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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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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2023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管局(房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精神,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财政厅制订了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局部)、已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构造、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特地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治理和使用。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业主范围按治理方法第六条执行。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业主所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代管。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将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存入专户。 (二)由业主或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未售出局部应交的修理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立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立单位足额扣回。 (四)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第十三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及房地产治理部门代收的修理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与政府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治理。 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打算托付政府代为治理的,其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治理。 第十五条 修理资金自存入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治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加强爱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责任;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担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养护治理。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效劳单位,为业主供应效劳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效劳单位施工损坏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其修理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治理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规定进展分摊,其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修理规划建议,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修理预算(附件1)。 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建议,并在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指导下托付相关单位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有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办理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作出访用打算。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文件:1.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及修理预算;2.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3.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附件3)。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拨到该修理资金使用专户,并根据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件4),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五)工程决算 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单位根据工程量状况作出决算书,并进展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其次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使用程序,根据治理方法其次十三条执行。 其次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修理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修理费用由本区域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费用在修理资金增值资金中列支,并与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其次十五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状况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国债。购置国债时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征求业主大会同意或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六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修理资金的补交和续交 其次十七条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准时续交已用局部。业主委员会或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限定其时限,30日内续交存入各市、县修理资金专户。 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补交。 (一)修理资金补交范围 凡在各市、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且未交纳修理资金的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及个人已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应统一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单位代收的修理资金都应统一归集到各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在专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二)修理资金补交标准 在本细则实施前,各市、县已建立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按原方法补交;未建立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由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市、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规定)打算一次性补交或逐年补交,但最长补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修理资金补交方式 未交纳修理资金或未按规定数额交纳修理资金的购房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到各市、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核算并交存修理资金。详细补交措施由各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制定。 第五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九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条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交同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和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未按规定统一交存到资金专户的,房地产治理部门不予办理预报登记、全部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及相关单位之间就修理资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产权式商业用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财政厅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pmC 篇2:唐山市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务流程的通知(2023) 唐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标准唐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务办理流程,优化业主办理退款业务的时间,提高效劳质量,中心开通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现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条件 (一)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退房; (二)房屋灭失。 二、办理流程 1.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持退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相关材料,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业务窗口; 2.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修理资金退款手续;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需补充的材料。 三、需提交材料 (一)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退房需提交材料 1.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用票据(业主联、有关单位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开发单位出具的已办理退房手续的证明; 4.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退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申请;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回迁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 (二)房屋灭失需提交材料 1.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用票据(业主联、有关单位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被依法征收(拆迁)的房屋的注销登记证明(政府下发的关于征收(拆迁)的公告,拆迁安置协议等); 4.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退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申请。 四、其他留意事项 (一)开发企业应积极协作房屋产权人出具相关证明,并供应该房屋在网签系统中的房屋状态证明。 (二)为便利房屋产权人办理退款手续,削减来回银行次数,中心特开通了网上银行转账业务,房屋产权人可提前填写修理资金退还申请,并在申请表中填写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上的业主姓名全都的银行卡开户信息,一般5个工作日之内可到账。 (三)因申请人填写信息与实际不符,款项不能准时到达指定账户,中心财务人员需进展核实,退款时限顺延。 (四)房屋产权人及共有人确有特别缘由,无法到现场办理退款手续,可以托付授权他人办理,被托付人需供应具有法律效应的公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人,则需监护人代办,供应监护人身份证及含未成年业主页与户主页的户口本(或诞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人为企事业单位,需供应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托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如有丧失,遗失一联,需做出相关书面说明;两联全部遗失则需供应登报遗失声明。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 五、办公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地点:唐山市民效劳中心A区29-32号窗口 办公电话:0315-5106619(业务询问) 0315-5106629(财务科) 附件: 1./唐山市中心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个人退款申请表.doc 2./唐山市中心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企事业单位退款申请表.xls 3./唐山市中心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房屋灭失退款申请表.xls 唐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 2023年1月10日 篇3: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柳建房字202324号 关于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广阔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柳政发202359号 ,以下简称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方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机构 我委下属的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治理、监视、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立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三、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委依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状况进展测算后定期公布。 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详细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2023年5月5日以后根据房改价出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售房款中根据肯定比例(无电梯按20%,配置电梯按30%)提取。 四、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立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30天内交存其自留局部和未售局部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到治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立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到治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修理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立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立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本金余额。 五、 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设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帐 1.发建立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以下材料到治理机构申报设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帐。 (1)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申请表、房地产开发工程信息登记表; (2)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3)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2.资合作建房代建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单位产权证后,持以下材料到治理机构申报设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帐: (1)柳州市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报告复印件; (3)经评估公司评估的房产评估报告。 (二)治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向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至申报邮箱,由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登录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网上申报系统(http:/222.84.136.130:9999/prfclient/)对拟交付物业的根本状况进展录入。经治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发建立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并交给购房人。 网上打印的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不再加盖治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及其他任何印章。 (三)购房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治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 (四)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购房人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其次联交给开发建立单位,第一联自行留存。 (五)以现售方式销售房屋的,由开发建立单位在现售备案前根据柳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通知书的要求转账到专户治理银行,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治理机构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特此通知。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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