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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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23年试行).docx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23试行)_物业经理人 (浙水河20231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依据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的规定,为标准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治理范围内建立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23109号 )的连接问题,依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同一个工程,依据工程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编制建立工程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立、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立工程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立工程及水域根本状况、建立工程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准时函告我厅河道治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七年六月) 前言 根据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的规定: 建立工程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浇灌、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立单位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为标准占用水域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2023年10月我厅要求制订浙江省建立工程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导则(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