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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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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docx

    淮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23185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省用水治理,建立节水型社会,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治理条例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省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省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实行多种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省用水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水主管部门。节省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省用水的详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的治理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节省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省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节水投入,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应不低于2。鼓舞和支持节省用水的科学技术讨论,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省用水的先进技术。 其次章 规划用水 第六条 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掌握和定额治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以用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治理体系。 第七条 市、县(区)进展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定额、本地区用水状况、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掌握总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取水规划,对年度取水规划实行总量掌握。市、县(区)节省用水办公室应建立规划用水统计、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监视检查用水户的用水规划执行状况。 第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执行省政府公布的用水定额。属于本市主要用水行业,而省没有制定用水定额的,其行业用水定额暂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省用水办公室制定,制定后的用水定额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来自:),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依据全国、省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并应当依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状况准时修订。 第九条 除家庭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规划申请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规划指标予以核定。非生活用水户取用地下水,在省政府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的,要严格根据省下达的开采规划层层分解;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要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规划;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的,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开采规划,实行总量掌握。 第十条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理的用水户及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规划指标和规划执行状况由市节省用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县(区)节省用水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规划指标和规划执行状况进展核定和考核。对纳入规划考核的用水单位,实行月统计、季考核。各单位必需按月将上月用水 状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 条非生活用水户如因生产工艺变化、产品构造调整等缘由,确需增加用水规划指标的,应提前15天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追加用水规划,否则按超规划用水处理。增加用水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到达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实行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规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二条 新增用水户和新建用水工程在投入使用前以及因建筑施工等临时用水或游泳场馆等季节性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提前15天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规划指标,经核定前方可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5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节省用水办公室应当将批准的年度用水规划指标和调整后的用水规划指标准时通知有关用水户。用水户应当严格根据年度用水规划用水。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用水户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用水。各用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计量网络,建立内部用水考核体系。安装计量设施必需使用经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产品,并应采纳新型计量设施,以提高计量精度。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根据工程设计取水力量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力量确定取水量。 第十五条 年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每三到五年进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治理,削减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前款规定的单位,当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取用水量超过原取用水量20%时,应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对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如发觉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节省用水办公室应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水应急预案,在水资源紧缺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挨次对用水户实行限制性用水措施。 第十七条 对规划用水户实行超定额规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定额规划局部的用水量,除按定额规划内征收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加价费用;超定额规划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对超定额规划局部,根据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5%以上缺乏10%的局部加收1倍水资源费; (二)超10%以上缺乏20%的局部加收2倍水资源费; (三)超20%以上缺乏30%的局部加收3倍水资源费; (四)超30%以上的局部加收5倍水资源费。 取用公共供水企业的超定额规划用水户,对超定额规划局部,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局部,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二)超10%以上缺乏20%的局部,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缺乏25%的局部,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缺乏30%的局部,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倍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局部,按现行供水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规划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治理、宣传、嘉奖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水资源费中,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提取肯定比例予以嘉奖。 第三章 节省用水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进展对水的需求,编制节省用水规划及中水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初始用水权、用水权有偿转让、水权交易市场等方面的讨论,逐步实现节省、高效的水资源优化配置目标。 其次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并赐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一些重大工程的节水工程,应赐予资金补助。对列入国家鼓舞进展的节水技术、设备名目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税收优待。 其次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节水型社会建立和节水型城市创立工作。市、县(区)节省用水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节水示范工程的推广工作,做好国家、省、市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等创立工作。 其次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制度,标准节水产品市场。 其次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立工程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并将节水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制定节水方案或节水方案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前款的建立工程,应当采纳节水型工艺,配套建立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用水户不得擅自停顿使用节省用水设施。各用水单位在用水过程中应做到用水规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已建工程未配套建立节水设施的,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展节水设施的配套建立,并应建立健全规划用水、节省用水治理制度。 其次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淘汰建筑内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淘汰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本方法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设备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设备。 其次十五条 制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舞节水技术的讨论,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进展节水产业。 其次十六条 绿化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鼓舞用水户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对于建立中水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9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肯定的资金扶持。对已安装中水设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可减收污水处理费。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和机关、学校用房、民用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中水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应建立中水管道设施,并利用中水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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