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docx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武房安2023243号 各区房地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安全鉴定站 为标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加强对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治理,现将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应按要求,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鉴定资质的申报工作。 1、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治理暂行方法 2、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申报表 3、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备鉴定仪器设备名录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治理,依据武汉市房屋安全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武汉市房地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资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必需取得市房地局核发的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市房地产局、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其余行政区房地产局所属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工民建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五)必要的房屋鉴定仪器设备。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取得法人资格后10日内,向市房地局申领资质证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编委关于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批文;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房屋安全鉴定培训结业证、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验合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由市房地局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八条 市房地局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经审验不合格的,收回资质证书;超过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地局责令改正,并处以2023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鉴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局注销其鉴定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一)申领资质证书时,隐螨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承受资质审验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或给国家和他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 (五)涂改、租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不准时将房屋安全鉴定书报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未取得鉴定资质或鉴定资质被注销的地区,其鉴定工作暂由市房地局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