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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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23年试行).docx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23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淮住建发2023215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321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准时修理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简称“修理资金”)的治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准时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市市区内的修理资金使用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是本市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治理中心是修理资金使用治理单位,详细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修理资金使用治理。 第四条修理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商定,按肯定比例拘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效劳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效劳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效劳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需到达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到达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视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其次章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修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应当列入使用范围的工程。 (一)(二) 明细见附件: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第八条 修理资金使用须经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状况外),方可使用修理资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发生时可不经过使用前公示,不需通过二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等程序,可按紧急状况程序要求直接申请使用修理资金。 第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应当马上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由有资质的施工或设计单位制定修理方案。书面报告和修理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后,由小区(大厦)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组织修理。修理费用直接从受益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状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峻造成较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水箱、管道等)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或危及业主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 (六)公共安全护(围)栏破损严峻,危及业仆人身安全的; (七)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业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八)其它必需马上修理的工程。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的物业治理职能科室或辖区街道办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其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列支。 相关部门组织代修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物业治理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向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五)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将所需修理资金,按首付款和决算尾款形式分别划转修理单位,并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二条紧急状况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组织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公示修理方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业主分摊明细表等,并将公示的资料和照片报送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保修责任范围的,由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负责实施并担当相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担当修复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五)单个修理工程一次修理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第三章 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使用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修理资金已足额归集并缴存专户银行,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详见本细则其次章);或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局部修理资金归集缴入专户银行,未归集到位局部已明确修理费用分摊方案,并由相关受益业主书面承诺筹缴到位期限的(承诺期限:从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之日或业主承诺集中公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5天);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范围及工程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或消失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需修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修理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区域的治理单位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须由辖区街道办签章确认)。 (三)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正规治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房屋修理治理小组)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四)原房改已售公房购房款10%局部修理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报修和申请使用或托付治理单位办理,并签章确认和承诺; (五)本细则规定的主体申请人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时,应准时启动紧急状况修理预案、消退危急。因拖延、推诿等导致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修理资金使用审核和确认,应当在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后,拟实施的15日前,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理资金治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 (二)填报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修理涉及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使用修理资金的打算书; (四)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缺乏使用续筹方法(包括续筹到位时间、承诺)、修理合同(协议)、修理工程审价合同、修理预算书; (五)上述(一)至(四)项备案资料公示5天(附照片)且无集中反对意见的证明; (六)房屋原产权单位承诺书(房改房);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鉴章(卡)。 第十七条 修理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报修:业主委员会或其托付治理的物业治理企业、治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并填写房屋修缮报修单。 (二)预算:承受报修单位托付修缮施工单位,通过实地勘查、编制修理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三)预分摊:业主委员会或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填写淮安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报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将预算金额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并打印票权登记表。 (四)业主确认:每户预分摊状况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五)公示:修理方案、工程预算及业主确认等状况在小区出入口或有关楼道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六)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填好的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和预算书及公示材料等报送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审核。 第四章 修理资金使用审核和分摊 第十八条修理资金使用审核由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承受淮安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核对修理工程涉及业主的修理资金帐户余额; (二)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修理工程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等,填写修理资金申请使用现场查勘表。并依据淮安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现场勘查状况,由经办人在淮安市房屋修理资金使用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并拨付首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金额的30%); (四)催促修理工程竣工验收。修理工程竣工验收由修理资金使用申请主体邀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街道办、工程监理单位、修理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管单位(治理单位)、决算审计单位等参与,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依据申请主体托付的专业审价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结算并拨付尾款(工程决算审计费用列入修理工程预算工程); (六)做好资金分摊业主帐户、核算记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经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计确认的修理工程决算费用总额不超过经业主首次签字确认的修理预算费用总额15%或1.5万元的,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和相关业主签字确认。超过15%或1.5万元(含15%和1.5万)的,则必需重新申报及经相关业主再签字确认。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治理部门根据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其修理资金帐户中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根据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修理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修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原则进展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中有关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物业治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名词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淮安市物业治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其次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物业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元月1日起试行。本市辖区内的县可参照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的; (五)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较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普遍破损的。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主要工程范围包括: (一)电梯 电梯设备以下部件消失磨损、损坏,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掌握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掌握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 (二)中心空调系统 中心空调设备以下部件消失磨损、损坏,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 1、空调压缩机局部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等。 (3)螺旋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中心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等。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掌握系统:更换主控板。 7、帮助设备:更换油分别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掌握器、油压掌握器、冷却外壳及通风机等。 8、风机盘道: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掌握箱。 10、双效溴化锂汲取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汲取器、引射器、U形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强电系统 电气工程设备设施消失以下状况时,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强电设备必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等;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掌握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等;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体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连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掌握箱、照明箱、全部更换改造照明灯具、线路、插座等。 (四)弱电系统(设备必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播送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等; 2、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电线、接收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安排箱等; 3、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掌握报警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等; 4、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掌握台、监视器、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等; 5、综合布线掌握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等。 (五)消防设施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抽烟防火阀等;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等。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掌握器、气压水罐、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水泵修理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等。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等。 (七)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峻锈蚀;引下线弯曲、严峻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峻锈蚀。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深圳市优化修理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2023) 深圳市住房和建立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修理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233号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强化各区职权,优化办事流程,削减审核环节,缩短办文时限,提高效劳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使用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修理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的流程 申请人申请修理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和备用金再次使用(以下简称申请使用修理资金)时仅需向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治理机构)一次性提交材料,区治理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准时告知市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治理机构),并由市治理机构直接划款,申请人无需到市治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 二、采纳信息化系统,修理资金申请、备案、生成划拨通知在电子系统内完成 为保证申请材料能在市、区治理机构及相关业主之间共享,申请人在申请使用修理资金时,应在修理资金信息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同时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到区治理机构。区治理机构按办理要求进展纸质件和电子件核对,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各区局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区治理机构电子印章的资金划拨通知,市治理机构依据划拨通知直接划款。 三、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建立检查机制,保证修理资金使用安全 为保证使用流程优化后的修理资金使用安全,区治理机构应连续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加强对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核对,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把好备案关口;对于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申请,在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结论前,应会同市治理机构共同查看现场。市治理机构作为我市修理资金业务指导部门,应统筹治理全市修理资金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视力度,建立对资金使用材料、流程等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检查方式包括通过修理资金信息系统进展线上检查和到各区进展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反应给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 修理资金使用流程优化后的相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指南详见附件。 四、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使用(首款)业务办事指南 2.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项使用(尾款)业务办事指南 3.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强制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4.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备用金再次使用业务办事指南 深圳市住房和建立局 2023年4月12日 篇3:深圳市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23) 深圳市关于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23) 深物维【2023】9号 各区住房和建立局、各新区城建局,各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 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信息已通过物业治理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为切实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化解相关物业冲突纠纷,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下称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下称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追缴 依据条例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建立单位未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连续缴交。未根据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下称首期修理金)交存缺口仍旧较大。对至今仍未根据规定缴交的建立单位,请各区主管部门多措并举,加大首期修理金追缴力度。 二、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交存 目前,全市范围内由物业效劳企业代收的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下称日常修理金)交存工作进展滯后。依据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第十条,请各区相关部门进一步梳理日常修理金交存状况,对辖区内物业效劳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催促其根据有关规定准时代收代缴日常修理金。 对拒不协作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的有关企业,各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准时整理有关企业名单上报辖区主管部门。各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严格执法,强化住建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切实保障业主切身利益。 专此通知。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