5分,排名6-9名的得9分;河(湖)长考评通报情况2市治水办(河长办)未对县级河(湖)长综合考评结果按月报市总河长的,每少一个月扣0.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的,扣1分。河(湖)健康评价开展情况5每完成一条市级河长责任河湖健康评估的,得1分。推广全社会治水护水“绿水币”制度情况,“绿水币”注册总人数。2视实际完成比例扣分。注册“绿水币”人员活跃度2问题发现情况三项指标1整体智治新标杆各地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统一管理、统一决策指挥治水大脑建设情况。各地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情况。4市所辖县(区)20%以上完成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招投标工作或已开展建设工作的得4分,20%以下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五水共智”重要场景建设情况4所有县(区)均完成3个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主要镇街、工业园区)得3分,3个以上的得4分;有一个县(区)未达到的扣1分,以此类推,扣完4分为止。整体智治样板建设成效1达到整体智治目标,平台运行正常、实现数据共享,多部门联动,效果明显,责任主体明确的加1分,未达到整体智治目标的不得分。三、聚力项目化推进,实施“五大巩固提升”(775分)(一)巩固提升水文化建设(20分)加强水文化保护传承推进滨水历史建筑和涉水古桥、古堰、古渡口、古闸、古堤、古河道等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与管理。5运河沿线的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状况年度评估为良好的,得5分。水文化遗产调查进展情况;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建设进展情况。54分×(水文化遗产调查完成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完成2个及以上水工程与水文化有机融合案例得1分,完成1个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加强水文化全民参与“五水共治”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治水宣传活动开展情况。3(1)各县(区)、功能区有效组织开展以“五水共治”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要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由县(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作为主办、承办或指导单位,县(区)、功能区治水办(河长办)专职副主任以上领导参加。市治水办(河长办)根据规模和影响力,按1.5分、1.4分、1.3分三档进行评分。要求提供现场照片、后续报道等材料;(2)各县(区)、功能区结合实际,积极生产具有特色、富有成效的“五水共治”宣传产品,根据宣传成效,按1.5分、1.4分、1.3分三档进行评分。特色宣传产品包括制作公益宣传短片,编撰“五水共治”相关书籍、画册,发布“五水共治”相关短视频、高质量文学作品与文艺节目等,根据产品质量、展现层级、宣传成效等多方面综合予以认定;微信报送及录用情况3各县(区)、功能区全年微信稿件平均录用篇数达到全市平均录用篇数的60%,得基础分1.5分,录用篇数未达标的,酌情扣分,最多扣0.3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全年微信公众号录用数量进行排名,1-2名得1.5分,3-5名得1分,6-9名得0.5分;简报报送及录用情况4各县(区)、功能区全年简报平均录用篇数达到全市平均录用篇数的60%,得基础分2分,录用篇数未达标的,酌情扣分,最多扣不超过0.5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全年简报平均录用篇数进行排名,1-2名得2分,3-5名得1.5分,6-9名得1分。(二)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420分)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小微园建设和清洁生产10按年度目标任务数量完成比例得分。制定实施“一点一策”断面治理方案;国控断面走航分析。3国控断面完成走航分析并编制走航分报告得3分,有国控断面未编制走航分析报告的,每个断面扣2分,扣完为止。编制“一点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7国控断面制定“一点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得7分,有国控断面未制定“一点一策”方案的,每个断面扣5分。找短板寻盲区查漏洞挖死角专项行动,构建省市县三级动态问题数据库,形成四张清单。50按照100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50分计入总分。(具体见专项行动方案评分细则)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5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未完成一处的扣2分,抽查评估发现问题的,根据发现问题情况扣分,扣完为止。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5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得25分,未完成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二)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420分)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当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1515分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已完成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复核情况10发现一个问题没有整改回复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整改后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发现同类问题的,扣0.5分;发现一个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镇(街道)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或者复核不通过的,扣1分,扣完为止。60%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情况。2021年“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44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已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县复核情况6发现一个复核不通过的县扣1分,扣完为止。深化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5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赋予25分,少完成1%扣1分,扣完为止。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0实行差别化考核,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进行赋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0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赋予20分,未完成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10完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年度计划任务的,任务分记10分,未完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年度计划任务,每检查发现1处任务分扣1分,最高扣10分;城市污水处理率15排序分值×(实际值-最低值)÷(最高值-最低值)×0.4+0.6+目标任务得分。此项共15分,其中排序分5分,目标任务分10分。各地污水处理总量将依据所在地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进行折算,折算后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年度计划任务,每少提高0.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10分。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和监督情况。完成辖区医疗机构废水处置情况调查。2未开展调查不得分,未完成数据统计,调查报告未撰写分别扣0.5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整改提升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3制定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整改提升计划得1分,完成年度任务得2分,按未完成比例扣分。深化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两化”试点场建设情况。5“两化”试点场建设情况指各市完成“两化”试点场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总任务量的70%。完成“两化”试点场建设任务得5分。完成率低于目标值20%以内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05分,超过20%的,减30-50%。推进水产养殖尾水零直排率完成情况10各县(区)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养殖尾水经处理后排放的主体数达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总数80%的,得满分,未达到80%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2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情况10定海区完成示范县创建任务得3分,完成3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普陀区培育示范县启动工作到位得3分,完成6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岱山县培育示范县启动工作到位得3分,完成3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3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嵊泗县完成6家示范场创建任务得6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深入推进“肥药两制”改革情况,“肥药两制”改革示范主体创建情况。5肥药实名购买活跃指数、肥药定额施用活跃指数各2.5分,活跃指数达到100%的,得满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完成情况21完成取土测土任务、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量、统防统治示范性服务组织建设及其面积任务数各得5分,完成高效植保机械推广任务数得1分;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完成情况4完成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点正常运行任务和数据及时报送得3分。未完成监测点运行任务和数据报送的,按比例扣分。完成率低于目标值10%以内的,按比例扣分;超过10%的,加倍扣分,扣完为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70未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的,不得分;完成任务的,按照完成数量、质量和工作成效分成三个档次实行差别化考核,综合得分按2021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确定。按照100分对各县(区)、功能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再折算成70分计入总分。(具体见考核评分标准)开展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情况,新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情况。4完成新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任务数得4分,未完成建设任务数量的,按比例扣分。已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运维情况1完成已建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运维任务数得1分,未完成运维任务数量的,按比例扣分。深化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控制情况。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达到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控制目标情况。3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来评分,3分。(1)每个断面总氮、总磷各计50%,即各为1分;每个断面得分为总氮和总磷二项得分之和。(2)总氮指标达到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1分;考核指标超出基准值,不得分;(3)总磷指标。低于2020年基准值和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1分;(4)每个断面的按各个断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分。加分:总氮排放浓度低于年度控制目标要求10%以上的断面比例乘以1。得分。制定辖区内省级氮磷控制断面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市级实施计划。2制定辖区内县级氮磷控制断面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县级实施计划,2分。深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完善情况及已建成的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运行情况。4推进长三角区域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宣贯实施,推进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之间有效衔接的计2分。未实施本项工作的,不得分;规范宣贯实施获省级主管部门肯定推广的,加0.5分。各地已建成的设施,运行情况良好的,计2分。省、市治水办(河长办)或省、市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一例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扣0.2分,扣完为止。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联合执法开展情况。5各市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抽查机制,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和服务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整治的,计5分。未建立危险废物跨省水路运输抽查机制的扣1分;未组织开展联合整治活动的扣1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联合监管缺位的扣1分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突出问题整治的情况。5各县(区)依法依规有效开展船舶与港口防污染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计5分;未开展的不得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每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各地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2各县(区)编制、完善、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2分;未实施本项工作的,不得分;年度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以项目总投资完成比例计算,每低10%扣0.5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的,每超出20%加0.5分,最多加1分。(三)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75分)加强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公布重要水域名录33分×(已完成数量/任务总数);组织水域保护规划及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完成情况。22分×(已完成数量/任务总数);河湖清“四乱”问题发现率55×(市县自查问题数量/部委、省级督查暗访与市县自查问题数量之和);河湖清“四乱”问题销号率55×(问题销号数量/部、省、市、县发现四乱问题数量)。(三)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75分)加强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推进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障情况。制定“十四五”期间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实施方案。2一是贯彻国办发202047号文件精神,制定公布“十四五”期间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能力建设方案,得1分,未制定的不得分;二是建设方案中计划建成的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基地”数达到下表要求的,得1分,未达标的不得分。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补水保供水作业能力建设3一是推进市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业务建设,形成作业指挥能力,得1分,未建成的不得分;推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建设,年内完成对空地面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或改造至少1个,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申报重要湿地,实施重要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全省湿地公园建设和小微湿地治理。5基准分4分,新申报一处省重要湿地或新建一个省级湿地公园加0.5分,直至5分;发现破坏生物多样性事件,查处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深化美丽河湖建设美丽河湖建设情况2525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水美乡镇建设率1515分×已建成水美乡镇数量/任务总数;“农村池塘”整治情况1010分×(农村池塘完成个数(个)/计划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四)巩固提升水安全保障(180分)强化防洪体系建设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开工建设完成情况5050分×(年度开工建设公里数/计划公里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大中型水库、重点引调水、江河干堤和平原骨干排涝等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3030分×(80%×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年度实际完成投资/年度投资任务+20%×全市重大水利工程年度前期工作完成任务/前期工作计划任务),括号内值大于100%时按100%计。干堤加固完成率1212分×(实际完成干堤加固长度/年度计划加固长度),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率1616分×(实际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座数/年度计划加固座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病险山塘整治完成率77分×(实际完成病险山塘整治座数/年度计划整治座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新(改)建水文测站情况55分×新(改)建水文测站完成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中小河流治理情况1010分×(中小河流完成长度/计划任务长度),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算。强化城市内涝治理城市易涝区域改造15根据完成情况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应急抽排能力提升等两项工作任务完成率5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建设。雨水管网建设5根据完成情况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雨水管网提标改造5雨污分流改造5排水管网清淤年度目标完成率5核实城市是否在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从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网站上查询并下载已经发放行政许可的项目清单,从中抽查5个项目,项目审批文号应连续(一般为地方制度文件印发后)。主要针对相关项目规划许可“一书两证”进行核实。10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有明确标准数值)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6分;5个项目均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2分; 5个项目部分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得2分;(五)巩固提升水资源利用(80分)深化饮用水水质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优化情况10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家委员会,得2分;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千吨万人及其他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得6分;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矢量图数据库建设,得2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整改情况5制定了整改计划但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一个扣1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扣2分;属于2021年新发现问题的再加扣0.2分。扣分最高限为5分。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有机物指标分析和“一源一策”方案制定情况5完成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有机物指标分析并编制分析报告,得2分;制定“一源一策”方案并建立数据库,得3分。新建供水管网25公里2.5按照各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每项每少完成1%扣1分,每项扣完为止。改造供水管网15公里2.5完成5套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10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55分×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乡镇数/辖区内乡镇数。万元GDP用水量下降率15各县(区)达到双控指标为满分,未达到双控要求,按差值比例赋分。(五)巩固提升水资源利用(80分)深化全社会节水成效完成节水标杆酒店4个、校园、小区、企业创建情况。5完成节水标杆创建目标为满分,未达到按比例赋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8高于10%的,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再生水利用率7按照国家“水十条”、省“水十条”相关要求,完成2021年下达的再生水利用率目标任务。辖区内有缺水城市的,完成全市目标任务,得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低0.5%扣1分,扣完为止,辖区内缺水城市完成目标任务,得2分,一个城市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下辖城市无缺水城市的,完成全市目标任务,得7分,未完成目标任务,每低0.5%扣1分,扣完为止。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完成情况5完成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得5分;未完成的,按照占年度任务比例,每减少10%,扣0.2分,扣完为止(不足10%按10%计算)。此项无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四、强化责任落实,夯实“五项保障”(50)(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和治水办机构运转情况把“五水共治”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部门绩效考核机构规范化运转情况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0县(区)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委领导书记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五水共治”工作汇报(提供会议纪要)的,得3分,未听取的不得分;县(区)委或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总河长职责,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组织一次河长巡河活动(提供有关新闻稿等)的,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得分:县(区)治水办(河长办)工作人员主要由市级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提供有关工作人员清单)的得1分,工作正常运转、经费有保障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规定参会及材料上报及时、完整等得2分,未按时参会及材料上报质量欠缺的酌情扣分。各县(区)、功能区市治水办(河长办)(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五水共治”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涉水立法、标准情况重点管理乡镇(街道)实施情况。5按照要求当年制定相关法规、标准的(提供当年度相关立项计划或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当年对所属乡镇(街道)实施重点管理的,得2分,未实施的不得分(实施情况要求对外公开、并提供新闻媒体或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材料)。各县(区)市治水办(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未完成水质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流域生态补偿机制。5已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直接得3分;未完成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治水相关财政支出比上年绝对增长的,得2分,相对增长(治水相关财政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得1分。已建立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得1分;已按照协议拨付相应资金的,得1分。各县(区)市财政局(四)加强技术保障加强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关键技术引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广水生态修复和保护、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5科技支撑体现创新性和先进性,通过竞争性立项,有项目支撑治水得5分,未体现及通过的,不得分。定海区普陀区市科技局(五)加强督导帮扶加强治水综合督导帮扶专项督导情况1总体执行力1分,根据各市全年在各类专项督导、督查、核查等工作的总体执行力按1分、0.9分、0.8分三档进行评分;发现问题数量2发现问题数量2分,根据其他各类专项督导发现的问题数量按2分、1.8分、1.6分三档进行评分;整改落实情况2整改落实情况2分,由省治水办(河长办)根据各地对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按2分、1.8分、1.6分三档进行评分。问题发现机制落实落地情况12总体执行力3分,根据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涉水问题发现机制的指导意见总体情况,按3分、2.7分、2.4分三档进行评分(要求提供相关实施文件)。自我排查工作开展情况3分,主要依据自我排查主动发现问题数量和质量按3、2.7、2.4分三档进行评分。市级建立治水专家服务组的得1分,不定期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帮扶和技术指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媒体公众参与情况4分,其中市级新闻媒体开展涉水问题反面典型问题曝光的得2分,市级组织拍摄涉水或生态环境警示片的得2分。公众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及受理、核查、整改情况。8一是将省治水办(河长办)和各县(区)、功能区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对外进行宣传的,得2分,未宣传的不得分(提供新闻媒体或微信公众号等相关材料)。二是按照要求整改和反馈的,得4分。省治水办(河长办)将公众投诉举报情况,交办或转交相关市、县(区)进行处理,各地未按要求办结反馈结果的,每件扣0.5分;对处理结果群众反馈不满意或继续投诉举报的,每件扣0.5分;经现场核查处理不到位的,每件扣1分。按件数累计,扣完为止。三是按上述要求整改处理公众“巡河湖、找问题、赢奖励”活动中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一)群众幸福感指数省统计部门开展的群众幸福感测评情况按照幸福感评价总得分排名予以加分,其中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4.5分,以此类推,最后一名不加分。上年全省幸福感指数平均分以下的县(区)同比提升的加1分。总分不超过5分。(二)媒体报导、专报报送省级以上主要媒体宣传及曝光情况,“浙江治水好新闻”评选情况。1、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1套新闻联播栏目中,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5分;2、在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浙江卫视浙江新闻联播栏目,以及浙江日报头版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2分;3、人民日报其他版面、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专版、广告除外),每刊登、播发一条加0.1分,设置上限0.5分;4、参照微信传播指数(WCI),对11市治水公众号社会影响力排名前三的加0.1分;5、在综合性报道中,涉及多地治水工作的,按照地方数量平摊加分值;主要是宣传其他工作的,仅仅涉及部分治水内容的不加分。以上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6、“浙江治水好新闻”评选:各县(区)功能区推荐作品获奖即可相应加分,一等奖一篇得0.5分、二等奖一篇得0.4分、三等奖一篇得0.3分、优秀奖一篇得0.2分,获得组织奖额外加0.5分。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媒体曝光扣分:被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涉水问题负面曝光的,每件扣5分;被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涉水问题负面曝光的每件扣0.2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作出书面批示的加扣1分,上述曝光问题整改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加扣0.5分,未按要求向省治水办(河长办)报送信息或反馈整改结果的每件加扣0.2分,均按件数累计。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三)特色亮点做法中央和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情况。得到中央和国务院肯定推广的,或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需复印件或省有关部门证明),每一件加3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2分。上述推广是指有关经验做法且须印发相关文件,获得相关示范市、县称号等不加分。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1分;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现场会、推进会等重点任务的,每一次加0.5分。同一事件不累计加分,最高限为5分。主要是体现其他工作的,仅仅涉及部分治水内容的不加分。(四)督办督查和警示约谈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水事项。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水事项,每一件扣1分。被省治水办(河长办)下发督办函或约谈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涉水问题督查整改情况发现问题的每一件扣1分,整改不到位的每一件加扣2分。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10分。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及整改情况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5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加扣0.5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一个再加扣1分;警示片拍摄期间发现的其他问题每一个扣0.1分(扣分最高限为2分,今日聚焦曝光的不重复扣分)。按件数累计。曝光问题线索由各市主动提供的,每一个加1分,最高加3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情况扣分:现场实测每发现一处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水体的,类市扣1.2分、类市扣1分;每条水体周边存在污水直排、河面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的类市扣0.3分,类市扣0.2分。扣分最高限为10分。有举报未及时有效处理的,经核实,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分最高限为4分。经由国家核实存在黑臭水体的,扣4分;国家发现其他问题的,按省级排查相关标准扣分;扣分:现场实测每发现一条符合城市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水体的,属于类市扣1分、类市扣0.8分;每条水体周边存在污水直排、河面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存在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随意堆放的生活垃圾的类市扣0.2分,类市扣0.1分。扣分最高限为4分。有举报未及时有效处理的,经核实,每发现一起扣0.3分,扣分最高限为2分。基本要求考核分数达到950分以上,且无重大涉水问题发生。其中重大涉水问题指:中央或省委巡视、生态环境督查重大问题或列入典型案例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3个以上问题的;国家考核断面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被国家级主要媒体曝光以及对浙江省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涉水问题的;被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黑臭水体的;其他重大涉水事件。七、否决指标所在区域内出现年度劣类断面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备注:2021年度各县(区)、功能区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适用范围为陆域水环境,考核对象为全市4个县(区)5个功能区,总分1000分。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序号指标考核评价内容权重评分细则考核对象指标认定部门一、海水环境目标管理(30分)1海水环境质量国家“水十条”海水质量考核达标情况20根据“环办水体函20162376号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方案(暂行)”计分方法计算基本分,最终得分为基本分乘以1.5。舟山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基数为12.1%。加分:2021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优于目标比例要求的,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2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氮磷控制辖区内省级氮磷控制断面达到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年度目标情况。4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入海河流、入海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方案来评分。每个断面总氮、总磷各计50%,即4分;每个断面得分为总氮和总磷二项得分之和;总氮指标低于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4分;考核指标超出基准值,未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的,不得分;将市级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2入海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的得2分。3美丽海湾建设“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情况4编制完成“美丽海湾”建设方案的得2分;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陆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空间提升等任务的得2分。4入海排污口监管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2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按比例得分,得分值=2×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传输率有效率×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率。监督性监测达标2入海排污口按照监督性监测年平均达标百分比赋分,达标排污口低于90%的得零分。5入海污染源排口监管入海污染源排口监测、溯源、整治开展情况。5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2分,上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进展3分。未按时上报,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未按要求实现全覆盖,存在缺漏项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不得分。6生活污染源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3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关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完成情况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9生活污水收集率2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2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37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4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8海水养殖绿色发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数量完成情况。3.2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0.8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启动数达到任务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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