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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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五篇 社会,即是由生物与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人类的生产、消费消遣、政治、教育等,都属于社会活动范畴。动物或其他生物社会行为也属于社会范畴。社会指在特定环境下共同生活的生物,能够长期维持的、彼此不能够离开的相依为命的一种不简单转变的构造(社会又被歪曲,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5篇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1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治理,标准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财务行为,爱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治理暂行规定(财金2023175号)及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闽财金202316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厦门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治理、省级补助”的治理模式。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治理。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特地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依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治理等财务工作。 其次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拨付给设区市、县(市)的救助基金,主要包括:按各地上缴额全额回拨的交强险罚没收入,按省级筹集的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额肯定比例拨付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将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准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拨付、垫付、追偿、核销 第九条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不负责详细垫付工作,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以补助的形式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十三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按相关规定进展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状况。 第十四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展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救助基金专户,冲减原救助基金垫付款。 第十五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对的确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报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时列救助基金支出。 允许核销垫付款的情形包括: (一)责任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缺乏清偿的; (二)责任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缺乏清偿的; (三)责任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3年未侦破的; (五)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不得用于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四章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托付代理费用等,详细支出范围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水电、邮电、交通、会议、物业治理等费用。 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根据方法 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 托付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治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托付代理费用。 其他开展救助基金治理业务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掌握追偿费用和本钱,保证追偿所得准时入账。 其次十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财政预算治理规定支付、核算费用支出。费用支出纳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经批准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中分账核算。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据财政预算要求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费用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其次十一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展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其次十二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准时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送救助基金的筹集、治理和垫付状况等财务信息报告。 其次十三条各设区市、县(市)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并于每年2 月1 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省级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其次十四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每年应根据财政预算治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状况,承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展审计,并于每年2 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六章监视检查 其次十六条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依法承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七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视检查救助基金的有关财务状况,如发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其次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治理进展监视和指导,如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试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6号 2023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展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治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治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 地方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根据规定准时足额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视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帮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准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筹集、使用和治理救助基金状况实施监视检查。 其次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根据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赐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全部人、治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依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状况,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详细提取比例。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状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根据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与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准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承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别状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详细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完毕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供应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展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展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状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第四章 救助基金治理 其次十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治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其次十一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其次十二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托付代理费用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银行账户治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治理,并应当根据规定用途使用。 其次十四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依据本方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展追偿。 发生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局部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准时通知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帮助救助基金治理机构进展追偿。 其次十五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其次十六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照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其次十七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状况,承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展审计、清算。 其次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详细治理方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三)依法监视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状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展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展处理、惩罚。 第三十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状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准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视治理机构进展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赐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供应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并可以依据情形打算是否撤换救助基金治理机构: (一)未根据本方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展垫付的; (二)供应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视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假如不实行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急,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实行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效劳费用。详细费用应当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精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3 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次条、第三条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是: (一)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试行方法规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丧葬、抢救费用进展垫付。 (二)对电动车辆、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其受害人垫付丧葬或者抢救费用。 上述第(二)项规定救助对象超出了财政部等五部委试行方法的规定范围,将其纳入救助范围的主要理由:一是考虑到今后几年,我省电动车保有量将会有所增加,电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会增多,由于目前电动车辆目前没有被纳入交强险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相关权益难以保障。二是从我省目前的实际状况看,电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局部受害人的伤情较轻而无需抢救,将该类事故纳入救助范围不会对救助基金正常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但将个别因电动车、非机动车造成严峻损伤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排解在救助范围之外,违反了试行方法的立法本意。三是实施细则规定的我省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已明确由各市政府从公安交通罚款中抽取肯定比例的金额用于电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事故人员的救助,不使用从试行方法所规定的渠道所筹集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的层级设置和治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我省救助基金的层级设置、第八条规定了救助基金治理工作中相应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担当主体,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了省级救助基金和地方救助基金的详细业务权限。主要是: (一)我省救助基金的设置层级。我省救助基金目前暂在省、市两级设立基金,其中省级基金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统筹工作,不负责详细垫付事宜;市级基金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垫付。县(市、区)级救助基金暂不要求全面铺开,主要考虑到:一是若各县市均成立基金,可能导致资金过于分散,局部县市的资金会消失困难,影响救助效果;二是各县区均成立基金,会导致基金治理机构层级过多,人员臃肿。 同时,考虑到局部县区业务量较大和省直管县的趋势,对业务量大、资金较为充分、有相应的办事人员,确需单独设立基金的县区,可由地市政府打算或同意后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单独成立救助基金但业务量较大的县市区,也可以由市级基金治理机构在县区设立派出机构。 (二)相应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担当主体。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行使治理救助基金的法律权利,并担当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救助基金治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由该机构的主管部门担当。做上述规定,主要由于局部市在救助基金试点工作中,因基金治理单位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导致局部业务(如通过诉讼手段追偿)无法开展,为杜绝此类问题,做上述规定。 (三)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章第十八条规定,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得对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做出规定。据此,实施细则没有对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做出规定。其中,治理机构的经费问题,已在五部委试行方法第22条作了明确规定,不需赘述。 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各地依据实际状况自行打算。但从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独立履行相关职权、担当相应法律义务和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的角度动身,基金治理机构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配备肯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为宜。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一)我省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了我省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与五部委试行方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不同的是:一是将我省机动车号牌拍卖的资金全额纳入救助基金;二是各市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按肯定比例提取资金交救助基金代管,用于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二)机动车号牌拍卖的资金。将局部机动车号牌拍卖的资金按肯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是我省数年前开展机动车号牌拍卖工作的初衷之一,且惠州等地已经开头利用该局部资金开展交通事故救助工作,将该项内容纳入实施细则,是对上述做法的进一步明确和标准。 (三)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从各地交通违法罚款中按肯定比例提取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纳入救助基金治理,其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充实本地救助基金的资金缺乏(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二是用于对超出试行方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以及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实施细则第九条其次款)。 1、对本地救助基金资金缺乏的补充。根据五部委的试行方法,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交强险中按肯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但由于我省局部地区机动车保有量相对较少,按上述规定猎取的资金数额也相对较少,但上述地区的交通事故特殊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数量较多,因此,救助基金的资金可能有所缺乏,有必要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局部资金予以补充。 2、对试行方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和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对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已在上文中予以阐述。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进展适当救助的问题,主要考虑到这种做法可以实际解决相关人员的实际困难,能有效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从我省深圳、惠州等地将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纳入救助范围的实践阅历看,社会效果较好。因此,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规定,但由于五部委试行方法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实施细则规定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局部资金用于该项救助工作。 3、从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的性质。对上述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实施细则作了以下规定:该局部资金在因当地救助基金资金缺乏、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充实到当地救助基金之前,从性质上属当地政府交当地基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的政府财产(实施细则第九条其次款)。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试行方法对基金的使用范围规定较为严格,若将提取的公安交通罚款作为试行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资金”、作为基金资产予以治理,其使用范围将受到较大限制。因此,为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救助功能且避开不必要的争议,实施细则将该局部资金定性为政府交基金代管的财产。 同时,为标准上述资金的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上述资金仅用于对电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和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进展救助。各地用于上述用途的资金,总量上不得超出各地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实施细则其次十九条第三款)。 考虑到我省地区差异较大,对该局部资金的详细使用程序问题,我省难以做出统一规定,因此,实施细则规定由各市自行确定相应的救助对象和审批程序等(实施细则其次十九条)。 四、省级救助基金的统筹及资金的划拨 (一)省级救助基金资金的统筹和使用。省级救助资金从保险公司缴纳的交强险提取资金中和财政部门划拨的财政补助中,提取10%的金额作为省级救助基金的统筹资金。省级救助基金的主要用于对局部资金缺口大的市级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局部特殊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予以专项补助。提取统筹资金主要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进展水平不平衡,局部市救助基金资金少、事故多,需要省级救助基金予以适当补助。 (二)救助基金的缴纳和划拨方式。省、市救助基金设立救助基金专户,各保险公司及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当缴纳的资金划拨到省级救助基金专户。省级救助基金对上述资金按10%提取统筹资金后,将剩余的90%的资金根据肯定比例,划拨给各市救助基金专户。除交强险提取资金、省级政府赐予的财政补助外,其他来源渠道的资金直接进入各地救助基金专户,不通过省级救助基金转拨,也不列入省级救助基金的统筹范围。 五部委试行方法要求,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交通违法罚款也应当缴入省级救助基金,依据我省实际状况,实施细则没有要求将此局部资金纳入省级救助基金。主要考虑到:一是我省此类交通违法较少,罚款数额不大;二是此类交通违法罚款归属于县(市)或市级财政,将其纳入省级救助基金操作难度较大,也难以监管。 统筹后的资金,由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地交强险保费提取状况和交通事故状况后提出各市的安排比例,报经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采纳这种安排原则,既参考各地交强险提取费用的多少,也参考各地救助基金实际使用的多少,避开局部地区资金消失大的缺口。 五、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 (一)抢救费用垫付的根本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通知交强险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逃逸、或者未参与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交警部门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交通事故事实做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受害人或其家属签订协议救助基金治理机构通知医疗机构,同意垫付相关抢救费用抢救工作完成后,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申请划拨相关费用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材料、清单进展审核,将符合条件的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制定账户。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的预付。实际工作中,个别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准时支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此反响较大,为此,实施细则特地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的预付事宜。考虑到各保险公司一般是在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责任支付抢救费用,依据这一实际状况,为爱护受害人权益,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准时垫付抢救费用;责任不明确的,应当首先在无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在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3日内足额垫付抢救费用。对保险公司不准时支付相关费用的,公安机关在每年公布救助基金使用状况时可以讲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状况向社会一并公布。 (三)抢救费用的垫付。为爱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基金的资金安全,实施细则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事宜的规定主要是:一是要求当事人需就垫付事宜提出申请,并和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主要考虑到日后垫付案件数量太大,全部由救助基金主动垫付,工作量太大,局部资金也难于追偿。由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后再行垫付的方式,可以削减肯定的工作量并降低资金风险。基金治理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协议,主要是便于事后向当事人方、交通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进展追偿。二是救助基金对医疗机构发生的抢救费用,采纳事后审核、结算的方式。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完毕后,持相关单据向救助基金申请拨付相关款项,基金治理机构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抢救费用进展审核、确认后拨付相关资金。对双方有争议的费用,由专家小组审核确定。采纳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削减基金治理机构的工作量,同时便于有效掌握相关抢救费用。三是对预付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治理机构应当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或相关保险公司追偿,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在第三十二条予以规定。 (四)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的垫付限额。一是垫付期间一般为抢救之日起72小时的费用,此规定与试行方法规定一样;二是对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且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应由地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实践状况看,局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将超过72小时,若完全根据试行方法的规定将垫付期间局限在72小时,将影响局部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因此我们参考深圳、惠州等地的阅历,将时间延长至7日;另外,从深圳、惠州等地实际状况看,按ICU一天费用约8000元计算,7天的费用大致为6万元。因此,对抢救时间7日内、费用6万内的,划分为一个档次,对此类案件,为加强监管,要求由地市卫生部门审核;三是对个别抢救时间超过7天或者费用超过6万元的,要求提交联席会议审核。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五)丧葬费用的垫付。丧葬费用的垫付程序与抢救费用垫付程序根本一样。对丧葬费用的垫付时限和限额,一是规定丧葬费用垫付期间一般限于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主要考虑到交警部门需要对死者进展尸体检验、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请重新检验,根据检验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0日。检验完毕后,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尸体。同时考虑到个别案件的需要,实施细则还规定,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提交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缘由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二是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担当。这样规定的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关尸体处理的规定,其目的是避开死者亲属无故拖延尸体处理时间,从而增加基金垫付费用。三是考虑到实践中局部交通事故尸体长时间保存、无人处理的状况,实施细则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存放时间较长而没有处理的,殡葬机构应向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和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核实是否符合丧葬费垫付条件。对符合垫付条件但因检验鉴定等缘由临时不能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可以逐月申报尸体存放等丧葬费用。此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对因检验鉴定需要而长期存放的交通事故尸体,符合垫付条件的,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垫付范围;另一方面也考虑基层殡葬机构的实际状况,允许逐月申报相关费用。 六、救助基金的治理 实施细则对救助基金的治理事宜,主要做如下规定:一是基金治理机构每季度向同级基金主管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每年托付中介机构对基金使用状况进展审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二是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治理机构加强日常监视,每季度对垫付案件进展抽查,对治理松懈的,省级救助基金暂停向该市划拨资金;情节严峻的,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更换基金治理机构。 七、深圳市救助基金的治理 深圳市政府建议深圳市救助基金不纳入全省统一治理,其主要理由是:一是深圳市是规划单列市,将该市救助基金纳入全省统一治理破坏了该市规划单列的财政体制;二是深圳保监局与广东保监局在各自监管辖区内独立履行监管职能,且深圳市保险费率水平与省内其他地区存在差异,将该市救助基金纳入全省统一治理会使基金缴纳及监管产生不便。三是深圳市救助基金已运行近两年,将该市救助基金纳入全省统一治理将导致其运行治理模式产生较大变化。对此问题,省政府相关部门虽有不同意见,但为避开影响全省救助基金相关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意暂按深圳市意见办理,因此,实施细则规定,深圳市救助基金暂由深圳市政府自行治理,基金资金暂不纳入省级救助基金统筹和安排范围。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将深圳市救助基金纳入全省统一治理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细则篇4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治理细则(暂行)(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治理,标准救助基金治理人使用及追偿行为,爱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实施方法(苏政办发202317号),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治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治理体制。第四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治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第五条救助基金以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治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详细使用及追偿工作。救助基金治理人应当准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承受基金治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视。各市、县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及其联系方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准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准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七条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准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垫付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