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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民事纠纷信访材料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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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民事纠纷信访材料范文(3篇).docx

    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民事纠纷信访材料范文(3篇)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一 乙方:_ 丙方: _ 为甲、乙、丙三方之间的纠纷,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全都,打算予以和解,且由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特订立以下的和解协议,以作为各方日后在此问题上的行为准则。 一、关于_路房(本市_房屋)。 (1)乙方一次性地向甲方支付数额为人民币_万元的因转让_路房,而取得的属于甲方的房屋转让款。 (2)甲方在收取房屋转让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收据,以利于双方核查。 二、关于_房(本市_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_房的权利人为_方,_方对_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迁出_房,且同时搬走一切属于甲方全部的物品,结清一切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例如,水、电、煤、物业治理等费用)。 (3)在甲方迁出_房后,由甲方向乙方交付_房。在甲方交付_房时,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书。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经全面履行本条其次项商定的义务。甲方未全面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_房。 三、关于_路房(本市_房屋)。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_路房的权利人为乙方,甲方对_路房,既无产权,也无使用权。不管乙方如何处分_路房,甲方均无权提出异议。 (2)甲方承诺,在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的适当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甲方应当把自己的登记在j路房的户口从_路房迁出。 四、对本案的诉讼的处理。 (1)本案是指:_区人民法院(_)一(民)初字第_号案件及其因双方上诉而产生的二审案件。 (2)在订立本协议之时,甲、乙双方共同向本案的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虽然依法生效,但甲、乙双方为此共同承诺: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甲、乙双方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4)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担当。 五、关于丙方的承诺。 丙方_、_、_三人承诺,在甲、乙双方撤诉后,本案的一审判决生效时,_、_、_三人,同时放弃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属于自己一方的民事权利,并同时放弃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本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若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由合同签订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每人各执一份,二审法院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并签署日期):_ 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_ 丙方(签字并签署日期):_ 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二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宅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济区南阳路1号3x号楼号,身份证号:。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卫滨区高村路2x号附5x号,身份证号。 被辩论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宅地:xx省xx市xx区金杯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辩论事由:上列三被辩论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3鄂襄阳中知民第x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根本一样,故一并予以辩论。 辩论恳求:三被辩论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根底,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恳求是不能成立的,恳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判决主文合法有据,恳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辩论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辩论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隐秘”,事实清晰,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全都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辩论人辩论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隐秘,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商业隐秘缺乏根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辩论人的“商业隐秘”之“隐秘点”及其载体是清晰、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辩论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隐秘点为:该清洗技术以外表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纳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去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托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1年x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x1)第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帮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行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标准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隐秘的法定属性。由于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隐秘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治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标准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工程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明。 其次,原审判决关于辩论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隐秘”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辩论人的清洗工艺之帮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标准等以及辩论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工程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帮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隐秘”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辩论人与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详细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辩论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了肯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辩论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辩论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辩论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有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明显,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实行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辩论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隐秘”,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辩论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标准”、“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隐秘”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辩论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辩论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xx3年,经过多年的试验、实践、探究、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托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可见,辩论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辩论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1年x月15日 ,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辩论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本钱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宽阔的应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辩论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与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辩论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辩论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试验过程中,辩论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标准的技术文本。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布的关于制止侵害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定其次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治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辩论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标准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别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隐秘”范畴。这些“商业隐秘”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的确实的、真真实切的。 三是辩论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隐秘”实行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辩论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猎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明:“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托付课题创新要点一样的文献报道。”实际上,辩论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局部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辩论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隐秘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聘请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商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隐秘的保密义务。 明显,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辩论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隐秘”的爱护赐予了充分注意,而且客观上也实行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明:辩论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标准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辩论人的行为侵害了辩论人的“商业隐秘”,既有事实根底,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x条规定,“违反商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秘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猎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秘,视为侵害商业隐秘。”详细到本案来讲,三被辩论人侵害了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在原审过程中,辩论人提交的“证据四”(辩论人与吴劳动合同)、证据六(辩论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身份状况调查的说明,辩论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规律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明:吴曾在辩论人处从事清洗、筹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辩论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公司协作,从事了与辩论人单位经营一样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侵权行为。 其次,陈、吴曾经是本案辩论人的员工。陈、吴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辩论人的商业隐秘。尤其是被辩论人陈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当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加了辩论人单位担当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吴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辩论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商定,实施了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侵权行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明:被辩论人陈于x年初离开辩论人单位后,先后在荆州市三雄科技进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平顶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赐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始终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陈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记成立了“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辩论人吴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黄石电厂(x1年5月)、襄阳电厂(x1年x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1年x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害了辩论人的商业隐秘,使辩论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隐秘,以及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旧使用他人商业隐秘的行为。” 事实清晰地证明:三被辩论人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事实是清晰的,证据是充分的确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辩论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商业隐秘缺乏根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辩论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辩论人吴、陈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把握了辩论人的商业隐秘。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商定,实施了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担当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13x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x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辩论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辩论人利用陈、吴在辩论人处工作期间猎取的“商业隐秘”,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状况,辩论人曾申请荆州中院依法进展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x万元,襄阳公司1x万元、张家口2x万元、黄石1x万元,共计xx万元,根据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5x%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值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值竞争法第1x条规定的侵害商业隐秘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展,”。 专利法第x5条规定:“侵害专利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赐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详细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辩论人陈,依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辩论人单位后,便先后始终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荆州三雄科技进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害辩论人商业隐秘的侵权行为。x年12月13日荆州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顿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注册同名的“”公司,和吴一起变换住宅、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连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明:本案被辩论人陈、吴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赐予其惩处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辩论人担当辩论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效劳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2x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担当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效劳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明:原审判决判令三被辩论人停顿侵权,并且连带担当赔偿辩论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辩论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民事信访申请书范文范本三 辩论人:北京xx公司 住宅地:北京市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 被辩论人:p市x公司 住宅地:辽宁省p市x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辩论人因被辩论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作出辩论如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定性并不会对本案产生任何程序或者实体上的影响,况且被辩论人在原审辩论状中已经自认了“实际履行时双方并未根据加工合同之商定履行”的事实。因此,原审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并判决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其次,被辩论人在原审中供应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原料价格上涨”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依据被辩论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认定双方交易的单价为每吨16,x00元是正确的。 第三,由于被辩论人是在其设在xx市的加工厂将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该加工厂距离商定交货的地点缺乏3公里,被辩论人的代理人在原审过程中自认两地点之间的运费是每吨15元。原审判决在被辩论人自认的根底上作出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四,被辩论人已经在原审辩论状中自认:“在合同期间我公司供应的货物其中有一批36吨,以抽检不合格为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异议后,并请原告检验人员重新检验为合格”。但是,被辩论人并未供应能够证明被退回的36吨货物再次交付给原告的证据。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北京xx公司 x年x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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