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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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3年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盗窃和破 坏电力设施现象的发生,保证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省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关 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和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关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核发相关问题的函有关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以 及处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对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单位或企业, 实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制度。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 材收购的单位或企业,必须按照再生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 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系指经过生产运行已老化 或损坏,并经认定没有使用价值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 塔(含金属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气)轮机、电动 机、开关(开关柜)、互感器、计量仪表装置、照明设备以 及在电力安装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 购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 材收购许可的单位或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合 理布局。第七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1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再生资源行业管理 部门备案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2 .经营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3 .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4 .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5 .单位及法人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 法、违规、失信行为。第八条 申请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的单位或企 业需提供以下资料1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书和申请表;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 .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4 .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使用证)及场地平面图(租赁场地经营的单位需提供租赁证明);5 .法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无违法 和失信行为查询记录。申请单位或企业应按以上要求提供一式三份资料(市工 业和信息化局、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申请单位各一 份)。第九条申报程序。申请单位或个人采取“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方式, 登录“政务服务网”网站,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第十条 办理许可期限。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现场办理时应当如实向本 行政机关提供有关要件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 请时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申请单 位或企业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在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限为两 年。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经营范围。已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可以 收购经营有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属于废旧电力 设施器材;包括废旧的各类电力导线、电缆、杆塔(含金属 件)、变压器、发电机、汽(燃气)轮机、电动机、开关(开 关柜)、互感器、计量仪表装置、照明设备以及在电力安装 施工过程中裁剪掉的边角废料等。第十三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有效期的延续。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资格的企业,需要延续废 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废旧电力 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提出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1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延续申请表;2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3 .经营期内收购、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表和区 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记录材料;4 .人员、场地有变化时,需出具变化后的相关资料;5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为两 年。第十四条办理许可有效期的延续。由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请废旧电力设 施器材收购许可延续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审核。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根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的延续申请和区、 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审核意见,在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收购许可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五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注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注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1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 理延续手续的;2 .许可有效期(两年)内未开展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 营的;3 .丧失经营能力的;4 .未按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违反再生资源管 理部门或者环保部门规定要求,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在 经营期间受到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处罚、列入失信名单的。第十六条监督检查。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 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监督检查。3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单位或企业要建 立严格的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对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及其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 必须如实登记。4 .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 力设施器材。5 .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单位或企业,违 反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吊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并永久取消收购废 旧电力设施器材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6 .市、区(县)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收购和处 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企业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在行政区域内处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 位或企业,在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要求参与竞标的单位或 企业出具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证;应当主动向收购企 、也出具加盖公章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清单明细等相关材料; 不得向无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许可证的收购企业交接废旧 电力设施器材。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