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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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汉中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汉市住管发2023103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立治理局(房管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制定了汉中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汉中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治理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汉中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包括住宅的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自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汉中市住房和城市治理局是本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专项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工作。 各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随着建安造价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前,应当将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未根据本细则规定交存的,县(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前,将首期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提取的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建立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单位提交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票据。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托付合同,设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托付其办理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 第十二条专项修理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治理或者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的方式。鼓舞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治理。 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大会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打算托付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的,其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统一治理。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专项修理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选择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视协议。 第十四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专项修理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方案由业主委员会依据实际状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争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到专户治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修理资金缺乏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由房屋全部权转让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治理区域应当补建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修理资金详细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争论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根据本细则规定补建。 第十六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随全部权同时转让。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手续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全部权人或者售房单位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房屋灭失注销证明、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分户账中专项修理资金的余额,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属业主交存的返还业主;属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局部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已代收的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代收的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活期计息。 专项修理资金及其孳息归业主全部,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条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使用: (一)一幢住宅只有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从该幢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中支出; (二)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从相关单元的专项修理资金中支出; (三)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从各幢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中支出。 (四)涉及房屋专项修理、更新、改造的,应当经过专有局部占该幢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二条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使用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 (二)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踏勘并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审核后发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专项修理资金划至修理单位。 (七)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及费用分摊清册,到专项修理资金代管单位办理核减手续。 其次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使用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争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手续。 (六)专户治理银行按规定程序划转专项修理资金。 (七)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持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清单及费用分摊清册,到专项修理资金代管银行办理核减手续。 其次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专项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属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的,按本细则其次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大会自主治理的,按本细则其次十三条第(一)、(三)、(四)、(五)、(六)项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状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的。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专项修理资金监管单位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工程完工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参与)应组织有关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从专项修理资金相关帐户中予以核减。 其次十五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六条 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提倡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托付专业机构对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以及对工程造价进展审核,相关费用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七条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大会自主治理的,应当承受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账户和资金使用状况的监视。 其次十八条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并发送专项修理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核对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 其次十九条专户治理银行应建立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其账目的查询。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银行进展复核。 第三十条专项修理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向业主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修理资金专用凭证。 专项修理资金专用凭证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修理资金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状况的监视。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根据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存量公有住房(房改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治理由公有住房售房资金的治理部门参照本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和治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可以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其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汉中市城乡建立治理局、汉中市财政局制定的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使用治理实施细则(汉市城建发202355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吉林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吉建办2023101号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城乡建立局、公用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立局、房产局、城市治理和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了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和使用,发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作用,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立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吉林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吉林省物业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使用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区分全部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缴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者决策、政府监管的治理原则。 第四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使用进展指导和监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使用进展指导和监视。市(州)、县(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管单位)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其次章 缴存 第五条 符合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方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第六条 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立单位根据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性交存属业主全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缴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代管单位统一治理。 第八条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立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含物业治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交存。 第九条 公有住房房改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代管单位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条 已经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制度的区域,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要审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票据,没有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票据的不予进展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业主账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规定首次应缴存数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准时续筹。续筹后账面应当不少于规定的首次应缴存数额。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详细续筹工作,由业主大会、房屋治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治理本钱后的余额。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三)住宅公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其他应计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收益。 第三章 治理 第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当与专户银行共同开发利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信息化治理系统,以物业治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治理。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业主可以随时查询分户账中资金数额。 第十五条 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代管单位申请重新复核。代管单位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赐予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代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代管单位在承受业主委员会查询时,应当书面供应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存等状况。 第十七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费用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其次十条 业主转让房屋全部权时,如双方没有商定,其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其次十一条 因拆迁、自然灾难等缘由致使房屋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全部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向代管单位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章 使用 其次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一般包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效劳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单幢房屋内相关业主共有的外墙面、屋面、落水管等。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门厅、楼梯间、电梯、电梯间、走廊通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无法明确责任人的,修理费用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房屋自然损坏,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修理,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修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修理,由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等房屋修理,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打算,或者修理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打算或者商定。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增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摊比例,由业主规约或者修理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商定。 其次十五条 未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已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制度,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缺乏,发生应分摊修理费用的,由修理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担当。 其次十六条 未售出的房屋修理,由建立单位或产权单位根据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分摊修理费用。 其次十七条 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代管单位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其次十八条 向代管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供应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其次十九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修理工程根本状况、施工预算、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摊清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缺乏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局部占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 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和修理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7天。 第三十条 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修理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理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托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代管单位对申请材料做书面审查。 对符合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代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不符合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缘由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监视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修理过程实施监视。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相关业主实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监视工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代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以下费用不得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担当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 (三)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费用中支出的日常修理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第三十四条 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材料,由代管单位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施行前,未按规定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打算,并根据规定向代管单位提请补建,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 第三十七条 建制镇多产权商品房屋,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意见 吉林省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意见 吉建发202331号 各市(州)、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审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开消失资金归集不到位,被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资金全部者的正值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修理资金缴存的政策界限 凡符合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165号)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出售的公有住房,均应按当地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确定的缴存标准,进展无差异归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交修理资金。 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代收的修理资金,各代收单位,应准时上缴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不得滞留挪用。 二、修理资金必需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严格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规定,托付本地区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不得存放在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存放在多家商业银行。 业主交存修理资金的孳息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修理资金的孳息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需纳入修理资金专户治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 修理资金的使用与治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修理资金挪作他用。 三、确保修理资金的使用便利高效 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需按相关规定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并做好记录,相应费用由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管期间,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严峻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时,需要马上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抢修的,应根据紧急状况下修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提高修理资金使用效率。 四、标准修理资金的账户治理 各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掌握制度,促进修理资金使用的标准化、程序化。修理资金的存放应以物业治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可随时查询,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结存和查询等环节统一治理。 各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银行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有关状况。 五、建立健全修理资金日常监视和检查机制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本地区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修理资金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今年10月至11月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状况进展一次检查,各级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要对修理资金的代收状况进展一次清查,发觉问题仔细订正整改,并于12月底前将检查和清查及处理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依法对修理资金的缴存、治理和使用状况进展审计监视,确保修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