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办法.docx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滨政发20236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财政监视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严厉财经纪律,保证住房公积金标准治理和安全运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依据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视方法、山东省住房公积金财政监视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财政监视,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据治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治理法规、政策执行状况实施监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视治理主体。监视治理对象是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治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必要时可延长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政监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来自:)透亮和效率原则。 其次章 财政部门监视治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除与同级住房公积金其它监视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外,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治理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的状况实施监视,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公积金治理中心治理费用预算,并监视预算的执行;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公积金治理中心治理费用决算; (三)监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收益安排的合法性及所形成的公积金治理中心治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建立资金上缴财政的状况; (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财政日常监视治理和专项监视检查; (五)监视住房公积金托付贷款业务状况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六)监视建立职工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