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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办理公证服务规范(T-SXGZ 001—2020).pdf

    • 资源ID:86196442       资源大小:217.09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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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办理公证服务规范(T-SXGZ 001—2020).pdf

    ICS 03.160A 00T/SXGZ山西省公证协会团体标准T/SXGZ 0012020山西省办理公证服务规范Notarial application procedure of Shan Xi2020-12-24 发布2021-01-01 实施山西省公证协会发 布T/SXGZ 0012020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15办理流程.26评价与改进.4T/SXGZ 0012020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公证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公证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天宝、贾酬和、张晋德、李海峰、赵斌、王云杰、吴丹。T/SXGZ 00120201山西省办理公证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山西省办理公证服务的流程的基本要求、办理流程、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办理公证事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3.2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3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基本要求4.1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T/SXGZ 001202024.2公证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事项,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4.3公证员应当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职业形象。5办理流程5.1咨询5.1.1当事人可以采取热线电话、窗口、网络等多种方式咨询、了解办理具体公证事项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5.1.2公证机构接待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具体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以及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5.2申请5.2.1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公证机构打印申请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表内容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若当事人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签名,则应携带名章,由本人捺指印。5.2.2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5.2.3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5.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5.2.5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做虚假承诺,对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将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5.3受理5.3.1经公证机构初步审核,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5.3.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费。5.4审查5.4.1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5.4.2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T/SXGZ 001202035.4.3公证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5.5出具公证书5.5.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5.5.2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5.5.3公证书需要办理翻译的,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5.6其他规定5.6.1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将终止公证:a)因当事人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b)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c)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d)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以及承办公证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公证的;e)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5.6.2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b)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c)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d)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e)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f)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g)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h)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i)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5.6.3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T/SXGZ 001202045.6.5除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6.6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6评价与改进6.1当事人若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可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6.2当事人在接受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机构的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向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当地公证协会提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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