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范本(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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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范本(五篇).docx
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范本(五篇)2023年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一 保险单号次: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 保险货物工程:_ 保险金额:_ 总保险金额:_ 保费:_费率:_航班号:_ 开航日期:_自_至_ 承保险别: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 出单公司地址: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第三条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患病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3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患病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惊、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惊、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患病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不行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难事故时,因施救或爱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斗、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管任何状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15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15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并马上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其次十条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一条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当得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三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四条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2023年水路运输协议书通用二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大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规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规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规划、铁路运输规划和铁路运输力量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规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展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展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展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准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准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准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展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展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以下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局部;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转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商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顿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规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以下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治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局部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规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规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规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规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觉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缘由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以下状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行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顿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规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以下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展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全都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治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托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阅历。 4、甲方盼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根据公正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全都: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全都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供应其他相关的效劳,仅限附件一中商定的物品。 1.3、“效劳”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应及其他相关效劳,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商定的效劳范围。 其次条:效劳范围 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详细的效劳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状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风格整,乙方供应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根据新价格执行。 3.2.3、效劳范围发生变化的,根据乙方供应的新增效劳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迟疑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别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制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急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担当。 第五条:货物的出运 5.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前_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规划通知乙方,通知不正确、不确定或不完备导致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担当一切损失及费用。 5.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缘由未能将货物准时发运,乙方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5.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实认后,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承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第六条:保险 6.1运输货物保险,依据铁路运票中货物保价运输的保险:(人寿) 6.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帮助甲方向铁路及保险公司索赔。 第七条:双方商业机密的保险 7.1为本合同之目的,隐秘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隐秘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将业务及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所签署的任何协议、备忘录、附件。 7.2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隐秘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众。 第八条:不行抗力 8.1不行抗力大事是指不行预见、不能避开、不能克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难;战斗、暴乱、戒严及其受影响一方不能掌握的客观状况。 8.2一方因不行抗力状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准时通知另一方不行抗力的状况,应实行合理措施尽量削减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8.3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而患病任何损失担当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第九:合同修改 9.1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的要求,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恳求。 9.2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展,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3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商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像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全都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供应其他相关效劳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商定的物品。 1.3“效劳”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应及其他相关效劳,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商定的效劳要求及范围。 其次条 效劳范围 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详细的效劳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效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详细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状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托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效劳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状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缘由、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以下方法进展: 3.3.1实际托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托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展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风格整的,乙方供应相关书面文件后根据新价格执行。 3.3.3效劳范围发生变化的,根据乙方供应的新增效劳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别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展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觉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供应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前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制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急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急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担当,不管甲方是否进展了危急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精确、不完整、不准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担当。假如因甲方供应的单据不精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担当责任的,甲方担当乙方因此所担当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仔细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准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供应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规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供应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担当责任。 6.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缘由未能将货物准时发运,乙方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当通过边疆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供应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供应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说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预备。 第七条 保险 7.1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应当准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帮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隐秘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隐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局部: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供应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隐秘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状况。 8.3发生以下状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隐秘信息: 8.3.1所泄露的隐秘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隐秘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参谋,并要求其担当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需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隐秘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实行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隐秘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参谋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隐秘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隐秘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假如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隐秘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隐秘信息担当的保密义务自获得隐秘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行抗力 9.1不行抗力大事是指不行预见、不能避开、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难,战斗、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掌握的客观状况。 9.2一方因不行抗力状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准时通知另一方不行抗力的状况,并出具不行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实行合理措施尽量削减不行抗力大事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患病的任何损失担当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行抗力的状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状况的进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