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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审中心答疑电磁兼容检测、临床评价等有源类产品共同性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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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审中心答疑电磁兼容检测、临床评价等有源类产品共同性问题.docx

    器审中心答疑电磁兼容检测、临床评价等有源类产 品共同性问题嘉峪检测网2020-12-07 09:43医疗器械药品器审中心总结了电磁兼容检测、临床评价、技术要求、变更注册等有源类产品 共同性问题,也对内窥镜、超声设备系统、体外诊断试剂等个别产品进行了具 体问题的说明。1、有源产品在进行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连同产品组成中的无源附件一起 检测?通常电磁兼容检验中使用的设备装置、电缆布局和典型配置中的全部附件应与 正常使用时一致。如果经分析判定无源附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则不需要连23、内置光源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是否属于豁免目录产品?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简称豁免目录)中电子鼻咽 喉内窥镜产品结构组成描述为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电 气和光源连接的部分组成,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 电信号,通过摄像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的 观察、诊断、摄影用"。豁免目录中产品是指常见的连接传统外置内窥镜冷光源和图像处理装置(即摄 像系统)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其光源连接的方式是通过内窥镜照明用光缆与 冷光源相连。内置光源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本身已包含光源无需外接冷光源, 与豁免目录中产品结构组成不同,不属于豁免目录产品。24、胶囊内窥镜系统注册证或者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以将胶囊内窥镜注明 为"一次性耗材 ?胶囊内窥镜通常都为一次性使用产品,建议在产品结构组成中将胶囊内窥镜明 确为"一次性使用"25、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用了新的设计结构,用于新的临床应用部位,是否需要进行动物实验?动物实验是否需要设对照组? 动物实验主要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为医疗器械能否进入临床 研究阶段提供依据,实现对临床受试者的保护。若产品采用新的作用机理、工 作原理、结构设计、应用方法(如手术操作)、改进某方面性能等,申请人应 针对产品创新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和/或确 认,参照风险管理判定原则确认是否开展动物实验。若拟申报的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用了新的结构设计、改进了性能,或采用了 新的功能(如点阵扫描)、用于新的临床用途,如台架性能试验研究不足以判 定其基本安全性时,建议在临床试验之前开展动物实验。动物试验不要求必须设置对照组。26、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含主机、换能器、刀头、脚踏开关,可否申请 变更增加转换器,将组成中的换能器、刀头连接到其他厂家主机使用?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的主机和换能器、刀头的匹配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有很大的影响,各部分的设计开发需要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即使在设计开 发时对与其他厂家已获准上市产品的配合使用进行了充分的验证、确认,但如 果对设计变更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就无法对设计变更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导致 因匹配性问题而引入安全有效性的风险。所以,如果和对方厂家有明确的合作 关系,可以确保彼此间产品设计变更能做到系统分析,则可以申请;如果不 是,则不可以申请。27、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包含了超声与高频两类手术设备,该产品应该如何 进行分类?分类编码该如何填写?是否需要申请分类界定?有源医疗器械中组合产品的情况很多,经常出现一个产品包含两个独立的功能 模块,且每个模块分属不同的分类子目录或分类编码的情况。产品类别应按二 者管理类别较高的判定。对于分类编码,如该类产品已有明确界定,则应以界定文件为准。如无界定, 申请人可自行判定产品以哪个模块为主,并填写该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如无 法判断,可填写任意一个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不需要单独申请分类界定。以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为例,超声手术设备分类编码为01-01-01 ,高频手 术设备分类编码为01-03-01 ,二者均属于01子目录下的三类医疗器械,因此 整体产品类别也为三类。如产品主体功能为超声手术设备,则申报时可填写分 类编码01-03-01 ,如无法确定也可以填写01-00。28、电极头端带涂层的高频电极是否可与不带涂层的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2017年第187号通告),同 时参考手术电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中注册单元划分 的原则,电极头端带涂层的高频电极可与不带涂层的作为同一注册单元。29、通用计算机、平板电脑不属于医疗器械,当其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时,适用什么标准?若通用信息设备作为申报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的一部分,则产品整体适用于 GB9706.1-2007 和 YY0505-2012 标准。30、产品按二类注册申报时已提交过检测报告,在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为三类后,按照三类注册申报时是否可使用原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如果产品未发生任可变化,可以提交原检验报告。31、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采用境外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比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和/或已 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为 该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确认提供科学有效的临床证据。其中,"已上市同类产 品”指的是境内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对于目前临床上没有可参照的临床参考标准或现有临床参考标准不能全面评价 产品临床性能的情况,临床试验设计时,在确认被测物临床检测意义的前提 下,还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选择适当的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性能评 价,例如:与临床公认的、标准化的实验室参考方法进行对比试验。如果有境 外已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具有相同的预期用途,且该 产品经过了充分的性能验证和确认,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可实现良好的质量控 制,并被临床广泛认可能够用于相关标志物检测,则该产品亦可作为实验室检 测方法用作对比方法。32、如何判定一个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应依据罕见病防治医疗器 械注册审杳指导原则(2018年第101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 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 10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罕 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 198号)等文件 判定。如申报产品临床适用症为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的疾病,且依据罕见病诊 疗指南(2019年版),该疾病的诊疗流程中需进行申报产品对应的检测项目的 检测,则该产品可认定为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对于申报产品检测项目为新研 发的生物标志物,应明确产品预期用途及其与相关罕见病诊疗的关系,从而判定 其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的产品,必要时可与我中心沟通咨询。3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 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 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 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 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 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 究。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34、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有何要求?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临床试验报告附 件包括:(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 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2 )临 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加 盖首页及骑缝章)。(3)主要参考文献。(4)主要研究者简历。(5)申请 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上述资料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经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其中第(1 )条应包括对比试剂及第三方试剂(如涉及)说明书,如使用临床参考方法 /金标准,应提交具体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等。第(2 )条的数据表中应 至少包含样本编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样本类型)、各方检测结果以 及临床背景信息。其中临床背景信息应来源于受试者的临床病例信息,符合方 案入组标准。第(4)条应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其他参与人员无需提交。第(3) (5)条如涉及应一并提交。35、细菌耐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对比试剂/方法的选择?细菌耐药基因检测试剂是指通过检测目标细菌特定耐药基因对其耐药情况进行 判定的检测试剂,对此类试剂进行临床研究时,应首先选择临床耐药表型的结 果作为临床参考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将基因检测结果与临床耐药检测结果进行 比较,从而获得基因检测试剂对耐药菌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试剂对临床样 本相关基因的检测性能可通过与基因测序或同类已上市产品比较研究的方式进 行确认。对于被测耐药基因位点在临床应用中较公认且同类产品已上市多年的检测试 剂,临床试验可以与同类已上市产品比较研究的方式为主,部分样本采用与耐 药表型比对的方式进一步确认。如有适用的产品类指导原则,应参考相关要 求。3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 致性统计?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 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 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 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 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 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同该无源附件一起检测。如果测试时为了实现其基本性能必须配合无源附件的 情况下,应当配合该无源附件进行检测。2、无线连接的有源医疗器械配件是否需要进行EMC检测?纯物理连接的有源 医疗器械配件是否需要进行EMC检测?有源医疗器械配件是否进行EMC检测与产品的连接形式无关,主要取决于配 件是否影响产品的电磁兼容性,例如对于控制设备操作的无线脚踏开关一般需 要进行EMC检测,纯物理连接且本身不包含电子元器件的超声探头穿刺架一 般不需要进行EMC检测。3、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是否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验?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激光光纤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 则不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 等),则需要进行电磁兼容检测。4、延续注册时的EMC检测报告是否需与首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相关 联?EMC检测报告关联是为了确保安规检测报告与EMC检测报告的测试样品的一 致性。产品注册批准后,注册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不 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整改,注册人应依 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 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5、医疗器械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模块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 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 品?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两者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临床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 范围,则可认为是两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 求对两个模块分别进行评价,申请人须评价模块组合可能带来的风险。6、有源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时,是否必须对比产品在CFDA批准 的技术要求?只对比关键参数,如功率、电压等是否可行?需要对比哪些内容,与产品特性有关。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通常都是描述产 品特性的重要指标,通常都需要进行对比。是否是关键参数,要根据具体产品 的情况进行判定。7、有源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中,"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应如何撰写? 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 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 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 明)。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对于独立软件或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还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发布 版本、完整版本的命名规则,控制型软件组件还应明确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 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8、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需要载明运输和贮存条件?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通常不需要载明运输和贮存条件,只需要载明正 常工作条件即可,运输和贮存条件可在说明书中明确。9、有源产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能否由原有型号 的检测报告覆盖?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可作为 同一注册单元,可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在不涉及新标准的情况下,应 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重复进行 检测;如涉及新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针对新标准的检测报告;如原有型号 的检测报告中部分项目检测可代表新增型号检测,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 测。10、产品变更注册增加规格型号(原有A、B两个型号未发生变化,新增C、 D型号),同时涉及到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或修订,原有型号是否需要针对新 标准进行检测?产品技术要求是否需要增加新标准的要求?许可事项变更增加新型号,对于新增强制性标准,仅需要提交证明C、D满足 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增加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注册人应确保,自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起,A、B也能够满足新标准的要 求。如果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增加新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还应提交证明A、B也满足 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可在延续注册时修改产品技术要求,增加新版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并提交证明A、B也满足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11、医疗器械的产品结构组成中某个部件属于非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证书的 结构组成中是否能够体现该部件?是否需要对该部件进行检测?对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部件,不能单独申报注册,但可以作为医疗器 械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组成部分申报,那么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 价,对于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检测、验证。如果申请人不申报该部 件,或未将该部件随整机一同进行检测、验证,则不能批准其作为产品组成部 分。例如:打印机、电缆线、内窥镜照明光缆、中性电极连接线等,都属于此种情 形。12、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IVD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 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 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 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13、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纳入中国数据,作为在国外上市时的临床资料,那 么在中国上市时,不再论述人种差异,直接提交这份试验资料是否可行?可以提交境外多中心I缶床试验资料作为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应按照接受医 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论证该临床试验资料可证明产品在我 国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的原因。认可境外临床数据应符合伦理原则、依法原则、 科学原则,应考虑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差异和临床试验条件差异。人种差异只是其中的一方面。14、进口产品在国外上市时包含10个自选配置,销售到中国只选配其中的3个,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境外产品在我国注册申报时,所申请的范围不得超过境外批准的范围。如仅申 报其中一部分,当申报部分可实现独立应用,并能确保安全、有效性时,可在 境外批准范围上进行删减。15、进口产品,原产国批准的主机f口配合主机使用附件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在 按系统整体申报时,是否可以综合主机与附件的适用范围作为在中国申请的适 用范围?可以综合主机与附件的适用范围进行申报,并参考国内已批准同类产品的适用 范围进行规范。所申报适用范围不应超出原产国所批准的范围。16、已注册产品,是否可以在原证基础上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 可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配件?同一注册证书内所包含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 求。是否能够在原注册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型号、配件,取决于新增型号与原有 型号的差异,以及新增配件与原有产品的关联性。如新增型号、配件与已注册 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则可以 按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增加。17、有源设备配合软件使用,设备和软件都有单独的注册证书,设备的注册证 书中明确了配合使用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软件版本升级后已进行了注册变 更,那么设备注册证书中配用软件信息能否在延续的时候直接变更为新版本? 是否需要单独申请注册变更程序?配合使用软件的版本号为设备注册证中许可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 更。如果设备要配合变更后版本的软件使用,应申请注册变更,在变更注册时 对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如未进行变更,则设备不能配合新版本 的软件使用,但仍可继续配合变更前版本的软件使用。18、什么是软件核心算法?如果没有医疗影像和数据的后处理算法,是否可以 算作无核心算法?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 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19、包含软件产品在进行同品种对比时,如申报产品与比对产品的软件不同, 但用于相同的临床目的,二者实际使用时的区别不大。技术审评时如何考虑此 类差异的影响?对比时,注册申请人应详细描述软件相关的所有差异,分析差异是否对产品的 安全性、有效性的影响。必要时,应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临床/非临床数据来证 明该差异未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20、内窥镜摄像系统是否可与内窥镜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无论是专用型还是通用型的内窥镜摄像系统,均应与内窥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 单元。21、医用内窥镜通常有多种规格型号,如何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和最小值; 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内窥镜,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长度/直 径)最大的,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 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22、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单元可以包括哪些?内窥镜手术系统通常也被称为腔镜手术机器人,其标准组成通常包括医生控制 台、患者手术平台和影像处理平台,与腹腔内窥镜和手术器械等配合使用。通 常与系统不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部件或附件不与该系统作为一个注册 单元,与系统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专用的部件或者附件可以与系统作 为同一注册单元。对于在临床中共同使用,与系统连接的通用设备,例如内窥 镜冷光源、高频手术设备等,则不与该系统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连接 的一次性使用的专用附件也可单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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