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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宣贯2014-9-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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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宣贯2014-9-15.ppt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宣 贯贯黄强华黄强华黄强华黄强华二二二二0 0 0 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一、修订过程 20082008年年4 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检院)下达了下达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以下简称瓶规瓶规)起草任务书,起草任务书,20082008年年5 5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作会议,讨论了瓶规瓶规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起草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要问题、结构(章节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82008年年1010月、月、20092009年年3 3月,起草组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月,起草组先后在北京召开了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论修改,形成了瓶规瓶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0 2010年年9 9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月,起草组在浙江上虞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会议,对规程规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12011年年4 4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审查后,以质检特函检特函201119201119号文上网征求意见。号文上网征求意见。20112011年年9 9月,根据月,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工作会议,对对规程规程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修改意见。20112011年年1212月,月,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起草组根据第五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并且形成规规程程送审稿。送审稿。20122012年年5 5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42014年年 9 9 月月 5 5日,日,本本规程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相关规程制修订情况。(见附件)相关规程制修订情况。(见附件)2000 2000年版年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四颁布至今已十四年,十四年来年,十四年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障气瓶的对保障气瓶的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气瓶行业的大发展起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气瓶行业的大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期间,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这期间,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气瓶安全监察的需要,通过对原能适应气瓶安全监察的需要,通过对原气瓶安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监察规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气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使其适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同时需将原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同时需将原溶解乙炔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安全监察规程整合入新修订的整合入新修订的气瓶安全技术监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察规程。本次修订重点对气瓶安全监察的一般规定,气瓶本次修订重点对气瓶安全监察的一般规定,气瓶材料的基本要求,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材料的基本要求,气瓶设计、制造、充装、检验等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气瓶附件的基本要求和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气瓶附件的基本要求和气瓶运输、存储、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与当前实际情气瓶运输、存储、经销和使用等方面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的或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况不符的或不适合的条款进行修订。二、修订原则 同时,总体上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修订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新颁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协调、统一;对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如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中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重新确认并纳入。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制定程序,给出渠道,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总之,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总之,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总之,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总之,瓶规修订体现了以下原则:1 1、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体现与气瓶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和其他技术规范互相补充的原则范互相补充的原则范互相补充的原则范互相补充的原则 1 1)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在气瓶术语、充装技术要求、气瓶设计使用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年限、检验周期等方面条款,与现行标准和修订中的标准协调统一标准协调统一标准协调统一标准协调统一 2 2)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在气瓶设计、型式试验、充装、使用登记、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附件、车用气瓶等方面条款,引用已经颁布的规范。2 2、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力的原则产业竞争力的原则产业竞争力的原则产业竞争力的原则 1 1)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气瓶安全技术参数规定的完善 2 2)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气瓶制造环节的更高要求(各类气瓶制造的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基本要求、气瓶制造质量检验的特殊要求,如水压爆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破自动记录装置、外测法水压试验、在线超声检测要求)求)求)求)3 3)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气瓶安全附件的规定(气瓶阀门的要求、安全泄压装置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的设计、选用和装配规定)3 3、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体现进一步明晰气瓶安全责任的原则 1 1)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包括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气瓶充装安全、到期检验、日常维护以及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销和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理)议管理)议管理)议管理)2 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职责 3 3)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取消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规定 4 4、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体现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 1)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气瓶开发使用的特许条款 2 2)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手段的创新(通过强化充装记录要求,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鼓励气瓶电子监管手段的应用)3 3)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标识)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标识)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标识)混合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气瓶标识)5 5、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体现境内外统一的原则 1 1)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进口气瓶的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一要求)统一要求)统一要求)统一要求)2 2)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临时进口气瓶的管理(必须经进口国检验合格)三、三、三、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结构框架的基本结构框架的基本结构框架的基本结构框架 1 1 总则总则2 2 材料材料3 3 设计设计4 4 制造制造5 5 气瓶附件气瓶附件6 6 充装和使用充装和使用7 7 定期检验定期检验8 8 附则附则附件附件A A 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一览表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现行产品标准一览表附件附件B B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附件附件C C 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瓶装气体的物性、饱和蒸气压和充装系数附件附件D D 气瓶检验报告气瓶检验报告附件附件E E 气瓶国家标准目录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一)总则部分 共15条,分为目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不适用范围、与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关系、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进口气瓶、出口返销气瓶、瓶装气体介质、气瓶公称工作压力、气瓶分类、气瓶专用要求、气瓶标志、监督管理。四、主要条款修改说明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释义:由于2000瓶规中提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经被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2009年颁布的修订部分所代替,产品质量法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又没有直接关系,本规程不再提及这两个法规。2013年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是特种设备监察与管理的最高法律文件,也是制定本规程所必须依据的重要法规,因此将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本规程。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或者盛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注注1-11-1: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车用气瓶、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范围,按相关标准的规定。释义:释义:根据条例和规定,修改为-公称工作压力从1.0 MPa30MPa改为0.2 MPa35MPa-增加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公称容积为0.4L3000 L,(没变)没变)-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以下简称混合气体)-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等及其附件 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按照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监察规定及20002000瓶规规定的范围,对本规程进行了修瓶规规定的范围,对本规程进行了修改,使其规定相互一致,对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改,使其规定相互一致,对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如气瓶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仍规定为气瓶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仍规定为-40-406060,但对车用气,但对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例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产品标准有特殊要求。例如如GB24160-2009GB24160-2009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规定工作温度为规定工作温度为-40-406565,主要是考虑这类气瓶多安装于主要是考虑这类气瓶多安装于汽车后备箱之内,不利于通风和散热,其温度要高于正常环汽车后备箱之内,不利于通风和散热,其温度要高于正常环境温度。同时境温度。同时由于该标准的制订参照了由于该标准的制订参照了ISO11439-2000ISO11439-2000气气瓶瓶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因此工作温度范围与车用天然气高压气瓶,因此工作温度范围与ISO11439ISO11439一致。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一致。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GB4351GB4351手提式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GB8109GB8109推车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GB16669GB1666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25972GB 25972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等标准规定以灭火系统在等标准规定以灭火系统在5050或或5555或或6060时的最大工作压时的最大工作压力作为公称工作压力,可见与本规程的规定也有偏差,因此力作为公称工作压力,可见与本规程的规定也有偏差,因此本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本规程规定对用于消防灭火系统的气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求。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本次修订还明确了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以及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或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设计、车、管束式集装箱或者电子气体用大容积气瓶的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制造按照本规程:(1 1)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根据公安部目前对灭火器)对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根据公安部目前对灭火器材的管理模式,本规程仅适用于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材的管理模式,本规程仅适用于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和制造,使用及定期检验仍按公安部的相关要的设计和制造,使用及定期检验仍按公安部的相关要求执行;求执行;(2 2)根据)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长,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按移动式压力容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出厂后的安全管理,因此本规程规定对长管拖器进行出厂后的安全管理,因此本规程规定对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大容积气瓶,车、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用大容积气瓶,仅设计和制造按照本规程管理。我国早期出现的长管仅设计和制造按照本规程管理。我国早期出现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是美国拖车用大容积气瓶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主要是美国DOT3AAXDOT3AAX及及ASMEASME。国内企业生产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国内企业生产的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目前行业内在使用的,除少部分是按照瓶目前行业内在使用的,除少部分是按照ASMEASME规范设规范设计制造的外,绝大部分都是按照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计制造的外,绝大部分都是按照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企业标准设计制造的,在设计制造的管理模式上也瓶企业标准设计制造的,在设计制造的管理模式上也已经十分规范,对保证这种气瓶的安全质量起到了重已经十分规范,对保证这种气瓶的安全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要作用。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应当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外市场上有一种单只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气瓶置于独立托架上使用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是一种按照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气瓶同样标准设计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制造但容积较小的产品(也称吨瓶或Y Y Y Y瓶),主要用瓶),主要用瓶),主要用瓶),主要用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于电子行业盛装电子气体,其设计、制造要求与长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管拖车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相同,但由于其用途与按与按与按与按GB5099GB5099GB5099GB5099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设计制造的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因此其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相同,充装、使用和定期检验要求也与钢质无缝气瓶相同,气瓶检验站可按气瓶检验站可按气瓶检验站可按气瓶检验站可按GB13004GB13004GB13004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评定评定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这种气瓶在美国一般是按一般是按一般是按一般是按DOT3AADOT3AADOT3AADOT3AA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规范设计制造,水容积不大于1000100010001000磅(磅(磅(磅(453L453L453L453L)。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我国相应的企业标准一般规定水容积不大于不大于不大于不大于450L450L450L450L。1.3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的规定;车用气瓶(注1-2),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的规定。注注1-21-2: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本规程中涉及到的车用气瓶,是指用于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盛装车辆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氢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1.4不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释义:释义:本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还根据本规程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的范围,还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了对仅在灭火时承受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明确了对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瞬间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不适用于本规程。这种灭火器配备小无缝气瓶作为不适用于本规程。这种灭火器配备小无缝气瓶作为气源,大焊接气瓶用于盛装灭火材料,平时大气瓶气源,大焊接气瓶用于盛装灭火材料,平时大气瓶内没有压力。内没有压力。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包括站用大容积瓶式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包括站用大容积瓶式压力容器以及按压力容器以及按GB19158-2003GB19158-2003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设计、制造的气瓶。由于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瓶设计、制造的气瓶。由于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采用了与气瓶不同的设计原则、计算公式及试容器采用了与气瓶不同的设计原则、计算公式及试验要求、充装、使用、检验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验要求、充装、使用、检验等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制造许可条件等也不相同,因此没有纳入本规以及制造许可条件等也不相同,因此没有纳入本规程的范围中。程的范围中。1.5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气瓶(含气瓶附件)的设计、制造、充装和检验应当符合满足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标准。由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出现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情况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机构的意见。企业标准超出本规范规定的内容应当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标准评审,并按照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释义:虽然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使用的标准,但对特种设备而言,由于经标准评审的企业标准实际所起的作用是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一样的,特别是针对安全要求的强制性内容,标准评审起到把关定向、统一安全要求的作用。所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企业标准所进行的标准评审就显得格外重要。本规程同时规定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机构根据本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以方便有关方面对气瓶品种的划分和识别。1.6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申报资料至少包括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以及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产品生产和型式试验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定。释义:参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其写法一致。随着技术的进步,应用于气瓶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本条明确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情况等的出路和评审程序。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质检总局,因此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特殊情况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评审,在认真进行技术评价的基础上审批,确保气瓶的本质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试验测试、检验检测、型式试验等,并对其结果进行技术评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提出这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能满足基本安全的意见。需要说明的是,需要说明的是,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批准一事一议,批准只对申请单位有效,不同单位使用类似(或相同)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批准只针对申请单位,不针对申请事项,不能推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1.7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其设计文件方可用于制造。气瓶上所配置的气瓶附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有规定的,应当先进行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本规程同时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瓶附件,应当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气瓶的相关型式试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气瓶型式试验的结果是建立在气瓶附件型式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特别是对瓶阀及安全泄放装置的型式试验与气瓶的型式试验相关时,如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1.8 进口气瓶 进口气瓶除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本节规定。1.8.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满足本规程1.7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8.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相应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设计、制造符合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2)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1.8.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进口气瓶应当经核准的具有监督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称监检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8.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4.1、4.10的规定。释义:(1)对进口气瓶的境外制造单位,明确要求满足本规程1.8,需要注意的是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型号及规格与型式试验报告的对应关系,不能张冠李戴。有关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管理和检验部门一定要对进口气瓶或气瓶附件进行认真核对,保证其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的一致性。由于进口气瓶多半没有像国内那样由法定检验机构在制造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气瓶进行监督检验,在口岸进行的到岸检验和核对就显得尤为重要。(2 2)对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对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首先应选用中国国家标准进行内使用的各类气瓶,首先应选用中国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设计、制造。对于没有中国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或者其所采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技术要求等与中国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国家标准存在差异时,气瓶产品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本条款的检总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本条款的目的是控制国外标准在中国的使用,使用国外标准目的是控制国外标准在中国的使用,使用国外标准前首先应由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进行标前首先应由国家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对标准进行标准评审,确认国外标准与本规程和我国其他相关安准评审,确认国外标准与本规程和我国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没有重大冲突或根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没有重大冲突或根据国内具体情况提出附加要求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据国内具体情况提出附加要求后,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书面批准,方可允许按国外标准设计制造的许可办书面批准,方可允许按国外标准设计制造的气瓶在我国使用。气瓶在我国使用。1.8.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的境外企业制造的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1)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办理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需要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地区)官方认可的检验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2)(2)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由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出具检验报告;对需多次入境但入境时无法实施安全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性能检验的气瓶,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尽后再对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或者地区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壁厚测或者外观检查、壁厚测定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在境内使用;(3)在监检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在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4)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入境时应当按照本条第(2)项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或者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5)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释义:释义:本规程明确规定,使用境外制造的气瓶,无本规程明确规定,使用境外制造的气瓶,无论是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论是进口到境内并且在境内充装后出口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在境外充装后进口到境内并在瓶内气体用完后再出境,都属于临时进口境外气瓶。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使用都属于临时进口境外气瓶。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地使用临时进口的气瓶越来越多,由于瓶内气体大多用于电临时进口的气瓶越来越多,由于瓶内气体大多用于电子气,对气体纯度有很高的要求,一般无法对其进行子气,对气体纯度有很高的要求,一般无法对其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对此类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对此类临时进口的境外气瓶,为了确保其在我国境内的安全使用,特要求其符合本为了确保其在我国境内的安全使用,特要求其符合本规程规程1.8.41.8.4的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定,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地区)检验机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确认应符合如下要求:文件的确认应符合如下要求:-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是指该气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是指该气瓶所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瓶所依据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原则上气瓶在接受我国检验机构检验时,国外检验原则上气瓶在接受我国检验机构检验时,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应该处于有效期内。考虑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应该处于有效期内。考虑到部分气体用户存在由于气体用量低而有可能导致到部分气体用户存在由于气体用量低而有可能导致气瓶的检验报告会在气体用完之前失效的情况,同气瓶的检验报告会在气体用完之前失效的情况,同时有些国外规范如时有些国外规范如DOTDOT,要求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应,要求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应该处于有效期内,工作组认为只要气体用户能够提该处于有效期内,工作组认为只要气体用户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其报告是处于有效期供证据证明气瓶在充装气体时其报告是处于有效期内,检验机构可以认为该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内,检验机构可以认为该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是有效的。对新出厂的气瓶,如使用日期还没到需要有效的。对新出厂的气瓶,如使用日期还没到需要首次检验的日期,只要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首次检验的日期,只要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地区)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文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关于国外检验报告的签字问题:检验机构应关关于国外检验报告的签字问题:检验机构应关注能证明报告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检验机构应要求看注能证明报告真实性的证据,因此检验机构应要求看到履行检验工作的机构的签字。在无法得到原检验员到履行检验工作的机构的签字。在无法得到原检验员签字的情况下,实际执行了检验工作的国外授权检验签字的情况下,实际执行了检验工作的国外授权检验机构的代表的签字也可接受,但不应接受没有任何签机构的代表的签字也可接受,但不应接受没有任何签字的检验报告。若在国外检验机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字的检验报告。若在国外检验机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有关气瓶检验信息,检验机构也可以将其作为报告到有关气瓶检验信息,检验机构也可以将其作为报告真实性的证据。应当注意有些临时进口的气瓶是气体真实性的证据。应当注意有些临时进口的气瓶是气体公司采购的二手气瓶,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对公司采购的二手气瓶,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对这样的气瓶应告知国内用户,不得再入境使用。应鼓这样的气瓶应告知国内用户,不得再入境使用。应鼓励国内用户要求气体供应商尽量使用取得中国特种设励国内用户要求气体供应商尽量使用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气瓶,这对保证临时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气瓶,这对保证临时进口气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安全性有好处,特别是无进口气瓶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安全性有好处,特别是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情况下。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情况下。-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是按中国气瓶定期检验相关标准规范验报告有效期是按中国气瓶定期检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定检周期,只要在检验周期内,气瓶出境或规定的定检周期,只要在检验周期内,气瓶出境或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再次入境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一对仅进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一般情况下下次气瓶入境时还是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般情况下下次气瓶入境时还是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因此每次气瓶出境都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验,因此每次气瓶出境都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有的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写外部检验,但测定。有的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写外部检验,但只进行外观检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还应进行只进行外观检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还应进行壁厚测定。在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进行外观壁厚测定。在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时,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应该是最起码的要求。检查和壁厚测定应该是最起码的要求。1.9出口返销气瓶 出口气瓶返销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5和1.8有关进口气瓶产品的标准评审、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释义:由于目前发现进口气瓶中有外国厂家或经销商从中国采购气瓶与成套设备配套后(如消防灭火器用气瓶)进口中国的情况,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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