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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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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治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治理的科学性、安全性、标准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科学化精细化治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特地用途,实行工程治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根本建立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对农夫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安排、拨付、使用、监视和绩效评价的治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治理的根本原则:1依法行政和标准治理原则;2公开、公正、公正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治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工程治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工程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标准高效的支农资金治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其次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进展重点领域重点工程扶持导向名目。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标准化农夫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工程建立全流程中的详细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详细方式。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完毕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展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工程治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展审核,进展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便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缘由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顿。如需连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工程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工程库治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工程申请单位即工程建立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申报书、工程申报标准文本或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照实供应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工程实施拟到达的目标等有关状况。工程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工程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根据财政治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工程,抄送省财政厅。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工程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申报中心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工程。 第四章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专项资金安排机制。 第十八条对安排因素根本固定且可量化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积极推行因素法安排切块下达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安排方式。 第十九条种养大户、标准化农夫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进展的工程优先扶持。 其次十条要建立完善资金安排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制度。其次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工程实行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制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工程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根据专项资金治理方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对工程申请单位提交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工程申报标准文本进展评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评审报告,并统筹考虑工程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工程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省级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的安排方案,需报省政府审定。 其次十二条中心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展工程评审,并依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评审报告,确定申报中心财政立项或省财政支持的工程。 其次十三条安排给省级预算单位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按省级部门工程支出预算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对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工程,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媒体、乡村公共场所、农夫信箱、财政支农工程库治理系统等进展公示,承受社会公众的监视。 其次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依据从紧、必需的原则,可按肯定比例列支工程治理费,详细比例按各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治理。 第五章拨付和使用 其次十六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快农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其次十七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工程实施规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治理体制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同级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中心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工程实施规划和工程资金下到达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单位。 其次十八条工程建立单位要严格根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规划实施,并按规定使用农业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程实施规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其次十九条农业专项资金的治理应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选购制度的要求。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工程申请单位要严格遵循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第六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完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准时进展验收。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视治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展查处。 第三十三条对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可在肯定期限内停顿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工程申报资格:1.工程建立单位或部门因在工程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依法处理的;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工程实施主体、工程实施地点、工程实施内容等,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其他严峻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可酌情扣减其相关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1.工程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行抗力影响除外); 2.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农业专项资金工程实施主体、工程实施地点、工程实施内容等,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3.工程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工程验收但补助资金未准时兑现的;4.未准时报送资料的; 5.其他影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行为。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或停顿拨款。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2.截留、挪用工程资金的; 3.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工程建立的; 4.拒不承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监视部门监视检查的;5.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视治理,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状况进展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和支出工程的绩效治理和评价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治理制度体系,制定分类或分项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需要公布农业专项资金工程立项指南。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规章实施方法(浙财农字201*10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资金治理方法通知 扩展阅读: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浙江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规章实施方法(浙财农字201*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立特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农田水利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浇灌、排涝、供水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工程;低丘红壤治理;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建立、农村水利适用技术讨论推广等工程。 水土保持工程是指重要供水水源水库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防治面源污染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立示范区建立和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立,坡耕地、园地、经济林地坡面径流调控工程及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第三条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的根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需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建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统筹使用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需与所补助工程的其他投资统筹使用,同步到位。 (三)效益原则。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和治理,必需厉行节省,降低工程本钱,防止损失铺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次章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申请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工程,由工程责任主体先向市、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原则上工程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工程规模较大、内容较多的可以一次设计,分年实施,但建立期宜掌握在3年以内。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工程须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五条申请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必需供应如下申报材料:(1)县(市、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资金的文件;(2)浙江省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3)初步设计及批文(总投资超过500万元工程)。 工程建立单位(工程业主)依据批准的工程建立方案向所在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30日前向省水利、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抄送市水利、财政部门。 第六条符合中心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心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扶持的工程,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积极申报,省级专项资金赐予配套补助,并根据其治理方法进展专项治理。中心节水浇灌贴息工程,省仍按贷款额的1%予以配套贴息。 第七条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组织有关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展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结合已安排工程的执行状况和省级预算落实状况,确定年度实施规划并联合下达。省财政厅依据下达的实施规划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章使用治理 第八条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工程核定总投资额40补助,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工程核定总投资额的30补助,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的县按不超过工程核定总投资额的20补助。 享受省一类补助标准:淳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金东区、婺城区、兰溪市、磐安县、武义县、柯城区、衢江区、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缙云县、松阳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遂昌县、景宁县、庆元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安吉县等35个县(市、区)。 享受省二类补助标准:建德市、桐庐县、临安市、富阳市、浦江县、永康市、东阳市、临海市、玉环县、长兴县、德清县、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上虞市、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等20个县(市、区)。 享受省三类补助标准:其他县(市、区)。第九条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省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涵闸、喷微灌工程、小型分散饮水工程、农村小水电,低丘红壤治理,为浇灌排水效劳的农村小型河道疏浚,基层流域(区域)水利站建立及农村水利适用技术讨论推广等。 省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截水、蓄水、排水、拦沙、护坡、谷坊、梯田工程以及科技示范设施、监测设施建立。 也可用于省级工程论证审核、根底讨论、监视治理等工作经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治理。 第十条各地要严格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实施规划所确定的工程建立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的资金治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建立内容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顿拨付省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二)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建立的;(三)有严峻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效益发挥的;(四)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规划或信息资料的;(六)拒不承受财政部门或水利部门监视检查的。 第四章监视与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视与检查,准时了解把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立进度状况,催促建立单位(工程法人)加强资金治理。监视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三)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四)财务治理制度是否健全;(五)工程完成后是否准时组织验收,并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对监视检查发觉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准时订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本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规划和支出预算、转变建立内容、提高建立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铺张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建成后,由工程法人(工程责任主体)根据相关建立程序准时申请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准时办理移交,明确产权归属,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的监视与治理。落实管护主体,制定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年止。 季报改年报,年末报表连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 “:“c“:“ix“:0,“iy“:0,“iw“:201*,“ih“:1101,“p“:“h“:1101,“opacity“:1,“rotate“:0,“w“:1088.625,“x“:108.09,“x0“:108.09,“x1“:108.09,“x2“:1196.715,“x3“:1196.715,“y“:154.014,“y0“:814.214,“y1“:141.014,“y2“:141.014,“y3“:814.214,“z“:0,“ps“:null,“s“:“pic_file“:“/home/iknow/conv/data/bdef/36109231/36109231_5_0.png“,“t“:“pic“,“page“:“ph“:892.979,“pw“:1262.879,“iw“:201*,“ih“:1101,“v“:6,“t“:“1“,“pptlike“:false,“cx“:108.09,“cy“:141.014,“cw“:1088.625,“ch“:673.2)附件2: 浙江省水土保持工程专项资金工程年报表 工程名称: 填报单位(盖章): 分项治理措施排水治理水土流失根本面积2填表人:填报日期: 土石方量(m3)谷坊、拦沙沉沙池蓄水池坝生态修塘坝新实施投资(万元)村、群众企县、乡、业、复面积小计中心省市、(工镇群众区个人等日)2截水沟沟封育治水保林经济林种草农田2投劳其他理掌握面(hm)积(hm)22设计设计长度长度数量容量(m)(m)(座)(m)3设计设计土方石方混凝土(hm)(hm)(hm)222数量拦沙数量蓄水数量蓄水(座)量(m3)(座)量(m3)(座)量(m3)(hm)(hm)(hm)2(hm)(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下达规划自开工起累计本年度累计说明:1、本表由县(市、区)水利局填报;市本级直接收理的工程由市水利局填报。 2、本年度累计是指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上月完成的量; 3、严格按本表确定的单位填写;各项均不得空缺,本工程没有的填为零;面积、投资数据均取一位小数,其余均整数;4、“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指以面积计量的各项措施的总和,即第(3)(8)项之和;同一地块实施两种以上措施的,不重复计算;5、“封育治理”指工程实施范围内的封育面积,应小于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水土流失面积;6、“其他”指各地可以面积计算,第(3)(7)项未包含的措施量,也包括截水沟的掌握面积;7、“掌握面积”指完成的截水沟掌握的农田、园地面积; 8、“蓄水池”单座蓄水量应小于100m3;“塘坝”单座蓄水量应小于10000m3;9、除“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外,其他工程不填“生态修复”面积;10、“群众”投资不包括投劳折资。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治理方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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