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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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23年).docx
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规定(2023) 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关于加强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立工程现场治理,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维护市区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干净,削减市区道. 关于加强湛江市市区在建工地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治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立工程现场治理,加大建筑垃圾产生及处置过程中的监管,维护市区道路和市容环境卫生干净,削减市区道路扬尘污染,改善市民的工作、生活环境,建立漂亮湛江,依据建立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治理条例、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市住房城乡建立局为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日常治理工作。 二、建立工程办理报建手续时,应当到市行政效劳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道路卫生保证金,开工前3天到市建筑垃圾治理站办理排放和准运手续,签订卫生责任书,才能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三、建立、施工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取得建筑垃 圾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标准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运输。 四、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负责对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立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受纳)全过程进展跟踪监视治理。 五、建立、施工(运输)单位仔细履行治理职责,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过程中,应听从市建筑垃圾治理部门的监视治理。 六、建立、施工单位应当准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在规定的处置场处置,制止乱堆乱放污染环境。 七、建立、施工单位必需实行封闭治理,根据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设置施工围墙,高度统一,颜色全都,做到美观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建立、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责任治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需铺设硬底化施工道路,设置完善的车辆进出冲洗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制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治理规定,坚持24小时专人负责监视治理,杜绝车辆带泥污染市区道路。 九、建立、施工单位必需在工地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建立工程进出车辆清洗治理公告牌,对施工过程中现场环境卫生保洁治理状况进展公告,建立出场车辆清洗治理台帐、记录日常进出场车辆清洗状况,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设置车辆出入口。 十、建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监视治理,建筑垃圾装载必需低于车辆四周挡板的高度,坚持洗车、净车出场,防止超高装载,车身、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十一、建立单位催促施工(运输)单位车辆必需根据治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封闭运输、不得泄漏,车轮车身冲洗洁净方可驶离施工现场,严禁污染道路。 十二、建立、施工(运输)单位制止使用套牌车、敞篷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立、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警和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视治理。 十四、建立、施工(运输)单位违反规定,不密封、超载而污染市区道路的,由市建筑垃圾治理站责令其整改,清洗洁净被污染的道路。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处以其10天以上的停工整顿,并由相关部门依照职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任者进展惩罚。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立局不定期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以及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的行为。 十六、对以暴力、威逼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2023)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2023) 第186号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奇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建筑垃圾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治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撤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详细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治理工作。 发改、建立、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担当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立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立、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立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立专项规划,投资建立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详细位置和可消纳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详细治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和县(市)区之间消纳场所调剂补偿。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十条建立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工程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建立单位在建立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托付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效劳合同。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审核监管制度。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依据建筑垃圾经营效劳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商定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相互供应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展治理。 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在建立工程开工前报建立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工程名称、地点; (二)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五)运输车辆和船舶、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第十四条 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三)具有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四)从事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业应配置与码头靠泊等级相配套的2艘以上运输船舶,船舶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和国籍证书,并根据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五)有100平方米以上的治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六)10名以上治理、技术人员; (七)有掌握污染和突发大事预案;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颁发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打算并说明理由。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进展状况,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要求的许可条件进展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为2年。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有效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实行信用考核,并把信用考核结果作为连续许可有效期的依据。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信用考核的详细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立、海洋、海事、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按规定位置喷涂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在作业时,应当符合密闭化运输的有关要求,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并承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第十八条 陆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水上运输建筑垃圾的路线、时间由海事治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和清运卡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数量、承运车辆船舶号牌、运输线路和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将联单提交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治理单位。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清运卡注明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同时取得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治理单位出具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应当凭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核实的消纳结算凭证根据实际处置量结算建筑垃圾运输费。 联单、消纳结算凭证和清运卡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其次十条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并对围档进展美化。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进展硬化处理,并保持干净、完好;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和相关机械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洁净、完全密闭前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五)配有相应的治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帐齐全; (六)根据要求设置有效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并承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的监控。 建筑垃圾中转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转码头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应设备; (二)泥浆中转池池壁坚固,贮存力量到达1000立方米以上,配备2台以上泥浆泵。 其次十一条 建立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便倾倒建筑垃圾。 制止以下行为: (一)向江河、湖泊、水道、渠道、水库治理和爱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 (二)向大路及大路用地范围和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其他危急废弃物; (四)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以外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疆倾倒建筑垃圾。 需要向海疆倾倒建筑垃圾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海疆范围内倾倒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其次十三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治理、集中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保、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单位应当依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 本市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制定鼓舞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待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待。 其次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在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应当优先采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次十六条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其次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立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本方法规定交由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运至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其次十八条 鼓舞将不行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调剂至其他建立工地。 施工单位应当将需要调剂建筑垃圾的信息发送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需要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展调剂。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实现监视治理信息资源共享。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以下监视治理信息应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处置许可手续和监管信息; (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施工许可信息; (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供应的车辆号牌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车辆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查处大路及大路用地范围、港口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案件等信息;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因监视治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需要其他行政治理部门帮助供应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帮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供应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状况简单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诺供应帮助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水、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治理中组织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的,其他有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作、帮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监视治理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发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准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治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准时立案并依法进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在工程审批、核准、备案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托付根据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许可而擅自排放、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许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核定载质量和放大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惩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其次款、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密闭化运输有关要求的; (二)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倾废动态监管仪等监管设备的; (三)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陆上运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展惩罚;海上运输由海事治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第一款规定进展惩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建立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实施治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展惩罚;消纳场所和中转码头经营治理单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经营治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第一项规定,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展惩罚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其次项规定,向大路及大路用地范围、航道、港口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进展惩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其次款第四项、其次十二条规定,向陆地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海洋丢弃、遗撒、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进展惩罚;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三款、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优先采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 (三)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 (四)未优先使用可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处置量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公安、环保、海洋、海事、水利、交通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判,并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方法规定许可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资格的; (二)不帮助相关行政治理部门进展建筑垃圾治理或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三)不按本方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监管治理信息未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或者未供应建筑垃圾治理信息和相关资料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公司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托付详细负责零星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需要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并自行或者有偿托付建筑垃圾经营效劳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前款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十立方米以下建筑垃圾。 第五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9 月 1 日起施行。宁波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治理方法(2023年5月15日市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篇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23)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23) 京建法20235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切实有效掌握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北京市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方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治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爱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惩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状况进展监视,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厉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撤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 1.建立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准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托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托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立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效劳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效劳)(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立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治理部门,为工程工程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治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准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立、城管执法等部门。 3.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视手续时,应当核对建立单位供应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工程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安全监视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在办理建筑撤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建立单位供应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工程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展撤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北京市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治理方法绿色施工治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需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定进展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纳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准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实行掩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撤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无法进展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根据规定准时清运,对不能准时处置或清运的,应当进展掩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根据“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状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准时改正,仍旧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准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状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托付方应当根据托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商定,依据建筑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根据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完毕后不超过1个月,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不超过1个月,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季度结算、并在施工完毕后不超过1个月结清的要求在合同协议中商定。 (二)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 1.实施物业治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物业效劳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应当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托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并依法取得消纳证。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允许无经营许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进入物业治理区域收集或运输居民装修垃圾。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治理,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催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根据要求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并准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2.未实施物业治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进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消纳证,并准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治理 (一)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监视运输企业标准化运行状况,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舞企业规模化进展,重点扶持一批治理标准的运输企业,引导行业安康有序进展。 (二)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城市治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实时更新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需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23,以下简称“本市地方标准”)及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本市环保标准”)等要求。 (三)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车辆尿素添加台账,运输车辆必需符合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阶段)(DB11/14752023)要求,具备排放在线自动监控功能,实现环境爱护等治理部门对车辆排放的在线治理。被公安交管部门或环境爱护部门惩罚的排放超标运输车辆,必需经过修理治理,环境爱护部门确认排放合格前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四)区城市治理部门对不具备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和本市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准运证。城市治理部门应当在准运证上加设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查验证件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治理 (一)市城市治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消纳场在与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不得预收费用。 (二)消纳场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治理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在出入口设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定期上传相关视频数据至区城市治理部门,并保存两个月的视频数据备查。严禁未携带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消纳场。消纳场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做好环境爱护工作,削减扬尘污染,其进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三)消纳场应当实施逐车登记制度,每周向所在区城市治理部门报告进场车辆状况和受纳量。对已签订处置协议,但实际未处置或处置量明显少于协议量的,应当准时向区城市治理部门报告。 (四)城市治理部门发觉消纳场存在未定期报告、擅自预收费用、无正值理由不接收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峻的,依法暂停消纳场在京签订处置协议资格,直至撤消消纳场设置许可。 五、明确部门重点职责,完善执法连接机制 (一)城市治理部门重点职责 1.城市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抽查,发觉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运输车辆,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对所属运输企业进展处理。对已颁发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应当到施工现场或居民住宅小区现场监视抽查。 2.城市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建筑垃圾排放全过程治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管治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治理系统”作用,定期通报状况,实现建筑垃圾监视治理信息、数据的准时互通和共享。对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取得消纳证的工程工程和居民住宅小区、取得设置许可的消纳场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公示。 3.城市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视治理方法(试行),加强对许可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公示量化得分。对于已发放准运证,但经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应当实行收回准运证,扣除所属运输企业相应分数、暂停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直至撤消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重点职责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道路遗撒、车箱未密闭、运输企业违规消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查处;应当对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未准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查处;应当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便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展查处。 2.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建筑垃圾运输治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并严格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北京市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320号),发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进展行政惩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进展记分处理。 (三)住房城乡建立部门重点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制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建立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履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治理职责状况进展抽查,发觉问题应当准时责令整改,并实行相应处理措施。 3.对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未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实行以下处理措施:责令工程工程限期整改;对建立单位、施工单位进展全市通报批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展记分处理,情节严峻的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依法限制在京土地投标资格;暂停施工单位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取消本工程绿色安全工地评比资格。 4.对物业效劳企业未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治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实行以下处理措施:进展全市通报批判;进展记分处理;在物业治理曝光平台记录。 (四)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运输、非法改装、未实行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进展惩罚。 2.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觉重大事故隐患不马上实行消退措施连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从业资格证书。 (五)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职责 1.日常执法检查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运输车辆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