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6.23--卫生法律法规解读(可编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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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6.23--卫生法律法规解读(可编辑.ppt
6.23-卫生法律法规解读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法是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宗旨:卫生法的宗旨: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均衡个人和公共健康利益。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法基本原则: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法律层次:法律层次:按位阶顺序排列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从属于各项卫生法规的卫生标准等。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触犯刑法,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应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附加或者独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章罚责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全方位维护和保障了公民权益。-侵权行为界定更明确、赔偿标准办法更具体和公开、透明。专章列出了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第七章共11条,对医疗损害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二元化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医患之间的矛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矛盾;医疗事故赔偿和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矛盾。一些小的纠纷案件增加。侵权责任法组织架构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共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通则部分 第一到四章为通则,主要就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被侵权人权益保护、侵权责任分配、法律使用原则、侵权赔偿范围、免责事宜等进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目的 1、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明确侵权责任 教育、警示他人 明确责任和义务 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科以责任、惩罚过错和不法行为-教育和威慑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二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明确了适用范围-民事权益 虽对列举的内涵进行了规定,但未列入的并不代表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如死者名誉权、胎儿人格权等。第三条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 侵权者直接加害人 第五条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从属关系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法 其他法如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是特别法,应在修改时删除。第四条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1、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的需要。3、民事责任优先与其他行政、刑事责任并不矛盾,如果都能满足则责任人应同时承担。第六条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倒置。此条款有严格限制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作为、不作为 2、行为时有错误-故意或过失 3、受害人民事权受到损害-损害后果 4、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第八条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1、2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3、受害人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分别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进行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一般赔偿:除列举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支出外,实际还包括营养、住院等。医疗费不仅指已发生的费用,还包括将来确定要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收入等确定。交通费以正式交通的票据为准。2、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无论受害人实际收入是否减少都应进行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根据使用周期和人均寿命确定。3、死亡赔偿:对死亡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标准争议较大。4、被扶养人生活费并于伤残、死亡赔偿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姓名权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法定条件。近亲属的请求权没有明确排除。赔偿数额可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和精神痛苦情形。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关于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标准:(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就诊活动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即医院是雇主,医生和护士是雇员,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一种职业行为,医生必须以医院的名义行医,医院是责任主体,就可以加强医院内部的协调管理,这样对医生的行为规范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追究过错责任。因为医学是一门实验性的学科,未知因素非常多,人类可以了解太空却不了解自己。必须要允许医生有医学合理的缺陷。因为医学不是万能的,这样就只能追究医生的过错责任。若医疗施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医院就没有办法做了,因为所有病不可能都治好,所有病不可能都不死人,这个过错的判定就是是否违法、违规,是否尽到义务。比如预见义务和诊疗义务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级标准四级一级甲等一级甲等:死亡一级乙等: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甲等: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乙等: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丙等: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丁等: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甲等: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乙等: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丙等: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丁等: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三级戊等: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状况,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戊等)从第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三、鉴定依据的原则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失: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3、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的;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等附随义务;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6、未尽其他必要的注意义务的。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3、根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医疗过失参与度分为六级: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C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D级: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E级: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F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见划分等级理论系数值(%)责任程度参与度系数值(%)A0无0 B10轻微120 C25次要2040 D50共同4060 E75主要6090 F100全部90100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学理论和方法维护人体生命健康所必须的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二、非诊疗行为: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自残、自杀。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4、非法行医。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案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进行主动医疗 某患,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错误执行医嘱 一80岁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一名护士在为老太太推药过程中,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是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义务。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即便尽到以上义务,但后续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体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三、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四、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法律中的近亲属表述刑事诉讼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 民法、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祖父母。五、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有结果。3、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侵权责任法新增了病情处理措施替代方案。同时规定了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即病人的知情选择权得到充分保护。案例一、某女,51岁,因“左肾多发性结石”,在某院行体外震波碎石治疗。当晚患者出现左肾区疼痛、发热,即于该院急诊科输液治疗,次日即自赴外地,并因此在多家外院住院治疗,后在外院行输尿管内引流后,痊愈出院。事后患者以院方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术后未经抗感染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经多轮法院审理、鉴定最终被判赔患者4.5万元结案。案例二、某女,50岁,因左下后牙痛在某院行左下智齿拔除,次日,患者出现下唇麻木,虽经及时对症治疗并先后辗转多家知名医院诊治,但效果不佳,遂诉至法院,鉴定为三叉神经损伤,后经多轮审理,最终判赔12.5万结案。案例三、某男,41岁,因“呕血、黑便19天”入院,既往有乙肝病历20余年,入院诊断:肝炎后肝硬化、门脉高压,经护肝治疗及输入白蛋白后腹水消失,一般情况好转,后患者本人要求手术,术后因合并肝肾综合症、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反复沟通和协商,达成一次性补偿患方4.9万元结案。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1、法定性:法律规定。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1、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3、经批准。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案例一、某男,46岁,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外伤,左足损毁伤3小时在无家属陪伴的情况下急送某院骨科,入院时已失血性休克。为挽救患者生命,院方在无法联系其家属的情况下,行急诊截肢手术。案例二、某女,23岁,因预产期临近在回家待产途中于高速公路大巴车上发作,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欲行剖宫产术,当时没有随行人员,患者也不配合告诉家人信息,自己也不同意剖宫手术,因胎位不正及患者本人有先天性心脏病等高危因素,患者如不及时手术,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后经院方出面反复沟通,病人同意手术。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以免造成患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注意义务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其实施的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注意义务的内容:1、有义务具备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通常所应具备的医学知识和技术。2、有义务使用相同时间、地域等客观条件下医务人员在诊疗同类疾病时所使用的技术。3、有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断。确定医疗水平与其注意义务的对应关系参考条件:1、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2、实施医疗行为时医务人员的资质。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形:1、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2、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3、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案例未尽医疗活动中的转诊、会诊义务。某女,2岁,因发热三天在某院门诊输液无好转,以“血小板减少”待查收住儿科病房,当晚生化检查患儿心、肝、肾多器官功能受损,肺部感染,病患家属多次向值班医生反映患儿病情并要求转院治疗,但该医生以需次日科主任查房后再行转诊或自行出院转诊为由拒绝当晚转诊,三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未尽医疗活动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某男,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行动不便十余年,在某院行“腰3-4、4-5椎间盘突出症髓核摘除+减压+植骨+钉棒内固定术”,术后因内置引渡管压迫,血肿压迫致马尾神经损伤,患者大小便失禁,经近一年康复治疗患者仍拒绝出院并到处上访,后经多方努力赔偿患方10余万元。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法律术语。指一个事实存在,必有另一个事实存在的可能。医疗过错推定: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违法违规(法条中所列情形)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方式:1、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具有一般医学常识的人都可以判断的。2、专业技术鉴定。案例 某女,67岁,因肺感染、冠心病、腹痛原因待查收住某院呼吸内科,次日凌晨4:10分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4:50死亡,但应家属要求继续抢救至6:30分,在其他亲属全部到场后再次告知死亡。当日7时许患者家属不顾院方劝阻强行抢夺并自行对病历进行封存。由于患方强行封存病历及不断上访,上级机关要求该院回复并提供病人诊疗情况,正在该科医生借助处方、住院志、会诊记录、抢救记录等相关资料和记忆试图还原病历时,再次遭到患方抢夺并封存。事后由于二份病历部分细节上的差异,导致患方将该院告上法庭,院方非常被动。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缺陷主要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2、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3、正确使用相关产品。4、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5、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医疗机构免责情形: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责任: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的常见情形:缺乏医疗卫生常识,经详细解释仍无效。不如实提供病史。不配合检查。不遵守医嘱。不服从医院管理。在上述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认定:医务人员只要按照紧急救治措施的医疗操作规范实施诊疗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平常规定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免责。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认定:1、当时的医疗水平为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即指本地区、本部门的,而非绝对意义上的。不得用现在的医疗科学技术认定过去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因患者个体差异、疾病自然转归。3、并发症。继发在原发病之上,难以预见或虽能够预见但难以避免或防范的。实验性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认定:医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实验性诊疗的规定,在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目的、措施、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后,经患者签字同意,实施的实验性诊疗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害的责任认定:适用本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是证据!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二、特性: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三、分类: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1、篡改病历。2、后补病历。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4、检查结果无依据。5、漏记。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7、记录时间有误。8、与实际情况不符。9、内容不全。10、无资质人员书写。11、内容相互矛盾。12、签名不规范。八、患者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行使:1、可查阅的范围:客观病历。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障碍患者、死亡病人以及患者授权的,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3、患者行使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权利的限制条件:(1)病历资料中包含可能伤害患者身体和精神健康的。(2)病历资料中虽然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伤害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但因此又无法提供其他资料。九、患者对病历效力提出异议的认定:1、异议成立,能够否定病历的真实性。2、异议成立,但有其他资料能够证明病历的真实性。3、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异议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如病历书写规范。(2)对属于医疗行为的异议,而非对病历异议。(3)未提供异议相应的证据。如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证明。十、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应承担的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病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隐私: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主要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私人生活。二、隐私权:自然人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