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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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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docx

    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 淮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指南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物业治理中心详细负责主城区(清浦区、清河区、生态新城区)修理资金使用治理。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查询: 1、查询区域:清河区、清浦区、生态新城区; 2、查询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9号窗口;市物业治理中心(安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8楼)归集科查询; 3、查询需带的证明资料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携带小区业委会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持辖区街道办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3)属于房查阅人须携带原产权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4)业主查询本人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权证; 二、住宅修理资金使用审核流程:审核修理资金使用审批事项受件材料核对资金帐户余额现场查看使用治理科出具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中心领导审核批准首批资金拨付修理工程决算审计按决算审定金额拨付修理工程尾款。 三、住宅修理资金使用申报流程 (1)申请人在申请使用住宅修理资金时应预备好:工程修理方案、修理工程预算(按修理工程供应受益业主房号、明细)和修理工程合同;(2)申请人填写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授权托付书、申请人承诺书、选择修理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申请使用金额缺乏5000元的不需要,若申请使用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修理工程,申请人应通过招标产生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应设置最高限价条款、最高限价应由市物业治理中心通过招标选定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编制,否则该招标过程无效);(3)受理窗口(前台)依据申请修理工程、部位、申请使用金额、涉及的受益业主进展预分摊(按小区、楼幢、单元);(4)申请人领取经预分摊的征询意见书(房改房的申请人供应业主确认状况表)在征得二个三分之二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后,在小区主要入口处公示:工程修理方案、修理工程预算和修理工程合同、征询意见书并将公示的内容拍成远景和近景照片,经受理窗口审核通过后,转送后台办理。 四、住宅修理资金使用审核拨付流程:后台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和现场勘查后,对符合使用规定,我中心依据甲、乙双方修理合同商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拨付首付修理资金。 五、涉及隐藏工程告知流程:申请人应准时告知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使用审核科)到施工现场制作隐藏工程施工记录,为修理工程造价审计供应依据。如申请人未告知施工中隐藏工程状况而造成修理工程无法审计的,责任由申请人担当。 2023年四月二十八日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23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业经十一届 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4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及国家原建立部、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专项修理 资金的缴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业主、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二)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以下各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 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治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 2. 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播送电视等部门负责治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3. 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宅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四条 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其次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的主体、标准和时间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以下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小区(含商住大厦等),购房者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 属预售房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收件前缴存;属现房销售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收件前缴存。 开发建立单位或者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据。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查验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据。 (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商品房屋买受人应缴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先全额预垫缴存,后由商品房屋买受人向开发建立单位全额缴纳。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在办理物业前期登记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预交到专户治理银行。拟以现楼方式销售的,开发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应将该楼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预缴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开发建立单位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商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依法由买受人缴存,并应当出示已垫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垫缴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 (一)业主首期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房改本钱价的 2%计算缴存。缴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前。 (二)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到专管账户。缴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 30 日内到托付银行缴存。 第九条 留用、空置的房屋满一周年后 30 天内,建立单位应当缴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空置的房屋出售时,购房户不再缴纳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实行回迁安置、异地安置的被拆迁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商定缴交,没有商定的由被拆迁安置户缴交,缴交时间为在迁居安置之日前缴存。 第三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原则、程序和分摊列支方法 第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和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对有特别要求或由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监管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有关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必需进展修理的,有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修理;不准时修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报告,房产主管部门应责成物业效劳企业进展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和技术标准向有关业主或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经房产主管部门或负责治理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物业修理单位。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产主管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第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同时报告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的情形为: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峻造成渗漏。是指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峻,经屡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是指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难危及人身安全或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是指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峻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中水泵等)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状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危及公共安全。是指楼体单侧外立面已经消失脱落,且有连续脱落危急的趋势,已经脱落及有连续脱落危急的面积到达 20%以上。 (五)消防、安全监控等系统消失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是指严峻消失或意外灾难造胜利能障碍,无法进展有效的监控。 (六)其它严峻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1.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 小区内公共场所或道路因坍塌、下沉开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3. 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消遣设施(含儿童消遣设施)严峻损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状况的,不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进展修理。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马上组织抢修和更新、改造,同时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工作,其费用按规定报房产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办理列支手续。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1.用于涉及整个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包括开发建立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受益的幼儿园、学校、街道社区等房屋但不包括开发建立单位给全体业主留用的物业治理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用房,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 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治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各自物业治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3.用于涉及单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栋房屋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4.用于涉及局部业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专属相关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5.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6.开发建立单位尚未售出及留用的房屋应当依其占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根据所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则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宅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宅应分摊的费用,按本条其次项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因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先以受益总建筑面积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分摊到各相关物业,以每平方米所分摊金额核算;再以受益的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从受益业主账户中列支分摊。 第十八条 因对已购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也是以受益总建筑面积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展分摊到各相关物业,以每平方米所分摊金额核算;列支分摊的方法是根据业主和售房单位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比例,分别从受益业主和售房单位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立单位担当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担当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一条 依法属于物业效劳费用支出范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二条 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中支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对物业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应选聘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费用计入修理、更新和改造本钱。不聘请监理单位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自行组织监理。 实施物业治理且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对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书面征求涉及的业办法见,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实施物业治理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未实施物业治理但有房屋治理单位的住宅,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房屋治理单位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聘用物业效劳企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未实施物业治理和没有房屋治理单位,也没有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续筹 其次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或者低于首期应缴存额 30%(含等于 30%)的,业主应当准时续缴。 其次十六条 续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相关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后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次缴存的金额。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依法由业主大会打算,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治理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治理的企业或房屋治理单位(包括专业效劳公司)做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打算。 (三)未实施物业治理,也没有房屋治理单位的住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共同(或业主代表)提出续缴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打算。 第五章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监管 其次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托付的商业银行为专户治理银行,并由房管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增值。 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监管专户之日起计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益的详细使用治理方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核算账户的设立。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按物业治理区域(工程)为单位设账,实行四级账户核算。总账户为一级核算,每个物业治理区域(工程)设立二级核算,每一幢楼设立三级核算,每个业主设立四级核算。业主个人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核算到户;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栋)分账核算。 其次十九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定期存款,确保修理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业主大会办理购置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仍由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同意后,由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利用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 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一条 房屋拆迁或者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准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到物业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退还手续。个人缴存的返还给个人;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按账面余额返复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财政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由同级政府统筹治理,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业主转让房屋全部权时,转让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额伴同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过户,受让方应准时有效的权属证明到物业所在地的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业主、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七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承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 第三十八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代管可由业主大会打算,并承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房产主管部门的监视。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原则上不再从原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托付指定代收的商业银行转存到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十九条 公有住宅售房单位缴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代管。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由代管机构负责,并根据财政部门票据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市房管、财政部门以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资金归集、使用、治理制度,开发设置快捷便利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动查询系统、主动承受业主监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照物业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一次性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的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交凭证作为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书的条件之一。住宅购置人未按本细则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全部权证书。 第四十四条 按揭购房的,购房人必需按本细则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凭证作为放贷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条件之一。 按揭购房的,住宅购置人未按本细则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缴存凭证作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条件之一。 住宅购置人未按本细则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置人。 未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赐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负责缴交。事后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可向本单位相关责任人追缴。 第四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治理过程违反财政部门票据治理有关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单元户名变更等流程及方式,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区)政府规划建立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制度的旧小区,条件成熟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按以下方式归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单位到房产主管部门开设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监管账户。 (二)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随物业效劳费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的标准缴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统一由业主委员会缴存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监管账户。 (三)小区公共局部经营及各类广告收益,扣除必要的治理本钱后剩余局部,作为整个小区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共同存入监管账户。 (四)经整个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 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 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其它收益,也可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共同存入监管账户。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售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补交方法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篇3:惠州市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的安排方法(全文) 惠州市房产治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的安排方法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安排公正、公正、公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商业银行的修理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置国债的收益,以及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等总和,扣除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修理资金必要治理费用(以下简称必要治理费用)后的资金增值局部。 必要治理费用是指保证修理资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修理资金综合信息治理系统维护费、信息披露费、学习培训费、票据印刷费、银行账务处理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问宣传费等开支。详细包括如下费用: (一)修理资金综合信息治理系统年维护费; (二)修理资金综合信息治理系统升级改造费用; (三)修理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媒体宣传费用; (四)修理资金治理学习沟通培训费用; (五)通过短信接口向广阔业主及办事群众发送业务信息费,或资金信息披露每年发送短信费; (六)修理资金归集、使用、治理相关表格、票据印刷费用; (七)修理资金使用、合理调配等跨银行或其他机构划转账费用; (八)修理资金监管档案资料扫描,影像资料制作以及与房产档案匹对清理费用; (九)修理资金档案资料保管、整理、器械、库房、设备及维护费; (十)其他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为保障和标准修理资金正常监管和使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从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总额的10%以下作为必要治理费用,详细提取比例由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实际金额和修理资金监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参加修理资金分账核算。 必要治理费用每年开支不得超过当年提取额,并公开披露。当年假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作为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一局部。 必要治理费用开支纳入市、县(区)同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范围。 二、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全部,除提取必要治理费用外,转存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三、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安排和处置进展治理和监视。 四、修理资金增值收益的核算 (一)修理资金增值收益确实定: 1.当年缴存的修理资金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2.当年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 3.当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安排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4.当年到期的购置国债的利息收益; 5.当年到期的购置国债的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安排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6.当年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 7.当年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到期日至安排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以上七项收益总和提取必要治理费用后为当年(或安排期间)修理资金的年综合收益总额,即为当年(或安排期间)增值收益。 (二)增值收益率确实定:修理资金收益(利息)计算方式分为按业主个人账户的本年积数计算法或某一时间内累计积数计算法,依据修理资金的同期投资(转存定期,或购置国债,或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投资)收益提取必要治理费用后计算出增值收益率。 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收益率=当年增值收益/本年修理资金累计积数*365天 五、增值收益安排方式 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将定期安排至每一业主个人账户(单元户,即房屋分户账户)。计算方法如下: (一)本年积数计息法:指业主个人账户存款余额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综合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的方法。 (二)某一时间内累计积数计算法:按某一指定的起止时间(如上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内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综合收益率计算利息(收益)的方法。 (三)计算公式: 1.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数 2.日综合收益率=年综合收益率/365天=当年增值收益/本年累计积数 3.业主个人账户存储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综合收益率 六、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安排公布 公布主体:修理资金的增值收益安排通告由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公布。 通告内容:包括安排时间、安排金额、以及安排业仆人数、安排后余额、代管费用提取比例等。 公布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次,增值收益安排通告应在确定安排之日前一个月公布,详细时点视状况而定。 七、增值收益安排操作方式 (一)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安排通揭发布后30日内完成收益安排,并将收益安排金额直接转存入业主个人账户。 (二)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修理资金信息综合治理系统录入收益安排金额时,应对(业主)各单元户(第四级账户)按收益安排方式进展安排,并对已获得安排的单元账户积数清零,次日起重新开头计算下一安排年度或安排期间的积数。 (三)修理资金收益安排完成后,市、县(区)房产治理部门应按规定准时打印相关票据资料,入账、并做好账务处理归档工作。 八、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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