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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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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docx

    江苏省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继承和进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视本辖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的规划工作。 市、县级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文物爱护工作。 第四条建立、国土、房管、公安、财政、环保、城管、水务、旅游、园林和绿化、民族宗教等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有关爱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城乡建立规划,并安排专项爱护经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必需坚持统筹规划、有效爱护、合理利用、科学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爱护与利用、继承与进展以及文物爱护与经济建立、社会进展的关系。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八条对尚未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经调查确有爱护价值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公布为掌握性爱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内容主要是: (一)城镇原有的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镇)格局、整体风貌等; (二)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 (三)水系; (四)地下文物埋藏区; (五)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古树名木、地貌遗迹等; (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口述或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掌握性爱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爱护规划在该名称公布后两年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局部; (三)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确定前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展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四)涉及爱护规划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规划,应当依据构成历史风貌的因素及现状,划定重点爱护区。爱护规划应当包括重点地区的”城市景观设计或城市设计的内容,严格掌握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专项爱护经费。经费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民间资金; (四)经营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爱护措施: (一)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符合经批准的爱护规划; (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按法定程序进展申报和审批; (三)施工单位必需按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展施工,并切实爱护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的古树名木、水系、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觉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马上停顿施工,爱护现场,并准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符合爱护规划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必需安全、合理; (六)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传统文化、风貌、格局,不得污染、破坏环境和水系。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重点爱护区内不得进展以下活动: (一)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和门面装修、屋顶广告; (二)阻挡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的规划视线走廊; (三)破墙开店; (四)从事地下矿藏开采等资源开发; (五)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古村落应当编制相应的爱护规划。对根本格局、整体风貌、空间环境、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河道水系等明确详细爱护措施。古村落爱护范围内的建立工程,在高度、形式、体量、颜色等方面应当予以掌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苏州古城爱护 第十六条苏州古城爱护实行全面爱护古城风貌的原则,爱护整个古城以及与古城有亲密历史、文化、景观联系的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七条苏州古城的爱护范围为外城河以内区域、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和寒山寺片。 第十八条古城内应当掌握古城容量,改善环境质量: (一)古城内应当掌握居住人口至25万人。 (二)调整工业布局,不再新增工业和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仓库不得扩建,影响古城爱护的,应当逐步搬迁。土地利用必需符合规划要求。 (三)改善环境质量,河道水质不低于地面水类,大气质量优于二级,声环境到达功能区标准。 (四)掌握过境车辆进城,改善古城周边道路交通状况,优先进展公共汽车、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缓解古城交通压力。 (五)增加绿地面积,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30%。现状不符合要求的,该用地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 第十九条古城内的各项建立工程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必需符合规划布局要求。 (二)不得新建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已有的逐步撤除。 (三)不得新建、扩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 (四)依据不同区域的规划要求,严格掌握建筑高度。 (五)户外广告必需与建筑风貌协调,不得遮挡原建筑的细部处理。 (六)沿街设置的空调应当进展遮挡,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七)制止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逐步进入地下。 其次十条古城内应当保持路河平行双棋盘格局的河道景观和道路景观,爱护传统的街道空间形态与尺度。 其次十一条古城内应当保持三横三直加一环的水系及小桥流水的水巷特色: (一)保障水系的完整、畅通,在重点地区应当恢复骨干水系。不得占用、破坏或者填埋、堵塞、缩小现有河道。 (二)定期对河道清淤、分类保洁,保持水面清洁。 (三)保持原有驳岸、古桥、河埠等河道设施完好,新建的驳岸、河埠、桥梁不得破坏传统风貌。 (四)河道内现有排污口逐步取消,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不得擅自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设置水障碍物。 (五)严格掌握河道两岸的建立,沿河建筑高度与形式保持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六)实施城市引水工程,提高水体稀释和自净力量,改善水质。 (七)新治理的河道沿河应当设置必要的爱护范围。 其次十二条古城内的文物爱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爱护单位但有较高文物价值的掌握爱护建筑和有关文物遗存的爱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文物爱护单位和掌握爱护建筑应当根据爱护规划的要求确定爱护范围和建立掌握地带或者风貌协调区,并设立爱护标志,设置特地机构或人员负责爱护治理。 其次十四条古城内的古典园林、古建筑、古城墙遗址、古树名木、古桥、牌坊、石刻等历史遗存,应当清理登记,制定详细的爱护规划。 其次十五条重点爱护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五个历史街区,实行有效措施进展爱护: (一)遵循原貌爱护的原则,爱护好真实的历史遗存。历史街区内的道路、河道的空间格局和原有形式不得破坏。 (二)对历史街区内的每一幢建筑应当进展定性、定位分析,提出爱护修缮与更新的措施,保存好风貌较好的建筑物的外貌,内部设施可合理改善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 (三)对历史街区内的古井、古桥、古牌坊等不得破坏。 (四)历史街区内限制通行汽车。 (五)在历史街区内制止建立影响历史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现有损害历史街区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撤除。 (六)历史街区内的文物爱护单位和掌握爱护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盘门、观前、十全街三个地区为传统风貌地区。应当爱护区域内文物古迹及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新建建筑物应表达苏州传统的建筑和空间形态,集中表达苏州地方文化和城市独特风貌。 其次十七条古城爱护范围内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和颜色,保持苏州建筑固有的体量适中或适度、造型轻松、颜色淡雅、清幽干净、粉墙黛瓦的特色,表达苏州古城的传统风貌。 其次十八条对不符合古城爱护要求、损害古城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撤除。 其次十九条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讨论与进展具有苏州特色的丝绸、纺织、刺绣、雕刻、食品和吴门画派、吴门书法、吴门医派、昆曲、评弹等地方传统文化艺术,以及轧神仙、石湖赏月、虎丘庙会等有益的民俗活动。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爱护 第三十条直、同里、周庄、东山、西山、木渎、光福、震泽、沙溪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古镇可根据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爱护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进展申报。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镇爱护治理委员会及其特地治理机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实际,负责详细的名镇爱护和日常治理工作。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的爱护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有利于名镇的爱护,连续名镇原有的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在爱护范围周边地区的建立必需与名镇风貌相协调。在爱护范围内原有损害名镇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规划地进展改造或者撤除。 第三十三条爱护历史文化名镇的水系、道路、空间格局和传统文化,并根据有关规定,爱护好古建筑、古桥、园林、驳岸等历史遗存。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名镇应以旅游及文化为主要产业,不得影响名镇的爱护,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第三十五条人文景观和历史遗迹的恢复必需有充分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掌握性爱护古镇、古村落、历史街区、古建筑群的爱护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殊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方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殊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建制镇和集镇。 本方法所称重点爱护区,是指历史街区和已探明的能表达城市进展脉络、遗存保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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