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docx
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武房物202336号) 各区房产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现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标准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保障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修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和武汉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1、业主大会决策,治理部门监视; 2、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使用安全; 3、按户据实分摊,公开透亮合理。 第三条 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专项用于住宅区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修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具备的根本条件: 1、该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 2、该住宅区已开立专项修理资金来源账户,其中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应缴存的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足额缴存。 第五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程序: 1、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修理工程及工程预算在该住宅区内公示7日; 2、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须经该小区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单栋(单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须经该栋(单元)住宅全体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 3、业主委员会持以下资料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1)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2)该住宅区(栋、单元)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 (3)修理工程工程明细及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4)其他相关材料。 4、区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预算明细表上报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按预算总额80%以转账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5、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于15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区房产行政治理部门结算: (1)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表(见附件2); (2)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3、附件4); (3)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资料; (4)工程费用清单; (5)工程费用结算票据。 6、区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审核后,将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明细表、工程费用结算票据报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按实际发生额与业主委员会据实结算。 第六条 本住宅区(栋或单元)共用设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应按该住宅区(栋或单元)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准时在本住宅区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规划及每次每项工程的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及据实分摊的状况。 第八条 因突发大事,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修理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第九条 市房产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全市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编报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经市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审计后的上年度全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状况,通过媒体向全市公布,承受社会监视。 第十一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损失的,由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房产行政治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