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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和调解协议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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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和调解协议书(五篇).docx

    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和调解协议书(五篇)2023年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一 被上诉人:_,女,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_电话:_ 上诉人因不服_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恳求:_ 1、恳求依法撤销_人民法院(20_)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_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2023年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二 辩论人:刘,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辩论事由: 恳求法院确认徐与刘于x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全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年与原告姐姐徐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力量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力量的人担当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看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信任徐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已经在原购置房屋的根底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全部。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当按协议规定爱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毁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全部。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刘 x年3月18号 附:辩论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2023年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三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播送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根据审判监视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展整改,而未准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准时维护治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担当30%的赔偿责任,并担当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详细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展限期或准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全部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爱护实施方法其次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全部者、治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播送线、电视接收线、安装播送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展限期或准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明显,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展限期或准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局部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准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准时整改,明显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准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恳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解了电力设施全部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全部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峻威逼生命财产安全的状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准时维护治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依据播送电视设施爱护条例第七条其次款关于“制止危及播送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以下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状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播送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觉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明显,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担当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害了,未准时发觉进展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规律,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权利被侵害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准时发觉进展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担当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担当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依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缘由:“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标准,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缘由。”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定进展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根据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峻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开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开。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其次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担当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担当30%的赔偿责任;二者比照,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明显,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恳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视。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播送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根本状况。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诞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说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2.正文。 (1)恳求事项:概括写出恳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到达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案由: 恳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恳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恳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2023年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四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诞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诞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2)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恳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恳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本清晰,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局部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0)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其次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1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裂开,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0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效劳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由于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明,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值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裂开,判定严锦珊担当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供应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值的感情关系吗?假如要认定不正值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晰,莫非第三人的主观猜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值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状况下就片面地接受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想。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晰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接受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局部存款已用于购置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效劳公司,该公司于x0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置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选项是把款项跟所购置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分割。申诉人于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接受,而一味片面的接受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0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展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估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范的状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依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归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接受上严峻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接受,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疑心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看女方的权益,反而严峻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07、x54-5、07x190-8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状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缘由,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淌状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晰,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制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47x252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476x39111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47006225*3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制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值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裂开,应当担当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值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展调查、核实的状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接受?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值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裂开,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根据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安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当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 年开头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状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供应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沛衡,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消失其所谓的“宋沛衡自x0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接受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莫非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特别深厚,其屡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担当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值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裂开,应当担当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担当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峻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消失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2)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023年民事判决书上的调解协议书五 原告:_,性别:_,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_电话:_ 被告:_,性别:_,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_电话:_ 诉讼恳求: 1、恳求判令被告将原告的林地归还给原告; 2、恳求判令被告赔偿侵占原告林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_。 3、恳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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