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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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溧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溧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溧政发202317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溧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物业修理保障机制,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和常政发常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本市范围内实施物业治理的区域,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全部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包括“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修理资金”。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是指归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专项修理资金。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是指归购房人全部,专项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修理资金。 “电梯更新修理资金”是指归出资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的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构造(包括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效劳的部位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路灯、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方法所称多层物业,是指16层(含6层)的房屋; 本方法所称小高层物业,是指711层(含11层)的房屋; 本方法所称高层物业,是指11层以上的房屋。 第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实行政府监管、集中归集、权属不变、审核使用的治理原则。 第五条 市建立局是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进展指导和监视,并负责市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核算和使用治理。 第六条 产权属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全部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由产权单位或部门自行修理养护,托付物业治理企业代为修理养护的,应当签订托付治理合同,支付修理养护费用。 其次章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 第七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交标准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 1、新建住宅工程。由房屋开发单位按住宅区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提取解缴,所缴存的修理资金,列入当期开发建立本钱,归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全部。 2、房改房。按实际出售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从房改售后治理基金中提取解缴。 3、产权属政府或全体业主的公建配套效劳用房、公共设施的经营性收入,按不低于净收入30%的比例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 1、新建商品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购房业主缴存。 2、房改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售房单位在房价款中解缴。 3、拆迁安置房以及其他类型私有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4、各类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由产权人缴存。 5、非单一产权的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出租)人按当年房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租金的20%提取缴存,于每年年终结算解缴。 (三)电梯更新修理资金 对于配备电梯的房屋,从三楼开头缴存“电梯更新修理资金”。其中,多层及小高层物业按12023元/户的基价,高层物业按10000元/户的基价,从三楼至顶层的中间楼层按各自基价缴存,中间楼层每上升或降低一个楼层则按各自基价5%的差额递增或递减缴存“电梯更新修理资金”,所缴存的修理资金,归出资人全部。 (四)上述资金来源属房改方面的,由市房改办负责监视归集,统一缴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来源属其它方面的,由市建立局负责监视归集。 第八条 商品房屋全部权转让时,其“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修理资金”分户帐余额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过户,出让人缴纳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修理资金”余额,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合同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但应保持该“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修理资金”余额不变。 房屋交易双方应当持房屋全部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立局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方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第九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该房屋未建立“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或“电梯更新修理资金”,或者建立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或“电梯更新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 第十条 各类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次归集金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按不低于首次归集标准续缴专项修理资金,该资金归出资人全部。 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拟订,提交全体业主争论并经2/3以上通过后,由住宅楼修理治理小组详细实施。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缴存程序和方法 (一)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 1、新建商品房由房屋开发建立单位在工程完毕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缴存。 2、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缴存。 3、住宅区公建配套效劳用房的住宅区公共设施修理资金由经营单位按年度向市建立局申报,经市建立局核准后,于次年一月份按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办理结算缴存手续。 (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修理资金 1、新建商品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购房业主向经市建立局批准并授权的房屋本体修理资金代收代缴单位缴存, 再由代收代缴单位按规定解缴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2、房改房在办理售房手续时由购房职工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缴存。 3、拆迁安置房等私房住宅以及底商住宅楼中的非住宅房屋,由房屋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缴存。 4、公有住房由经营治理单位按年度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结算缴存。 第三章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核算 第十二条 市建立局应当按不同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类别建立专户:开发建立单位缴存的“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应当按物业治理区域单独建帐;购房人缴存的以及公用住房出售后缴存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应当以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建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和结存等状况;购房人缴存的“电梯更新修理资金”应当按单元建帐,核算到户。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闲置时,为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安全,可用于购置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市建立局归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结算凭证。 第十四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和治理。 第十五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灭失前的权属证书,向市建立局申请退回本人缴纳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市建立局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完毕,不能退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建立局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承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七条 市建立局的治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四章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修理、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九条 “物业区域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先在增值局部中列支,物业交付使用满15年且增值局部不敷使用时,可使用本金;若物业交付使用未满15年,但损坏特殊严峻,迫切需要修理、加固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提前使用本金。 “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专项用于单幢房屋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大修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