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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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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其次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变本合同商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全都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以下第 5.1.1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以下第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商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 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以下第项商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犹如时消失逾期和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意以下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商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本发生合同商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供应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规划如下: 6.3 借款人因特别缘由不能根据本条6.2款商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局部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商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前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以下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终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商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规划如下: 7.2 除本条7.1.1项商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局部本金的,应当根据还款规划的相反挨次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以下第项: 8.1 实行信用借款方式。 8.2 实行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的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根据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承受和积极协作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的检查和监视。 9.7 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给、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消失严峻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实行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惩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局部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收,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患病严峻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实行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归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根据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 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纳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另行供应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 9.15 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效劳、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状况进展检查和监视,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供应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躲避贷款人监视、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但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转变名称、住宅、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并供应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连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向贷款人供应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商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商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威逼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商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商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商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商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患病严峻损失的;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逼或患病严峻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纳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商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供应担保人同意连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2.3 贷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商定;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商定; 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4 其他严峻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略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全部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到达访 。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流淌资金借款合同2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宅(地址) 邮政编码: 根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宅(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 其次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变本合同商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RMB )(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掌握。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商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全都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商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以下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 (上调/下调) 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以下第 项商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 (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3.2 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以下第 项商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犹如时消失逾期和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商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意以下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商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实行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商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供应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商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别缘由不能根据本条6.2款商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以下第 项商定归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终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商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规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 7.1.3 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掌握。 7.2 除本条7.1.1项商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 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归还局部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局部本金的,应当根据还款规划的相反挨次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以下第 项: 8.1 实行信用借款方式。 8.2 实行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根据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承受和协作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状况、借款使用状况的检查和监视。 9.7 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供应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给、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消失严峻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实行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惩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治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消失特别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局部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收,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力量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患病严峻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实行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归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状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根据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纳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另行供应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效劳、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状况进展检查和监视,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供应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根据本合同商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躲避贷款人监视、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商定按 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但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转变名称、住宅、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并供应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拖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局部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顿连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局部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供应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商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商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威逼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商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商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商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商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逼或患病严峻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合同即行终止。 12.3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商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商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峻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患病严峻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商定; 12.3.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商定; 12.3.5 连续 (月/季)或累计 (月/季)未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6 其他严峻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4.1 14.2 14.3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全部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殊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留意对本借款的提款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流淌资金借款合同3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产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流淌资金外汇贷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双方为保证贷款的顺当实施,并维护各自的经济权益,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贷款金额:_万美元,包括应付利息_万美元。 二、贷款期限: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三、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流淌资金外汇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利率固定为借款人第一笔用汇之日总行公布的流淌资金贷款利率水平。 或 2.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计收一次,给息日为_。(复息或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要写明) 四、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局部限于支付_费用,必需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应付利息局部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五、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别状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六、用款规划:依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规划为: _月_万美元; _月_万美元; _月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状况调整用款规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商定,借款人不得再连续支用贷款。 七、贷款归还: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创汇和人民币销售收入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以下规划归还贷款。 _月_万美元; _月_万美元。 如贷款工程提前实现经济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归还贷款。如月度还款规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事先提出调整还款规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罚息。 为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预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归还贷款。 八、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担当还本付息责任。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九、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以下状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贷款人同意转变贷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贷款购置的物品。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依据违约状况,贷款人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2.对违约局部贷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贷款。 4.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 6.实行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十一、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商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院起诉)。 借款人:(盖章)_ 贷款人:(盖章)_ 企业负责人:_ 银行负责人:_ 财务负责人:_ 经办人员:_ 签约日期:_ 签约地点:_ 流淌资金借款合同4 借款方: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_(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方_为满意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_申请流淌资金贷款,双方依据_,为了明确各方责任,遵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 贷款方根据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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