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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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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docx

    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焊接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1、实习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袖口要扎紧,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等。 2、电焊时要戴好防护面罩,防止弧光灼伤眼睛。 3、去除焊渣时,须戴防护眼睛。 4、气焊时要戴好防护眼睛,标准操作,防止火焰烧伤自己和四周学生。 5、点火时,先开乙炔,再开氧气,点燃完毕后,应马上熄灭火种。 6、焊枪有回火现象,应马上关氧气,再关乙炔,然后翻开氧气吹净咀内的杂质,再关氧气,待焊枪冷却前方能连续使用。 常州工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篇2:空压机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空压机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1.操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维护机器。依据操作手册中所述的程序检查各安全装置。 2.根据规定的时间进展维护保养,以确保开机后的正常运行。 3.操应了解机器的原理、构造、性能、故障特征、产生缘由和防止方法。 4.各类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必需安全有效,水、风、油管必需畅通。 5.运转中要常常检查气压、油压、冷却水的温度及机器运行状况,做到勤看、勤听、勤记录。 6.停顿运行后仍应连续供水一刻钟方可停水。冬季停机后须将气缸及冷却器内的剩水全部排出。 7.电气系统进展工作之前,应确保利用手动断开开关能切断系统电源。 8.不得在高于空压机所规定的排气压力下运行空压机。 9.一旦有压力通过安全阀释放,必需马上查明缘由。 10.检修机器前必需切断电源、挂上警示牌、释放机器内气体的压力。 11.维护保养机器工作完成后,必需把各种盖板和罩壳重新安装好。 12.发觉机器运转特别时应马上切断电源,并准时报告领导。 常州工学院工程训练中心 篇3:明昆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明昆医学院保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隐秘,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院的改革和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实施方法、*中心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打算和云南省保守国家隐秘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进展、创新、效劳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探究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长效机制,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大力推动保密法制建立、宣传教育、技术治理和催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保密工作科学化、保密治理法制化、保密技术现代化和保密队伍专业化水平,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隐秘安全,更好地为学院的改革、建立与进展效劳。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保障进展;实行统一领导、归口治理、分级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履行保守国家隐秘的义务和责任。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有组织、治理和监视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进展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视。 其次章 保密职责及义务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当,成员包括学院相关涉密单位负责人。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委的指导下,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保密工作,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规划和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详细实施。 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依据保密委员会的打算,建立健全各级保密组织; (二)制订工作规划和细则,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准时了解和把握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状况; (三)负责全院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视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工程进展确定和调整密级; (五)负责保密文件的收发、传阅、治理、归档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学院保密委员会印章和介绍信治理工作; (七)负责对失、泄密现象的调查处理工作,催促有关单位对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国家隐秘实行补救措施;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保密委员会交办的保密工作事项。 第八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保密员,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进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建立起学院与各二级单位、部门间的二级组织网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打算,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所属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进展检查、监视和指导; (三)对本单位、部门专兼职保密人员进展任用;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检查工作,帮助调查失、泄密大事; (五)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隐秘,肯定不说; (二)不该看的隐秘,肯定不看; (三)不该问的隐秘,肯定不问; (四)不该记录的隐秘,肯定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隐秘; (六)不在一般电话、私人通信中涉及隐秘;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居、子女、亲友面前谈论隐秘;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隐秘文件、资料; (九)不携带隐秘材料巡游、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全院教医护职工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通过一般邮政传递属于国家隐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二)不准将属于国家隐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三)不准携带属于国家隐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巡游、探亲访友或者参与外事活动;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国家隐秘;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隐秘; (六)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隐秘; (七)不准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隐秘内容的论文、稿件、图文声像制品; (八)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区域或者保密部位参观活动; (九)不准隐瞒泄密大事。 第三章 文件保密 第十二条 发至各二级单位、部门的文件,必需有专人治理。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资料,要准时进展登记,建立传阅、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度收到的党内涉密文件分别清退给发文单位,如有短缺、遗失,要仔细追查。对绝密、机密、隐秘文件,每学期要清理清查一次,确保隐秘的安全。 第十四条 绝密、机密、隐秘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和摘录。阅看文件,不得横传,不得将文件私自带出。 第十五条 凡从上级开会带回或领回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传真,应准时交机要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私自保管。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离本部门时,隐秘文件、资料必需严格清查,全部移交。 第十七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得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仔细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 第十八条 凡销毁的保密文件、资料要逐件登记、造册,由专人监视检查,送往指定场所销毁,个人不得销毁隐秘文件。 第四章 科技保密 第十九条 每个科研课题的密级,由科研治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精确界定,并根据不同的密级进展治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对外科技沟通保密提示制度。 其次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需供应其他人员利用或借用时,要经科研治理部门批准。 其次十一条 凡涉及我院有密级的科研课题及科研状况的学术论文,通讯报道等,对外发表或沟通之前,必需经科研治理部门审查。 其次十二条 对试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五章 考务保密 其次十三条 学院考务部门全面负责学院考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各二级学院、各专业详细负责各项考务安全保密措施的组织落实工作。考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其次十四条 各级各类考试试卷的治理,严格根据*中心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治理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治理方法的要求执行。 其次十五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各门课程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经安排不得参加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考生的询问。 其次十六条 试卷印制、封装应选派保密意识强、责任心强、政治素养好的人员参加。全部参加印制、封装的工作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保密纪律。除专职人员外,严禁他人进入印制考卷的场所。试卷印制过程中,报废试卷必需当即用碎纸机销毁。 其次十七条 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规章;参加阅卷的全部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绩,应将成绩归口报教务治理部门;评阅后的试卷属于机要档案,应按试卷保管规定保存,并在保存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其次十八条 学院主管讨论生工作的领导为讨论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讨论生入学考试的保密工作;讨论生部负责人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担当领导、组织、协调和监视的责任;讨论生招生办工作人员和有关学科命题人员为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直接责任人。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招考保密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其次十九条 学院纪检、监审和保卫部门应加强对讨论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支持协作,确保招考工作安全有序。 第三十条 讨论生部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讨论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对参与命题和审题教师及相关涉密的工作人员进展保密宣传和教育,并与每名参加命题、审题和考务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三十一条 讨论生部负责全院讨论生入学初试自命题的考务工作,包括命题、形式审查、试题的印刷、分装、保管、寄发、回收、整理和评卷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讨论生部负责制定我院复试的根本要求,各二级学院或硕士点详细负责讨论生入学复试的考务和保密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印刷、保管和评卷工作。 第六章 外事保密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所从事的涉及国外、外国驻华机构、团体、个人的活动、交往或联系,必需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外事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组织或参加涉外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国际合作沟通处审批。活动内容不得涉及国家隐秘、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不得向客人泄露隐秘事项。不得携带隐秘文件、资料参加外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国的我院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册学生,应在出国前学习、了解有关保密法规,承受保密教育及国家安全教育。国际合作沟通处和保卫处对我院出国人员进展外出前的保密教育,提出保密要求。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携带记载有隐秘内容的资料。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的,须经过院保密委员会批准。国家隐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出境,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关于国家隐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治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境外机构、外国记者或非政府组织供应资料、信息、召开有关会议或承受采访前,必需报国际合作沟通处,并由院保密委员会对所供应的资料、信息和会议内容进展保密审查。确需供应涉密资料、信息的,必需严格根据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供应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保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单机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治理,实行保密措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接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必需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存储介质(软盘、光盘等)应标明密级,并由专人保管,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展分类治理,不得与其他存储非隐秘信息的介质混用。未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保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预算、同步建立。 第四十条 凡涉及国家、学院隐秘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终端或效劳器上处理、保存。 第四十一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加强上网信息的事前审批工作。各二级单位、部门要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审批程序,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阅、签发。 第四十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阻碍社会治安和校园稳定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 第八章 档案保密 第四十三条 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需要查阅非涉密档案的人员,只能在档案室指定场所阅看。 第四十四条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等核心机密材料,必需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但不得复印、借出。 第四十五条 如需复印保密范围档案或将档案借出,需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和档案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限制借出时间。 第四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明昆医学院档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既要积极供应利用,又要留意保密。 第九章 其它保密 第四十七条 在日常通话、通讯帮助工具、手机信息中不能涉及国家隐秘,各单位用以传输国家隐秘信息的通信设施,必需实行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召开涉及国家隐秘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必需报学院保密委员会同意。 召开涉及国家隐秘内容的会议必需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会议的保密要求应当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办单位批准,任何新闻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制止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国家隐秘事项。 具有属于国家隐秘内容的会议文件、资料,与会人员在会后应当准时如数交所在工作单位保密机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报、学报的工作人员、记者、编辑,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或者非正式渠道得悉的国家隐秘事项尚未公开的,不得报道刊发;难以推断稿件内容是否涉及国家隐秘的,应当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发表。 学院各二级单位、部门和个人承受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或供应公开发表的消息、稿件,不得泄露国家隐秘。 第十章 嘉奖和惩办 第五十条 保密工作要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要仔细落实失、泄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密工作的执行状况,由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检查和监视的内容,对保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赐予表彰或嘉奖。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失、泄密状况,各单位要准时向院保密委员会报告,不得迟报或隐瞒不报。 第五十二条 调查泄密大事应当查明以下状况: (一)被泄露的国家隐秘的内容和密级; (二)泄密大事过程、主要情节和大事的性质;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四)有关责任者及其应负的责任。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泄密大事开展调查后,与纪委、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经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会打算,赐予涉密人员党纪、政纪处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章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处级以上干部除遵守本保密规程外,还必需榜样遵守*中心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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