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2023年).docx
淄博市校车管理规定(2023)_物业经理人 文号:淄政办发20239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淄博市校车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中小学校(含一般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气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特地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治理应当遵循依法治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履行安全监视、治理、教育职责。 第四条 校车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车应当是7座以上载客汽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且车身颜色、外观标识统一;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需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或者拼(组)装车以及到达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第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身体安康、作风正派、无精神病史; (五)未受过刑事惩罚。 第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车辆权属(学校自备或者学校法人代表自有、长期租用或者单位自备、社会力气购置),并填写校车标识申请表报同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区县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状况。查验合格后,根据有关规定发放标识,统一车身颜色。 第七条 更换校车驾驶人,应当到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状况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查验驾驶人驾驶证、(来自:)交通违法记分等状况。 第八条 校车全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