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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学完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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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学完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七篇).docx

    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学完民事诉讼法的心得体会(七篇)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一 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辩论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辩论人生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辩论人抚养,依据公正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xx年诞生),因其收养发生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辩论人不予认可,因此辩论人依法不担当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辩论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看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辩论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根底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辩论人进展“合法损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辩论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明显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手段。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始终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恳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供应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1993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承受辩论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辩论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辩论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辩论人姑且作为照看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辩论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猎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辩论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完毕后新发觉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辩论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安排不公正”不属于再审内容。 辩论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辩论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恳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恳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假如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辩论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根底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恳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恳求。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oxx年十月九日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二 合同编号:(   )华升律法顾民代字第     号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重庆市律师效劳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托付乙方供应法律效劳。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承受甲方托付,指派       为甲方因与 就 纠纷一案在以下第 项程序中供应法律效劳,担当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4.含非诉讼、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和解、调解。 其次条 托付权限为特殊授权: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代收债权款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状况,并供应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详细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展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依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托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供应法律意见;若为特殊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慎重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供应效劳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预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峻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必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收取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值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效劳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连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消失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效劳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举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马上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本钱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 第五条 律师效劳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商定: 1.律师效劳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效劳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乙方根据以下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商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效劳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效劳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别状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托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根据商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准时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殊商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托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缘由造本钱合同无需或不能连续履行的,圴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商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商定支付律师效劳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托付乙方连续供应法律效劳,双方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供应本合同商定的法律效劳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实行以下第2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仔细批阅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达成。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三 原告: ,男, 年 月 日诞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被告: ,男, 年 月 日诞生,汉族,现住 市 县 乡(镇)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诉讼恳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_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或者表述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_市_区_路_号房全部权归原告全部,车牌为 号 型号的小型汽车归原告全部,其他 .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年_月_(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_年_月 _日领取结婚证。_年_月_日生下_。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根底薄弱,双方生活习惯不同,被告性格急躁,对原告常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_年,被告_(感情裂开缘由)。结婚至今,彼此积怨,没有沟,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值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 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_的义务且_,连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夫妻感情完全裂开、毫无和好可能,理当完毕这段婚姻。 婚生儿子/女儿_岁,始终与原告生活,从小始终由原告照看,而被告从未关怀和照看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_(儿子/女儿)的安康成长,应保持现状,连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原告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_财产应判归原告全部。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裂开,再无和好可能,为此,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状前来,恳请人民法院准予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 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年_月_日 附: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 2.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3.其他夫妻感情裂开证明材料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四 【案件状况】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熟悉,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急躁。男方之父好酒,屡次奉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奉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峻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xx年11月11日 【诉讼时间】20xx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恳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本钱】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赐予女方肯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行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正: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夫,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辩论人因原告赵*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峻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屡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心情极其感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马上原告砍死,要么从今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裂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突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哺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剧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单独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恫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剧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的确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告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忧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供应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缘由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恫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忧和有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局部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的确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熟悉,次月根据民间习惯进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精确认定事实的根底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刘*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五 敬重的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托付,指派马成律师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辩论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经营资金记录并非借款凭证,该资金记录仅为对之前借款数额的汇总。 被辩论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辩论人始终没有依商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辩论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辩论人向辩论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照实载明辩论人归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辩论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辩论人已向被辩论人通过银行转账334.55万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353.55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辩论人所诉的281.5万元,辩论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二、被辩论人主见诉讼恳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冲突。 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辩论人照实依照商定持续归还本息,依据商定该两笔贷款每月实行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辩论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归还了一局部。 被辩论人供应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因而被辩论人主见诉讼恳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冲突,其诉讼恳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辩论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恳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马成律师 年 月 日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六 辩论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诞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辩论人因×诉辩论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裂开不属实,事实上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 婚姻根底坚固。被辩论人所述“ד不属实。 事实上是在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双方熟悉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特别满足适宜才登记结婚。 (二)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婚后感情和谐。被辩论人所述“ד不属实。 事实上是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恩爱,相互关怀,爱护有加,原告生病都是 被告尽力照看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辩论人提出离婚的真正缘由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 (四)被辩论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ד不属实。 事实上是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始终住在×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即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始终住在一起,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辩论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辩论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ד不属实,辩论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辩论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ד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辩论人始终照料,被辩论人根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辩论人也是不管不问,综上所述,辩论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 1、本案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冲突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到达夫妻感情彻底裂开、确已裂开的程度。 2、本案被辩论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辩论人与辩论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遇到的“槛“,辩论人信任,只要合议庭能够依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急躁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的“疙瘩“,帮忙被辩论人与辩论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原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求人民法院爱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诉讼恳求,判决不准被辩论人与辩论人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月×日 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 2、有托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供应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恳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成认、反对原告知讼恳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展辩论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需履行以下义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例外: 1、必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 2、必需遵守诉讼秩序。 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包括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安排,子女怎样抚养等负有举证责任。 4、必需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不能。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敬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忙,维护公平、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规定是提倡性的规定,是道德原则。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假如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婚姻法第四条合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最新民事诉讼法教学心得体会报告七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辩论状”。 2.辩论人的根本状况。写明辩论人的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辩论人系无诉讼行为力量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辩论人的关系;辩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辩论人托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辩论缘由。写明辩论人因××一案进展辩论。 (二)正文 1辩论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展反对与辩白。被上诉人的辩论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恳求事项进展辩论,全面否认或局部否认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认其理由和诉讼恳求。一审被告的辩论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展辩论,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值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认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辩论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辩论恳求。辩论恳求是辩论人在说明辩论理由的根底上针对原告的诉讼恳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爱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的恳求。一审民事辩论状中的辩论恳求主要有: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否认原告恳求事项的全部或一局部;提出新的主见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提出反诉恳求。假如民事辩论状中的恳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恳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辩论恳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对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辩论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辩论人签名。辩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辩论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辩论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状况。 离婚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司xx,男,xxx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辩论人孙xx,女,xxx年4月6日生,汉族 xxx年11月14日,辩论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xx诉辩论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仔细阅读,辩论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辩论人提出辩论如下: 一、辩论人与原告感情根底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xxx年春节,辩论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足,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进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xx诞生,孩子的诞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妙的向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间或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稍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规律,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假如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辩论人与原告感情并未裂开,不但未裂开,且感情根底稳固;且辩论人品德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辩论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xx,辩论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安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布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辩论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安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辩论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辩论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xx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供应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根据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根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供应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安康成长;而辩论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供应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安康、还是双方的抚养力量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辩论人来抚养。 综上,辩论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恳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辩论人不能承受。因此,恳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论人: 相关学问 问:何时递交辩论书有效?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论状。 问:不交辩论书法院能连续审理案件吗? 答:依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问:如何写辩论书? 答:辩论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对。 一般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状况; (2)针对原告知讼恳求的答复或反对;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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