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严肃劳 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充分调动教职工工 作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参照*教职工 考勤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考勤是学校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考核 教职工现实表现和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教职工 工作行为,强化劳动纪律的重要手段。第三条考勤管理与绩效工资挂钩。第四条学校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 度考核、职称晋级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编在岗教职工。非在编在 岗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六条 考勤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行政办 公、考试、阅卷、教研、学术交流、晨会、各类会议以及其 他各项活动。第七条学校对考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公平公正, 规范透明,奖罚分明。第二章考勤制度第八条 行政管理人员(含副科级以上行政干部、处室 干事及未承担教学工作的管理、技术、工勤人员和实验员) 实行全日制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考勤。考勤方式为上下班指 纹记录。上下班规定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夏季2:30-6:00)o行政管理人员每日签到(退)三次。时 间规定为:上午7:30-8:30,下午13:30-14:30签到,上午 11:15-12:15,下午17:15/8:15签退,否则认定为旷工。第九条教师实行考课制。考勤方式为:由教学检查、 班主任与学生监督相结合。延迟进入或提前离开教室5分钟 以内(含5分钟),认定为迟到或早退。延迟进入或提前离 开教室5分钟以上,认定为旷课。累积3次迟到或早退,认 定为旷课1学时。教师上下课时要求进行指纹记录(每日不少于2次), 作为发放误餐补贴的依据。第十条教师必须准时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监考、阅 卷、教学研究、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上述活动无故缺 席1次,认定为旷课2学时。第十一条教职工必须根据学校的安排部署,准时参加 学校举办的晨会、各类会议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上述活动由 办公室负责进行考勤。上述活动无故缺席1次,认定为旷工 0.5 天。第十二条班主任考勤管理由学校政教处另行规定。第三章请假制度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事或私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和 销假手续。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事请假,必须提供会议通知等相 关证明材料。因私事请假,必须理由充分。因病请病假,必 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必须注明治疗和休养的期限)。第十五条教师请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先 交年级组组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同意后做出代课安排,然 后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待批准后方可休假。行政管理人员 请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先交处室负责人签署 意见,然后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办公室负责教职工请假证 明材料的保管。第十六条 教师请假,半天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一天以 上报分管校长批准,二天以上报校长批准。行政管理人员请 假,半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 准,二天以上报校长批准。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须理由充分, 提前向教务处或所在处室负责人口头请假,征得同意,由他 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请假离开*市,必须同时报校长和 党总支书记批准。第十九条请假结束或提前结束请假,必须向教务处和 办公室报告,办理销假手续。第二十条事假的有关规定。1、教职工因公事请假,享受全额绩效工资和误餐补贴;2、教职工因私事请假的待遇如下:(1) 1天-120天(指实际工作日,下同)按事假的实际 天数,每天扣除80元绩效工资。同时,不享受误餐补贴。(2) 121天以上(含121天),按事假的实际天数,每 天扣除90元绩效工资。同时: 不享受误餐补贴。第二十一条病假的有关规定。教职工请病假的待遇如下:1、教职工请病假在60天以内的(含60天),按病假的 实际天数,每天扣除60元绩效工资。同时,不享受误餐补 贴。2、教职工请病假61天-180天(含180天)的:(1)工作年限满10年的,从第61天起,按病假的实 际天数,每天扣除70元绩效工资。同时,不享受误餐补贴。(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61天起,按病假的 实际天数,每天扣除80元绩效工资。同时,不享受误餐补 贴。3、教职工请病假181天以上的:(1)工作年限满10年的,从第181天起,按病假的实 际天数,每天扣除80元绩效工资。同时' 不享受误餐补贴。(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181天起,按病假的 实际天数,每天扣除90元绩效工资。同时,不享受误餐补 贴。第二十二条 婚假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在法定年龄内结 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3天。期间享受全额绩效工资,但 不享受误餐补贴。第二十三条丧假的有关规定。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往返 路途时间。期间全额享受绩效工资,但不享受误餐补贴。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和生育护理假的有关规定。1、女教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以下产假待遇:(1)女教职工分娩,给予产假158天(计算方法:从 递交请假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之日起计算,不间断按自然日历 延续158天,下同),享受全额绩效工资,但不享受误餐补 贴。(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120天流产,根据医院诊断证 明,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120天以上流产时,给予30 天产假。期间,享受全额绩效工资,但不享受误餐补贴。男教职工法定配偶分娩,给予护理假15天,享受全额 绩效工资,但不享受误餐补贴。第二十五条工伤假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公负伤,根 据医院诊断证明,可享受工伤假。期间,享受全额绩效工资 和误餐补贴。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距离退休时间不满3年(含3年)的行政 管理人员,以及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女性行政管理人员,在 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实行弹性坐班制度(但每日 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其待遇如下:享受全额绩效工资,误 餐补贴按实际签到记录核算。上述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各项活 动。承担了教学任务者,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参加各项教学 教研和考试活动,完成教学任务。第二十七条教职工要求调动工作,须按照学院人事部 门规定程序办理。在未办理人事工资关系前,教职工须坚持 正常工作,如擅自离岗到拟调入单位上班,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八条 特殊岗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接受特殊任 务的教职工,其考勤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五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九条凡有以下行为者,认定为旷工:1、工作期间离岗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2、教师未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3、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4、既无正当理由,又未能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 作岗位报道上班。第三十条行政管理人员旷工处罚规定如下:1、全年旷工(含迟到早退折算,以下同)1天.30天(含 30天),按每天120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2、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20天,按每 天140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同时上报学院人事处,由学院依 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三十一条教师旷课处罚规定如下:1、教师因故旷课1-40学时(含40学时),按每学时60 元的标准扣除绩效工资。2、全年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30学时, 按每学时70元的标准扣除绩效工资,同时上报学院人事处, 由学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不满工作量,处罚规定如 下:按每学时课50元标准扣除绩效工资。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教职工出勤情况及完成工作量情况 列为年终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教职工全年内有旷工(课)记录的,或未完成基 本工作量的,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不能参加各类先进 的评选。(2)行政管理人员全年累计旷工5天30天,年终考核 评定为基本称职。教师全年累计旷课11-60学时,年终考核 评定为基本称职。(3)行政管理人员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以上,或连 续旷工超过15天,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教师全年累计 旷课超过6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超过30学时,年终考核 评定为不称职。第六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执行考勤制度的职责分工:1、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人员日常考勤工作,以及晨会、 全校性各类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考勤记录、统计和复核,并对 上述人员的旷工行为做出认定;负责教师上下课的指纹统计 工作。每月定期公布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以此作为发放 误餐补贴的依据。2、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实践、监考、阅卷的考勤记录、统计和复核,并对教师的迟到、旷工行为做 出认定。3、科教处负责教师的教学研究、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 活动的考勤记录、统计和复核,并对教师的旷工行为做出认 定。4、政教处负责班主任工作的考勤记录、统计和复核, 并对班主任的旷工行为做出认定。5、教务处、科教处和政教处于当月底,将教师和班主 任的考勤结果统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公布。第三十五条执行请假制度的职责分工。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请假申请,按规定执行请假者的 待遇,总务财务处予以配合。第三十六条执行处罚制度的职责分工。1、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执行处罚制度,总务财务处予以 配合。2、办公室负责将全体教职工年终考勤和处罚结果记入 个人档案。第三十七条考勤结果公布后,若个人对考勤结果有异 议,可举证,提请办公室、教务处、科教处和政教处处理。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凡有考勤作弊行为,一旦查实,将 按处罚标准的200%予以加重处罚。凡有请假弄虚作假行为, 以旷工论处,追回其全部待遇。对上述行为,学校将予以通 报批评。执行考勤制度的处室和个人,如有包庇、作弊等失 职行为,学校将严肃批评,并责成其纠正。第三十九条学校希望教职工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对 违反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以书面 形式递交至办公室,也可通过电话向办公室反映。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和江西省 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第四H 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学校 其他有关考勤的制度即时废止。若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违,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