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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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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docx

    沈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 沈房发20237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立局),各物业效劳企业: 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23年第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 2.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违法违规扣分标准。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附件一 辽宁省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打造诚恳守信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全面安康进展,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治理方法、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沈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治理方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物业效劳企业(以下简称“物业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负责人”)在我市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本地及外埠企业。 工程负责人是指由物业企业委派,在物业工程中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组织实施物业效劳活动,并保障物业效劳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物业企业或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推断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根本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使用坚持客观、精确、公正、准时和“谁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调整信用信息相关政策及标准;监视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治理落实状况;负责建立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电子系统;负责信用信息的公布和使用治理;归集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优良信息证明材料。 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核实、报送;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受理、调查、核实,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意见。 物业企业负责本企业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的录入、修改、变更和撤销等。 其次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根本信息分为物业企业根本信息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根本信息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经营场所、准予从业时间等。一个物业企业治理多个物业工程的,应分别填报物业工程名称、地址、承接时间、总建筑面积等信息; (二)工程负责人根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诞生年月、从业时间、以往曾管物业工程等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物业企业或者物业企业员工在从事物业治理活动中受到的国家、省、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嘉奖等状况; (二)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的优秀事迹报道; (三)其他应当记入企业优良信息的状况。 第九条 不良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从事物业效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赐予行政惩罚的; (二)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记录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录入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录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精确性负责; (二)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对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整改要求,能够按要求予以整改的,不载入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三)拒不整改的,按扣分标准扣分一次。同类问题整改后反复消失的,按扣分标准双倍扣分。涉及物业效劳工程全托付他人或者挪用修理资金的,直接按扣分标准扣分; (四)同一物业企业多个物业效劳工程被扣分的,全部扣分累加计算。 第十一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归集信用信息: (一)经查实的有效投诉及新闻媒体报道; (二)日常巡查和监视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扣分建议; (四)物业企业的自行申报; (五)其他渠道。 第十二条 物业企业录入根本信息由物业企业自行申报。物业企业根本信息中的物业工程信息和工程负责人信息由物业效劳工程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工程备案状况对录入信息进展核实。 第十三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申请优良信用加分的,在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分,加分只限申请当年有效。 优良信息证明材料应复制其证书、奖状、通报等材料作为证明存档。 第十四条 物业企业员工所取得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在原物业企业已申请加分的,入职新物业企业后不得再次申请加分。 第十五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不良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 不良信息认定依据包括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出具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改通知书、通报批判等文书。 第十六条 物业企业申报的根本信息和优良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实行扣分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扣分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不良信息一经录入档案,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 物业企业或工程负责人提出申辩证据恳求撤销记分的,经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证据真实牢靠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动态治理 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实行信用扣分制,基准分均为100分。扣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扣分周期期满,分值清零,重新计分。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其次十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信用扣分标准对物业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行为予以扣分,并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对扣分标准中未列举的不良行为,依据最相类似的扣分项赐予扣分。 其次十一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严峻失信物业企业进展如下处理: (一) 不得参加物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 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效劳工程; (三) 限制参与各类表彰嘉奖活动等。 其次十二条 依据信用扣分结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负责人进展如下处理: (一)提示信息到达3条或警示信息到达1条时,对该工程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二)提示信息到达5条或警示信息到达2条时,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要求撤换工程负责人; 其次十三条 物业企业信用扣分结果与我市企业信用信息治理联动。物业企业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按要求上报市信用信息治理机构。 第五章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 其次十四条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A级表示信用优秀,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物业企业信用欠佳。 其次十五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物业企业扣分或加分状况对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进展评定。信用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分值在95分(不含95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B级,分值在90分(不含90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C级,分值低于85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 其次十六条 对于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到达A级的物业企业,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实行以下措施,扶持其做大做强: (一)在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举; (二)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待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其次十七条 物业企业或物业企业员工获得国家、省、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的,分别赐予物业企业5分、3分或1分的加分;获得国家、省、市主流新闻媒体优秀事迹报道的,经认定赐予1分加分。企业每个周期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其次十八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示制度。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在相关网站上公示物业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等级状况。 其次十九条 物业企业信用记分结果,可以作为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行政治理部门、市物业治理协会制定相关规定、准则,以及建立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状况,对本方法及配套信用扣分标准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二沈阳市物业效劳企业和物业工程负责人信用扣分标准序号扣分缘由信息类型物业效劳企业扣分值物业工程负责人扣分值扣分依据1将物业治理区域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的警示信息20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托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一并托付给他人;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治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2擅自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警示信息2023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3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移交有关资料不全的警示信息105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和有关资料。4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原物业效劳企业未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未办理承接查验的警示信息10物业承接查验方法第四十五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方法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的警示信息105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不得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三条:物业治理用房的全部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的用途;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转变物业治理用房用途。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警示信息105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警示信息105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的同意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8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提升物业费价格的警示信息105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自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设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费标准,临时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约第十七条第四款:业主大会打算制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9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警示信息105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效劳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商定提前解除物业效劳合同的,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退出该物业治理区域。10未购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警示信息10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前期物业治理期间,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购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受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和业主监视。业主大会设立后,物业效劳企业购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由业主大会打算。1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擅自收取或侵占场地占用费的警示信息105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打算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业主大会打算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收取,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承受业主的监视。扣除治理本钱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另行商定。12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警示信息105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转变用途;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根据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13未与开发建立单位办理物业治理工程承接查验的警示信息10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三条:建立单位应当协作物业效劳企业做好新建住宅承接验收工作。14以明显低价竞标;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警示信息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十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与物业治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治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15阻扰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警示信息10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协作帮助筹备组开展工作.16未在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警示信息103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七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17未经招投标手续承接物业治理工程的警示信息10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十八条:建立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治理的实施意见第七条:新建住宅区选出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重新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一律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18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拒不向业主委员移交物业治理用房的警示信息103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效劳企业的,物业效劳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治理用房和有关资料。19每年第一季度未在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和物业效劳费等物业工程收支状况的警示信息103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和物业效劳费等物业工程收支状况;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治理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款:从2023年起,实行包干制收费模式的物业效劳企业也要于每年3月末之前,公开上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及物业效劳工程收支状况,承受业主的质询和监视。20未按时向市房产局提交变更或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示信息10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治理应当实行信用信息治理制度。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实施考核,统一治理。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治理信用信息进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准时上报。21物业效劳企业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效劳合同的提示信息10沈阳市物业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第四十二条:中标企业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效劳合同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22物业效劳企业未催促开发建立单位按时解决承接查验问题的提示信息5物业承接查验方法其次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商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建立单位应当准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效劳企业复验。23开发建立单位未解决承接查验问题,物业效劳企业即供应物业效劳,收取物业费的提示信息5物业承接查验方法其次十条:现场查验中,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商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立单位,建立单位应当准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效劳企业复验。24物业工程交接工作未形成交接记录,并双方签章确认的提示信息5物业承接查验方法其次十六条: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立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共同签章确认。25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相应效劳,经查证属实的提示信息53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供应相应的效劳。物业效劳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八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展治理,供应相应的效劳;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条其次款:物业效劳企业依照物业效劳合同供应效劳;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款: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26未能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提示信息52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效劳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27未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并未将相关行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示信息52物业治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28未能准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的提示信息52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其次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效劳的重大事项,对业主有关物业效劳的投诉,应当准时处理,承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效劳合怜悯况的监视。29未依法制订物业效劳制度和物业效劳方案的提示信息52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制订物业效劳制度和物业效劳方案;30未按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报送物业修理账目,承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监视的提示信息52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物业效劳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报送物业修理账目,承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视。31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安全事故时,未实行相应措施并准时向公安或者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和调查工作的提示信息52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效劳企业在实行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32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实行详细防范措施的提示信息32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和实行详细防范措施,同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33物业合同主要内容修订,未按时报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示信息52沈阳市物业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效劳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篇2: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 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评分标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治理 第四章 各方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治理信用信息体系,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治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视和治理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监视和治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爱护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治理活动中能够用以分析、评价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监视实行信用评分制度。由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体系。 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视和治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帮助区物业主管部门完本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披露以及监视和治理工作。 其次章 评分标准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由根底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根底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初始首次录入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治理活动中,遵纪守法、榜样履行业主义务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信用信息。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治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商定,拒绝承受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的监视和指导,被查证属实的不良信用信息。 警示信用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严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商定,拒绝承受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的监视和指导,被查证属实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采纳积分评价制度。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为状况分为20分、15分、10分、5分四类,详细评分内容根据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评分自业主中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之日开头计算。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评分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五年内有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初始分值为100分。业主委员会委员首次进展信用信息录入的,信用信息评分以初始分为根底分;业主委员会委员非首次进展信用信息录入的,现有的信用信息分值为根底分。在根底分上加分或者减分,总分作为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等级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值为根底分值+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第十条 依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分值,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一)A级(信用优秀):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含120分)以上,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二)B级(信用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满12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三)C级(信用一般):信用信息分值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10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不满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20分(含12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四)D级(信用较差):信用信息分值不满70分;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10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信用信息分值为100分(含100分)以上,有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根底信用信息包括: (一)物业治理区域名称; (二)物业治理区域位置; (三)所属镇街; (四)所属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五)业主委员会名称; (六)姓名; (七)性别; (八)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拥有的不动产坐落位置; (九)工作单位; (十)委员职务; (十一)责任范围;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任期; (十四)政治面貌; (十五)承受物业主管部门培训状况。 第三章 信用信息治理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行申报、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及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供应。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评定与审核,应当以物业主管部门、镇街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通知、通告、公告、打算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及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展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公示期内,当事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的内容或者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应证据。 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展核实: (一)经核实,异议申请成立,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准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经核实,异议申请不成立,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准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异议,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评分依据。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均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信息分值。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分值。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评分结果应当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作为物业治理活动相关主体监视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业主自荐或者被推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应当在自荐或者被推举的同时,填写根底信用信息登记表交镇街审核。经镇街审核属实,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其中选之日起十日内将本人的根底信用信息录入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系统。 镇街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A级时,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进展通报表扬。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C级时,物业主管部门或者镇街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列为重点监视对象,并将监视状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为D级时,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打算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由镇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由镇街进展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打算。 该业主委员会委员自其资格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章 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评分资料进展修改或增减。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担当。 其次十条 从事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治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漏记、错记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分值。侵害业主委员会委员合法权益,损害业主委员会委员信誉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止。 附件:珠海市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评分标准 篇3:北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2023) 京建发202365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实施对全市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活动的动态监视治理,现将北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效劳企业信用信息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物业效劳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加强物业工程的监视治理,标准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恳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安康有序进展,依据物业治理条例、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效劳企业资质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企业对物业工程实施物业效劳活动的监视治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方法所称工程负责人,是指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在工程中组织实施物业效劳活动,并保障物业效劳质量符合商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方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工程负责人在物业效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推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根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效劳活动实施动态监视治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信息治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效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工程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工程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工程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效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分工,依据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治理工作。 北京物业治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效劳行业人才培育方案,组织工程负责人连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公布物业效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效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治理行业的信用鼓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 信用信息治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效劳企业及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其次章 工程治理的监视治理 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效劳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打算聘请其他治理人的,应当与其他治理人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效劳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效劳合同备案的工程根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立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物业效劳合同中物业效劳内容及费用、工程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 拟退出工程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 本市实行工程负责人责任制。工程负责人包括: (一)建立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指派的工程负责人; (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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