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docx
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治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矿井每年进展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展。 2、鉴定时间:每年的8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展,特别状况经上级部门同意,可以推迟到九月份。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全部煤巷、半岩巷,岩巷每1采区至少选1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上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肯定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的鉴定。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肯定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为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4)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位高瓦斯区。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1、7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7月底以前做好鉴定预备工作,8月份进展矿井瓦斯等级测定。9月底以前进展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公司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中选择在正常时进展。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以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五、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状况。 2、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 3、测点布置及编号。 4、鉴定前的预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预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 5、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 6、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7、标注瓦斯鉴定设点状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 六、瓦斯等级鉴定完毕,有技术负责人做出矿井等级鉴定总结,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状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治理状况。 2、瓦斯鉴定前的预备工作和鉴定时间。 3、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 4、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有无高瓦斯区。 5、矿井瓦斯来源、变化状况,包括全矿井、主要采区和“三区”(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瓦斯涌出量同上年度相比的变化状况。 (1)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意见。瓦斯鉴定、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瓦斯治理重点区域的划分意见。 (2)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填绘图纸并有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签字。 (3)瓦斯鉴定表格。按要求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