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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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docx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理方法(2023) 浙政令2023281号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理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治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浙江省流淌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方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方法规定报送、记录、治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人口治理信息化建立以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依据需要,可以依法托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流淌人口效劳治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效劳治理机构)从事登记效劳等详细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规划生育、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效劳机构、物业效劳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帮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其次章 登记治理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以下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根本状况。 承租人为流淌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根据浙江省流淌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淌人口信息。 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第七条 出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报送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一)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开通的传真、网络等渠道报送; (二)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转报; (三)由为出租人介绍居住房屋出租的房产中介效劳机构向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转报; (四)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效劳治理机构的基层工作组织申报。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予以协作,主动出示身份证件,照实申报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出租人报送的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 房产中介效劳机构应当在其介绍出租居住房屋的业务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的根本状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也可以报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出租人和房产中介效劳机构报送的信息准时转报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帮忙和催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办理点向社会公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内容、依据、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供应登记表及填写样本,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供应便捷效劳。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标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为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供应效劳,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应当通过发放资料、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责任,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应当全面、准时、精确采集居住房屋租赁动态信息。 上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治理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效劳治理机构应当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治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制止违法使用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在行政治理和公共效劳活动中产生的人口根底信息,应当根据人口治理信息化建立要求,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人口根底信息的动态治理和共享利用,提高社会效劳治理效能。 第三章 当事人义务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根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根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准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淌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准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准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四)向承租人宣传物业治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催促其改正; (五)合理掌握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开和削减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六)协作和帮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治理,发觉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当实行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详细治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一)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 (二)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 (三)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 (四)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治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托付房产中介效劳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事务。 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托付房产中介效劳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进展治理。 房产中介效劳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承受出租人托付的,应当在其受托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务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被托付人根本信息及托付内容由出租人在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时报送。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不得擅自转变居住房屋的构造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觉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准时消退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退; (二)承租人是流淌人口的,根据规定准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根据规定准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三)遵守物业治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协作和帮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治理,发觉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担当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淌人口信息的,根据浙江省流淌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房产中介效劳机构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23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淌人口信息的,根据浙江省流淌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托付治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效劳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治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 (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惩罚的; (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行为。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