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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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2023年修正).docx
沈阳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沈阳市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2023修正)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依据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的打算修正依据2023年4月1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九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局部地方性法规的打算修正) 沈阳市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本规定爱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供应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供应效劳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夫购置、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措施,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根据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消费者。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司法机关在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时,应实行先赔偿后罚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市、县(市)、区用于爱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准时审理。 第七条 消费者因使用商品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时,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如不能证明自己所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或者不能证明消费者违反使用规章的,应对造成的损害担当民事责任。 第八条 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需给消费者退货的,一律按商品原销售价计算。供应效劳违反商定的,处理时按原商定收费价格计算。 第九条 消费者购置商品后,发觉有质量问题提出退货时,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购置商品后七日内,对花色品种规格不满足提出退货时,只要商品保持原样,经营者应当退还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下商品除外: (一)烟酒、食品; (二)药品、保健品; (三)布匹;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发生消费争议的商品质量或效劳质量直观难以确认的,由法定部门检测或鉴定,其费用由责任方担当。经法定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必需赐予退货,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必需明码标价,开具购货凭证或效劳单据。购货凭证必需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牌号、价格、时间、产地等;效劳单据应标明工程、价格、时间。消费者投诉或申诉时,必需持购货凭证或效劳单据。 第十二条 经营者出售试销商品必需有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从事各种加工经营活动必需保证制作质量,给消费者出具记有原料名称、样式、标准、数量及取货日期等内容的单据。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商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根据规定或商定履行;其中需要包修的,有关修理部门应在三十日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好,并仔细填写修理记录。对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因缺零配件,在保修期内修理时间超过三十天或商定时间的,修理单位应当给消费者出具退、换货证明。 第十五条 制止经营者以下行为: (一)以还本方式销售商品; (二)隐匿真实名称和地址,以邮政信箱名义进展的邮购; (三)擅自投递、散发、张贴传单式广告; (四)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 (五)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 (六)擅自开展传销活动; (七)未经批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或生活美容业; (八)从事医疗美容或生活美容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 (九)出售其他法律、法规制止销售的商品。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有以下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效劳收费的一倍: (一)捏造、歪曲、掩盖事实的; (二)缺秤少量的; (三)供应效劳不明码标价和价格表示不真实的; (四)出售商品以假充真、伪造产地的; (五)产品与说明书内容不符的; (六)谎称有奖销售的; (七)偷换加工原材料、修理商品零部件的; (八)其他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有以下行为的,应按以下规定担当赔偿责任: (一)销售商品或者供应效劳违反商定,应根据消费者要求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担当其利息及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承揽、加工效劳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商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负责修理、重作。仍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商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加工费,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三)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二十天或者商定时间的,经营者应以商品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赔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的损失,保修期限应按修理期相应顺延。 (四)因出售需要调试的商品不为消费者调试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销售伪劣种子、苗木、农膜、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夫减产或绝收的,应赔偿其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必需照实供应事实及有关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止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申诉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调查。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负有赔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打算。 其次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以下规定进展惩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有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不按商定收费价格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货的,除责令退还全部货款外,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法定部门检测或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一)、(六)项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七)、(八)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对其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五)项的,责令停顿经营,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四上的,处以货值一倍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二)、(三)、(五)、(九)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对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自收处处罚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惩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打算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打算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惩罚打算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